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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游记》中,唐僧师徒每到一地,首先要办的事情就是找途经国家的倒换“关文”。这里的“关文”,其实就相当于现在的护照。
小说是现实的折射,古人要远行,确实要有官府开具的身份证明才行,就是“路引”,又称“节符”,是由出行人所在地官府开具个人身份证明,相当于现在身份证或者护照。
真实的唐僧为去西方求学,在没征得官府同意情况下出长安,所以,过国境线差点被抓判刑。唐僧西游,属于偷渡,只是其在印度声名显赫以后,唐朝有关部门才既往不咎,以礼迎回。
中国古代重视户籍管理,严控人口流动,古人出行必持官府发放的“路引”,获得“路引”也不是容易事,因为古代官府不允许民众四处流荡。比如明代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
以前的抗战片中,常会有儿童团少年手持红缨枪站路口查路条镜头,那是特殊时期防止敌特混入根据地的举措之一。那时全国各地人外出,也都得持有当地行政机关开具的路条。日战区以“良民证”代之(与现代的身份证非常相似)。
在开始使用现代身份证之前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国人出差或是外出旅游、访友,仍以单位开具介绍信为依据,性质与古代的“路引”更接近。六十年代以前的人,大多对“介绍信”有了解。
流动人口管理,先秦时已有规定。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简中,有一则《游士律》:游士在死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意思是说,如果旅游者把自己身份证明弄丢,要受罚款处理,金额为一身甲衣钱,年底一次性结清。这可能是中国最早“旅游法规”了。
鱼符图
到隋唐时期,又一种固定的身份证明诞生。这种身份证是很金贵的东西,只有有身份有地位的人才会拥有官方认可的“身份证”——一种可长期有郊使用的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最早都是为官员准备的,是用来表明官员身份职位的。
古代各种证件
“鱼符”是用木头或者金属精制成,形状像鱼,左右两片,上凿小孔,以便系佩。“鱼符”上面刻有官员的姓名、任职衙门及官居品级等。“鱼符”的主要用途是证明官员的身份,便于应召出入宫门验证时所用。史载:“附身鱼符者,以明贵贱,应召命。”(见《新唐书·车服志》)。
隋唐时期,凡亲王和三品以上官员所用的“鱼符”均以黄金铸制,显示其品位身份之高。五品以上官员的“鱼符”为银质;六品以下的官员的“鱼符”则为铜质。五品以上的官员,还备有存放“鱼符”的专用袋子,称为“鱼袋”。
大辽巡防
“身份证”是不可转借他人的,否则也得受罚。据《大唐六典》规定,各地检查站(关防“的长官要切实负责起对过往人员身份的查验:“凡行人车马出入往来,必据过所以勘之(这里的“过所”,也是“路引”一类的证明文书)。”如果冒用他人“过所”,或是不应该持有而持有“过所”的,要判处一年徒刑。
腰牌图
“鱼符”在宋朝时被废除,但官员仍可佩带“鱼袋”。至明代,改用“牙牌”(通俗小说中称为“腰牌”),这是用象牙、兽骨、木材、金属等制成的版片,上面刻有持牌人的姓名、职务、履历以及所在的衙门,它与现代意义上的卡片式身份证已经非常接近了。
腰牌图
常听评书或者看史书的朋友,对腰牌不会陌生,开封府的人外出公干,都是以腰牌来证明身份,并参与地方办案的(单田芳在评书中,又把腰牌称作“龙纹信票”)。
据明人陆容《菽圆杂纪》载:牙牌不但官员们悬之,“凡在内府出入者,无论贵贱皆悬牌,以避嫌疑。”由此可知,明代身份证的用途已经不局限于官员们,并开始向中下阶层方面发展了。
此腰牌是属于皇城厨师
到了清代,这一身份地位的证明制度又进行了改革:腰牌取消了,代之以能表明身份地位的顶子(帽珠)来证明,其帽珠用宝石、珊瑚、水晶、玉石、金属等制成;如果是一个秀才,可佩铜顶,若为一品大员,则佩大红宝石顶子。一般百姓帽上无顶,只能用绸缎打成一个帽结。
海禁 清又称“闭关锁国” 指禁止外国人到中国沿海通商和中国人到海外经商的禁令。明清两代都有过这种禁令。 与普遍的认为不同,历史事实证明,中国海禁的开端是前代就有之。 编辑本段元代海禁 蒙元时代,海禁是贯穿整个元朝的始终的,是廷垄断贸易与禁止商舶入海之令: 朝廷对于巨贾大商,常借故夺其财利.蒲氏婿佛莲,身殁无后官府没其家赀.朱清,张瑄被视 为「聚敛之臣」,为官捕杀,封籍家赀,拘收军器海 舶,流放子孙於远方. 规定「凡权势之家皆不得用己钱入蕃为贾」,「蒲 寿庚请下诏招海外诸蕃,不允」,「唆都请招三佛齐等八国,不从」. 又有「官自发船贸易」,以及官府提供资本交由 商人经营的「官本船」贸易. 元代官府显然防禁私人垄断贸易,与民争利, 趋向中央集权. 另一方面,海外贸易衍生许多问题,令官府无 法掌控,加上海防的顾虑,因而产生海外政策制度 的钜变,下令禁止海外贸易,先後颁布四次海禁令. 而且一次比一次强烈,解禁之后都有相当限制. 这一系列海禁,因为贸易之利与治安之虑而产 生,出现于元代中期,乃典型之元代特色,中国的 海外政策产生了一定的改变,对明清时期影响极大. .出现在元开国後四十馀年,三十年间四禁四开,禁海之期短者三年,长者六年,为时不长;三次海禁间隔,短者三年长者九年,为时也不长.