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古代很少发生强奸案
大家都知道,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不断转变,女性的身份地位也在逐渐发生变化,而我们国家的法律也在慢慢健全,对女性的人身权利有一定的保障。
曾经有一位来自捷克的女老师在中国当外教,一次她对学生说,她很羡慕我们国家的人,也是羡慕我们国家的女性,因为我们国家非常和平,即使女性穿衣自由,走在路上都不会有人伤害她们,我们的确很幸运,生在这样一个和平国家,其实并不是我们生活在和平社会,而是因为我们生活在和平国家。虽然我们国家现在偶尔还会出现女性被侵犯的案例,但相对于古代已经很少了。
古代女性也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尽管我们很少在资料和记载上看到过,但是的的确确都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古代人们对世界的认知不够,思想比较封建,那时候女性的地位非常卑微。封建社会对女性有着很多的束缚和不公平,人们对女性的要求格外高,所以有女性都要重视贞洁和自己的名声。如果因为贞洁不好或者名声不好,就会被人议论,她们认为女子的名声胜过一切。
古代的女子一般被关在家里,不让出门,也不让抛头露面。有的大户人家天津出门都需要很多人跟从。然而,这没法阻止悲剧的发生。因此,在古代也会发生很多的强奸罪,在古代对强奸罪也有很严重的处刑,那时候不仅要实施处罚强奸的男性,也要处罚被强奸的女性。对于女性来说,惩罚女性的时候需要女性脱掉衣服,对于女生来说,实施这样的处罚之后,更是没脸见人,难以接受这样的羞辱,所以就自杀了。也正因为这样,很多女人在强奸之后,不会选择上报官府,而是自己偷偷隐瞒,低声下气过完自己的一生,就算是上报给了官府,官府也不会替他们做主。因为那时候官官相护,所以,这就是古代很少有强奸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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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在现代,强奸罪成立,判刑最低三年有期徒刑,最高是死刑。说明对强奸罪的定罪还是比较重的。而在古代,有没有对强奸者定罪呢?古代强奸是如何定罪的? 在中国古代,唐代以前把强奸罪叫做和奸罪、居丧奸罪,唐代及以后便称其“强奸”、“轮奸”等罪名。 唐朝对强奸的处罚极为严厉。如,诸翁欺奸男妇,诸男欺奸义男妇,居父母丧而欺奸父妾,主欺奸奴(已许嫁良人为妻),均视情节轻重、亲等处以杖、笞,直至处死,对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刑,如强奸未遂者处以杖刑,后果严重(折伤者、强奸者)则处以绞刑。三男强奸一妇为轮奸,皆处死。 五代后周时期,明文规定:“夫之妇被人强奸,男犯杀,妇人不坐。” 到了元代,强奸有夫之妇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在保护女性免受性侵害的进程上,有了“强奸幼女罪”。规定: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者,女不坐。“幼女”的标准是“止十岁以下”。另,诸与奸妇同谋药死其妻者皆处死。 在明代,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幼女”的年龄标准提高两岁,定在十二岁。另,夫殴妻致死者,绞,以下情况别论,夫有殴骂妻妾,致妻妾自尽身死者勿论;夫殴妻,非斫伤(用刀斧砍)勿论。 到了清朝,处罚在违反意愿的背景下的单方强行性行为,制裁也不含糊,沿用明律,但“夫殴死有罪妻妾不为罪”一条也被继承,对妻因与夫口角而妻自缢,如无伤痕,不予追究。 另外,中国古代律例还对受到性侵害的女性在“族礼”和社会地位上给予保护。规定:强奸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男妇受翁欺奸,男妇归宗;父妾受欺奸,妇人归宗。
未婚女子要被重打80大板;已婚妇女要打90大板。清代还规定,不论男女挨板子都要当众裸露下身,挨打蒙羞。因此。妇女被强奸告官九死一生,勿宁不告。在这种法制下,强奸罪自然少了。
首先,封建的贞操观束缚了妇女,把贞节看成天理,即使受害也很少告官。
从秦朝开始,历代统治者都特别重视“守节”,表彰“贞妇”、“节妇”,一本本《列女传》相继出现,记载表彰一些女子守节的范例。如西晋皇甫谧的《列女传》记载:三国时夏侯令的女儿嫁给了曹文叔,曹文叔不久死去,又没有儿子,父亲叫她改嫁,她割去两个耳朵表示不肯。后来,父母见她无依无靠,又动员她改嫁,她又割去鼻子表示守节不嫁。又如安定女子张芝,年轻守寡,与两个嫂嫂一起被乱军抢去,她为了守住贞节,先杀了两个嫂嫂,再自尽,幸亏乱军很快败散,她才获救。
封建社会里,对妇女来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寡妇改嫁被认为是“淫妇”,许多女子因犯了改嫁之“淫”而惨遭迫害致死,使得女子在死了丈夫之后,畏慑于传统压力,或殉死、或被迫守节一辈子。也有不少妇女效法《列女传》自愿节烈,并自戕、毁容或自残以誓守节之志。在那样的社会里,受害妇女为了自己的贞节,忍气吞声或自寻短见。受害人不告诉,这类犯罪怎能多呢?
