登录
首页 >> 诸子百家 >> 历史探究

汉代法律规定丈夫死后没葬改嫁是犯法,董仲舒又是怎么处理这场改嫁案的

以史为鉴 2023-06-19 07:58:48

汉代法律规定丈夫死后没葬改嫁是犯法,董仲舒又是怎么处理这场改嫁案的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西汉改嫁案的文章,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西汉武帝时期,有女子某甲的丈夫驾船出海,遇风暴溺水而亡,尸首漂失无法归葬。四个月后,女子甲的母亲将她改嫁他人。有人到官府状告此事,一些官吏认为,甲的丈夫死后未葬,而甲却私为人妻,按律当处以弃市(死刑)。名儒董仲舒断语道:“依照《春秋》经义,寡妇无子即可改嫁。妇人甲是被她的家长(尊者)做主改嫁的,无淫行之心,不能算私为人妻,因此没有犯罪,不应受到惩处。”

依汉代法律,丈夫死后还没有归葬,妻子就私自改嫁他人的属于犯罪行为,而非民事行为。笔者之所以将其作为民事案件,是因为当时的审案官员董仲舒最终是将此案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

此案审断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妇人甲的罪过和犯罪事实,即妇人甲主观上是否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存在不葬丈夫和私为人妻的情形。如果主客观要件都具备了,那么妇人甲也就构成了犯罪,而且是死刑重犯。

丧葬礼仪古已有之,其成文的规定最早见于《礼仪●丧服》,其中规定:子为父母、妻为夫、臣为君守丧期限为三年(实际上是二十七个月)。此后,成书于西汉初期的《礼记》,又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并出现了礼、法统一的趋向,丧葬礼仪逐渐上升为国家制度。

汉文帝时,将守丧期限缩短为三十六天,并一直延续到汉武帝时代。关于婚姻礼仪,按照《礼记●昏义》的要求,须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引领之下,通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程序,男女双方才能确立合乎礼、法的婚姻关系,也才能得到官方和公众的认可;否则,便是私为婚姻,民间称之为“私奔”。

西汉武帝时期,皇帝刘彻听从大儒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不但使儒家思想成为封建国家的统治思想和立法的指导思想,而且使儒家经典直接成为官员断案的依据,也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春秋决狱”,或称“经义决狱”。

董仲舒对寡妇改嫁案的处理,就充分体现了汉代司法实践中的礼、法结合。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他对“夫死未葬”作了限制性解释,即仅限于夫死之后故意不葬的情形。

此案中,妇人甲的丈夫在意外事件中葬身大海,导致尸体无法找到,故妇人甲不是有意不葬,而是客观上无法完成丧葬。其次,他明确了“私为人妻”的儒礼标准,认为合于儒家之礼的婚嫁,不构成“私为人妻”。此案中,妇人甲是在服丧期满后由母亲做主改嫁的,符合儒家“亲亲尊尊、三从四德”的孝道主张以及儒家丧制,故不属于“私为人妻”。

再次,他贯彻了汉代司法“原心定罪”的原则。原心定罪的含义是:如果犯罪者在主观上无恶念,虽重罪亦可从轻论处;否则,虽轻犯亦当严惩。此案中,妇人甲的改嫁实为生活所迫,本身并无淫行之心,故不宜以犯罪论处。

最后,董仲舒根据《春秋》中“丈夫死后,寡妇无子即可改嫁”的经义,进一步补强了其最后判决的理由。综上所述,董仲舒通过对汉代法律的科学解释,通过对汉代司法原则的坚定适用,通过对《春秋》经义的准确引用,否定了庸吏的生搬硬套和照本宣科,最终做出了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不愧为一代名吏和大儒。

此案若在当代,不仅不会构成刑事犯罪,恐怕连民事争议都不会发生。因为在现代,丧葬礼仪仅仅作为民间习俗而存在,其规范充其量属于道德范畴,国家对死者亲属的守丧事宜不再以礼、法强制。而在婚姻问题上,寡妇改嫁和婚姻自主已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谓“私为人妻”已成历史遗迹。

在寡妇改嫁问题上,如果不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及遗产继承等,民事纠纷便无由发生。如今,人们在婚丧事宜上获得了空前的解放和自由,我们不能不说这是—种进步;但由此而带来的人们责任与义务观念的淡薄,以及道德意识的缺失,也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春秋决狱的内容原则和历史影响是什么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如犯罪人主动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动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专以主动动机"心""志"和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本文地址:http://www.dadaojiayuan.com/lishitanjiu/29863.html.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602607956@qq.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