四次,有连续性,据《元朝海禁初探》一文统计,元朝四次海禁时间累计也不过持续十几年。 编辑本段明代海禁 明代海禁始于明初,终于隆庆,时张时弛主要目的都是遏制东南沿海倭寇的侵扰,在海禁时期,海洋贸易体系主要通过朝贡和官办的方式进行洪武三年(1370),明政府“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明太祖实录》卷49)。洪武七年(1374),明政府下令撤销自唐朝以来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中国对外贸易遂告断绝。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又下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明太祖实录》卷139)。自此,连与明朝素好的东南亚各国也不能来华进行贸易和文化交流了。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为彻底取缔海外贸易,又一律禁止民间使用及买卖舶来的番香、番货等。洪武三十年(1397),再次发布命令,禁止中国人下海通番。 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规定了严酷的处罚办法:“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大明律》)。明政府对参与买卖外国商品的居民也不放过,“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现有者限以三月销尽。” 在这一错误政策的指引下,明政府于洪武十九年(1386)废昌国县,二十年将舟山岛城区和镇外鼓吹两里以外的居民和其他46山(岛)的居民徙迁内陆。本来,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对海防的巩固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然而,由于海禁政策所实施的直接对象是臣民而不是海上反明势力,他不仅不能成为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在沿海地区激化了一些矛盾。沿海地区人民依海而生,靠海而活,或从事渔业生产,或从事海上贸易。明太祖“严交通外藩之禁”,堵绝了沿海地区人民的正常谋生之路。如“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鱼”(《明太祖实录》卷159)。他们除起来进行斗争之外,已经没有其他选择。诚如顾炎武所指出:“海滨民众,生理无路,兼以饥馑荐臻,穷民往往入海从盗,啸集亡命”。“海禁一严,无所得食,则转掠海滨”(《天下郡国利病书》,册26)。此外,滨海地区的居民还采取了另外一种斗争的手段,逃亡、潜往海外。“国初......两广、漳州等郡不逞之徒,逃海为生者万计”(张煊:《西园见闻录》卷56.《防倭》)。所以,海禁一开始就得不到切实的贯彻,反复发布的海禁令,也说明了这一点。还有一些人干脆参加了民间的对外贸易活动。“缘(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盗”(《明大祖实录》卷231)。“东南诸岛夷多我逃人佐寇”(谈迁:《国榷》卷12)。昌国县“民常从倭为寇”(《明太祖实录》卷183)。 嘉靖二年五月,日本藩侯的两个朝贡使团在宁波为入贡资格问题爆发了“争贡之役”,使很多无辜的中国军民被杀或被掳,“浙中大震倭自是有轻中国心矣”(《明史纪事本末,卷55.沿海倭乱》)。 此后,明朝统治者认为“倭患起于市舶,遂罢之”,并对日本“闭绝贡路”,实行更加严厉的海禁政策。 明初,明太祖朱元璋出于政治上防范日本的需要和经济上重商主义的考量杜绝贵金属外流,在对外贸易上除允许部分国家或部族通过“朝贡”的方式进行贸易外,其他私人海外贸易一律禁止。永乐以后,随着中国海防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禁令渐弛。明中叶倭寇活动剧烈,嘉靖元年(1522),给事中夏言认为倭寇起于市舶,建议罢市舶,厉行海禁。朝廷接受建议,封锁沿海各港口,销毁出海船只 ,断绝海上交通以断绝倭寇的补给。凡违禁的沿海官民,必依法处以极刑。随着明军剿灭倭寇,隆庆初年,朝廷开放海禁,“准贩东、西二洋”,以征收商税,增加财政收入。开放海禁后东南沿海地区商品性农业和手工业有所发展,为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提供了有利条件。海禁的开放也采取了管理措施,不再是过去无序原始的形态,这表现在每位出海贸易者都须经海防同知批准,领取政府颁发的“引票”,到指定地区贸易,并在规定的期限回港。对前往贸易的国家和地区也有一定限制,日本即在禁止通商之列。另外处于军事技术和民用科技保护考虑,对出口货物的品种也有所限制,凡是泄露中国军用民用工艺和技术的一律禁止。这类规定在某些方面束缚着海外贸易. 