其次,封建社会的法律对强奸罪的审定,严重不利于受害妇女告官。
历代王朝律令中的强奸罪要件大同小异。以《大清律例》为例,它规定:只有在妇女始终抵抗歹徒的性暴力行为或女方身亡或女方身体部位被严重致伤时,法官才会认定为强奸罪。也就是说,妇女遭到强奸时,如果一开始反抗,后来无力抵抗或歹徒拿出凶器威迫下或口头威吓女方被迫停止反抗而接受歹徒的性行为,均视作通奸行为。
一旦被认定为通奸罪,就会给受害者带来三个恶果:一是蒙受羞辱的名声,只好自杀身亡以逃避舆论的谴责。二是以前有过‘‘失节”行为的女人,即使被强奸,罪犯也要从轻处罚;三是妇女与男人通奸的。未婚女子要被重打80大板;已婚妇女要打90大板。清代还规定,不论男女挨板子都要当众裸露下身,挨打蒙羞。因此。妇女被强奸告官九死一生,勿宁不告。在这种法制下,强奸罪自然少了。
当然,这种说法可能不很全面,那时强奸罪少于其他罪的原因是否还有其他,也说不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考证。
著名的儒家经典《孟子?告子》中有一句名言,?食、色,性也?,古人就已经认识到,吃饭和男女之事都是人天生以来的本性。
告子的观点说明了一个道理,?色?对于人类来说,这是自然规律,只要是个正常的人都有这个需求,这也是人类持续发展必须具备的条件。既然是天性,强奸案就必然会发生。在社会制度、教育水平相当的情况下,必然是人口越多,发生的数量越多。但是,随着社会道德观念的进步,法律的完善,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强奸案的发生几率应该是比例下降的。
至于为什么有人说古代很少强奸案,应该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因吧。
一、古代信息技术不发达,相关记录很少,给我们造成错觉
历史上能够记录在案的强奸案,如果不是个达官贵人,或者名人,想登上历史的耻辱柱他都没资格呀。而古代官府的案件卷宗,也很难保持到现在。查无实据,自然会给现代的我们,造成感觉上的错觉,认为很少,因为获得的相关信息就很少。
但是在现代,特别是网络技术、移动通讯终端,以及各类媒体,特别是自媒体的快速发展,让我们可以迅速获得哪怕发生在千里、万里之外的信息,即所谓的?信息爆炸?。哪怕发生在一个小村庄的案件,我们都有可能很快得知,在如此密集的信息轰炸下,感觉上就会觉得,现代这类案件发生的也太多了吧。
二、古代人口总数少,发生的总数量就少
古代的人口,少的时候数百万,多的时候,也就几千万。也就是到了清朝,才发展到了4亿左右的人口规模,到了现在十三四亿人口,强奸案发生的绝对数量,自然会有所增加。
这种情况下,完全看绝对值就有点不合理了。如果按照发生的比例来看的话,现代社会,因为法律的完善,教育的进步,和道德水平、自律性的提高,发生的比率已经大大降低了。
三、文明在发展,法律也在不断进步完善
根据一些中西方社会文化,以及法律发展的相关资料,关于强奸罪的来源,最初并没有保护人的概念,更多的是来自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在母系社会时代,根本就不存在强奸一说。那首关于原始社会好的歌,唱的就很有道理。
到了父系社会,私有财产出现。这时候,人们关心的是财产分配和继承权的问题。没有?强奸?一说,只有?通奸?,被视为共同的偷窃行为,双方都要被责罚。因为生个娃不是丈夫的,这个娃继承了财产,就是抢财产。
周代、秦汉时期,一直到隋朝,虽然做了乱伦和通奸的区别,但都认为是双方的过错,都要受到惩罚。特别是三国时更加严苛,《魏书?刑法志》,?男女不以礼交,皆死?。还去告人强奸,敢去么?估计跟老曹爱人妻有点关系,方便老曹作案呀。
