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的人身安全从古代开始都是历代朝廷关注的问题;从明代开始“妇女不得入寺烧香"、“不可与僧尼来往"等家训已经兴起,《大明律》更明文规定,如有违反,寺庙将立刻被朝廷关闭取缔,还要接受社会的道德舆论批判。佛寺僧尼究竟做了什么让明代朝廷对妇女烧香拜佛如此提防?故事要从朱元璋建国之初谈起。
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消除从元朝遗留下来的“胡俗”,于是便积极提倡儒家礼教,严格制订男女有别的社会规范,端正社会风俗。为起到示范效果,朱元璋还率先对后宫嫔妃和大臣施以禁令,《明太祖实录》有载洪武三年(1370年)禁令:上以元末之君,不能严宫闱之政,至宫嫔女谒私通外臣……施金帛于僧道、或番僧入宫中持受戒,而大臣命妇亦禁掖淫渎亵乱,礼法荡然,以至于亡。遂深戒前代之失,着为令典,俾世守之……群臣命妇于庆节朔望,朝见中宫而止……至于外臣请谒寺观烧香、禳告星斗之類,其禁尤严。
根据这条禁令不难发现,朱元璋认为元朝最终灭亡的原因是因“宫闱淫乱”,为了防止重蹈覆撤,他严加整顿了皇室与群臣命妇的人伦秩序。根据学者研究,当年元朝后宫里流行着一种佛教密宗“性瑜伽”,这种男女交媾的双修法,是导致元朝加速覆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元顺帝在位时(1333-1368年),曾受资正院使龙卜的建议,将无数妇女带入宫,供君臣淫乐享用,在明朝的《庚申外史》也有载:倚纳辈用丽姬为耳目,刺探公卿贵人之命妇,市井臣庶之俪配,择其善悦男事者,媒入宫中,數入乃出。庶人之家喜得金帛,贵人之家私窃喜曰:夫君隶选,可以无窒滞矣。上都穆清阁成,连延数百间,千门万户,取妇实之,为大喜乐故。当然,这段文字也有可能带有对胡俗的偏见,但从明太祖于颁布的禁令内容,以及对于妇女参与佛教活动的限制、严禁僧俗往来的条文,多少都能拼凑出元末明初的社会风气。性瑜伽不仅从宫廷流行,更是逐渐走入民间,僧俗男女淫乱对社会风气造成严重影响。
明初除了遗留佛教密宗带来的淫乱风气外,明代民间社会还有另一个主流佛教派别,其名为“瑜伽教"。瑜伽教的前身是古印度佛教学派之一,其理论于唐代传入中国,之后流行于两宋南方民间。由于瑜伽教多与消灾解厄、降魔去邪的经咒有关,后来与中国传统的巫、道融合,广泛流行于社会各个阶层。由于瑜伽教持“三教(儒、道、佛)原是一家"的理论,因此在中国社会被民众广泛接受。瑜伽教经过宋代的汉化、世俗化与通俗化后已非特定的佛教宗派,到了明代依然广受民众喜爱,但也成为犯罪的温床。
从洪武三年到二十七年的24年间,朝廷颁布的僧俗相关法令规章逐渐严密,一再重申并累加罪责。但这一切的法令并不能让僧俗混杂的情况有所改善。朱元璋自己编撰的《钦录集》里,解释了自己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颁布相关诏令:“僧,若依朕条例,或居山泽、或守常住、或游諸方,不干于民、不妄入市村,官民欲求僧以听经,豈不难哉!如此,则善者慕之,诣所在,焚香礼请,豈不高明者也,行之岁久,佛道大昌"。朱元璋觉得,彻底取缔僧俗男女的互动关系,才可以有效减少因此引发的诸多弊端和防止妇女受到的伤害,甚至能以此发扬佛法。事实证明,朱元璋煞费苦心颁布的禁令并不能完全阻断僧俗男女往来的可能,比如律令允许经济自决的游方僧行乞,但未严格约束游方僧如何取得食衣住行的供给条例。虽然明代有周知册可以查明行脚僧的身分,但法令也允许僧人只要有足够的路费,就能来去四方、散居各处,给予行脚僧极大的行动自由,又让不少不法之徒借着僧人的名义流窜于街巷寺院中。另一方面,明代政府又特别保护瑜伽教僧尼入俗的合法权利,但这等于打开了僧俗往来的合法窗口。明政府一方面不允许僧尼与一般民众有所交往,却像是忘记比丘尼也是女性一般,竟然没有立法禁止僧尼来往、混住。上述的未被注意到法律漏洞,已经法令间的相互矛盾,都成为妇女安全的死角。从史书记载,在朱元璋之后,明代依然有众多的僧人引起的犯罪问题。明永乐十年(1412年),明成祖下诏:“今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男女杂处无别,败坏风化。洪武中,僧道不务祖风,及俗人行瑜伽法,称火居道士者,俱有严禁,即揭榜申明,违者殺不赦。"无论多少律令颁布,但却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到明武宗正德六年(1441年),朝廷再次下诏:“近年僧道中多有坏亂心术,不务祖风,混同世俗,伤败 风化者。尔都察院即遵洪武旧例,再出榜各处禁约,违者依例罪之"。由此可见,不少流民、逃犯竟扮作游方僧,或入寺院担任瑜伽教僧、或是到权贵之家担任门僧,甚至假扮女尼专向女信众骗财骗色,用僧人身分来掩护所犯的罪行。尽管当时的社会问题政府早已发现,也为此制定了很多律法与惩处,希望透过法令来降低妇女入寺烧香而遭僧人玷污之事,无奈终究也未能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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