编辑本段清代海禁 清廷为办铜需要,最初并不禁海,后来为了防止沿海民众通过海上活动接济反清抗清势力,才实行海禁,而且较明代更为严厉,顺治十二年(16655年)六月,下令沿海省份“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顺治十八年(1661年),更强行将江、浙、闽、粤、鲁等省沿海居民分别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防守,严禁逾越,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三藩之乱平定,康熙二十二年(1684年)台湾告平,清廷方开海禁,先后于二十三至二十五年间设立闽、粤、江、浙四海关,分别管理对外贸易事务,康熙年间的开海,是全方位的开海,不但东西两洋,而且一向严禁的赴日贸易也在开放范围之内,较之明代隆庆年间开始的局部开海范围和作用都要大的多,但是,仅仅过了三十多年,全面开海的政策就开始收缩,面对日益严重的“海寇”活动和西方势力在东亚海域的潜在威胁,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二十五日,康熙召见大臣,提出禁海问题,次年,规定拟定,正式实行禁海,这就是南洋禁海令。南洋禁海虽然并非全面禁海,但对于正在不断发展的中国民间对外贸易力量无疑是严重的打击。到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在大臣的反复奏请讨论下,担心闽粤地区因洋禁而引发海患,才同意废除南洋禁海令,随即开放了粤、闽、江、浙四口通商口岸,“但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高宗下令关闭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指定外国商船只能在粤海关——广州一地通商,并对丝绸、茶叶等传统商品的出口量严加限制,对中国商船的出洋贸易,也规定了许多禁令,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闭关政策”,此后闭关政策更加严厉,直到鸦片战争的爆发,这种不合理的政策成为了矛盾的焦点。废弃了明末以来形成的传统主动海防观念。扼杀了中国的海洋贸易,抑制国内工商业的发展。满清政府的既定政策,对中国在整个十八十九世纪的落后屈辱历史负担有主要的责任。 清康熙元年(1662),为防御郑成功的进攻,下令在潮州实行海禁,将沿海居民迁入内地50里;至康熙三年(1664)又再迁徙50里(包括今潮安县庵埠、彩塘、铁铺、官塘一带),禁止出海捕鱼和贸易。康熙五年(1666)撤销澄海县并入海阳县(至八年才恢复)。康熙十年(1671)重申海禁,不准闽粤二省船只过洋。海禁一直延续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政府收复台湾之后始解除,准许澄海、南澳等地居民回原籍耕种,准许对外贸易。海禁给潮州人民带来重大灾难,生产、贸易受到严重破坏。 康熙时,清朝政府虽然开关与外国贸易,但对外国商船的活动极为注意,对逗留外国的中国人也防范极严.康熙下谕地方官要在沿海各地增设炮台,并指出"海外如西洋等国,千百年后,中国必受其累,国家承平日久,务需安不忘危".可见康熙对西方殖民主义者始终是存有戒心的. 随着当时海上商业的发展,清朝政府对外贸易的限制也日益严格,清朝的闭关自守,最突出的表现是在乾隆,嘉庆时期.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由于英国等殖民者在中国沿海进行种种非法的活动,清朝政府传谕外国商人,从这年开始,只准在广州一口通商,不得再往厦门,宁波等地.此外,清朝政府又制定了很多限制外商的禁例,如外商不得在广东省城过冬,外商需听中国行商的管束,外商不得随意奴役中国人,外商不得在广州自由出入等等.同时也加强了对内地商人的限制,设立了保商制度.保商受政府委派,拥有对外贸易的特权,凡外来的一切人员,船只,货物及纳税等事皆由保商担保 加税也是限制与西洋各国通商的办法之一.清朝政府的关税分船钞,货税两种.除康熙时曾一度减轻税额外,以后各种名目的附加税日益增多.乾隆时,清朝即以加重浙江等地海关税以抵制外商北上.同时,清朝政府还先后颁行了禁止五谷,金银,铜觔,丝斤出洋的种种禁令. 清朝政府对外贸易的限制政策对于殖民主义者在中国的侵略活动起过一定的自卫作用,但在另一方面,却使中国失掉了对外贸易的主动性,使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已经滋长起来的进步的手工业生产,得不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统治者轻视科技和闭关锁国,导致中国的科技极大落后西方。1840年后帝国主义的入侵,使清廷与侵略者分别缔结了大量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开放通商口岸,中国的主权受到严重损害,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人民负担更为沉重,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法律分析: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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