唐朝,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强奸?这个词。《唐律疏议?名例》云,?妇人共男子和奸者:并入?内乱?。若被强奸,後遂和可者,亦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强奸的概念。但是,如果女子开始被强奸,之后顺从,男子得逞,那么,会被认为是?和奸?,即?通奸?。也就是说,女子一定要反抗到底,如果中途就范了,就是通奸。这还让人怎么去告状,通常都会得逞呀。
到了宋朝,再次进步。《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结婚的女子被强奸,可以不受刑法了,可以安心的去告发了。但是,别忘了,宋朝开始兴起了程朱理学,开始立?贞节牌坊?了。有名的包青天的传说中,就有贞节牌坊的故事,可以想像,受害人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声誉很少会去告发的。
宋朝《庆元条法事类?杂门》,?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先强后和,男从强法,妇女减和一等。既因盗而强奸者,绞。会恩既未成,配千里。?这个就不多解释了,重点是十岁以下的女子,即使两情相愿,也被视为强奸,法律上的里程碑呀。而其跟唐朝一样,如果女子没有反抗到底,还是通奸罪论处,怎么告?受害人自己去找死么?
从元朝开始,到明清,强奸罪开始加重刑法,只要犯罪成功,基本上都是处死。元朝时,还划分出了多人犯罪的情况,《元典章?刑部》?诸三男强奸一妇者,皆处死,妇人不坐。?明朝继承元法,而且更加严苛,到了清朝更明确,?凡有轮奸之案,审实,俱照光棍例,分别从首定拟。?有了轮奸一说。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恶徒伙众,将良人子弟抢去,强行鸡奸者,无论曾否杀人,仍照光棍例,?在清朝,估计能够告官的也就是这个比较多点了,告发人一般是?良人子弟?的家人。
元明清距现代较近,而且因为规定了妇人免罪的情形,史料记载的相关案件数量开始增加。但是,明清时期也是程朱理学的巅峰,人们所谓的?礼义廉耻?观念较强,通常情况下,告官的还是很少。
四、民间宗法制度
在古代的民间都有宗族自治的制度,而且一般都被官府认可。比如那些通奸可杀,强奸可杀,还有?浸猪笼?等等。很多案子都在宗族内部解决了,根本就不会去过于张扬,记录在案的就更少了。
五、有相应的排解方法,现在看来虽然非常不合理
古代的达官贵人,富商大户,三妻四妾是很正常的事情,即使看上了某个民间女子,强迫了,之后花钱了事了。
而且,古代还有各类合法的彩色店铺,可以去消费,特别是书生,还更受欢迎。通常贡院的对门就是彩店,相关的故事更是枚不胜数。
穷人呢,还有?典妻?制,现代看来都是糟粕,但是,在古代确实解决了不少问题。没钱娶妻,可以去租或者典,而且是签订契约的。甚至在一些地方,还有?共妻?制,就是?一妻多夫?,兄弟几人共同娶一个老婆。
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少相关案件的发生。
说白了,古人对于强奸的概念本就不清晰,发生了,通常认为双方都有罪,加上传统的道德观念约束,报官的很少,我们能看到的记录就更少了,才让我们误认为古代这类案件比较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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