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古代离婚的文章,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古代关于夫妻离婚,其实有休妻、和离、判离三种方式,虽说古代重男轻女,但其实对于女性权益同样有所保证,即使是对男性极为有利的“七出”,同样也有“三不去”的规定,而和离和判离,比起休妻来,则无疑还要更人性化一些。
休妻:即使妻子犯了“七出”,同样也有“三不去”的规定
休妻虽然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时期,彼时只需要男方家中告知女方家里一声,再由专门负责回应事务的衙门“媒氏”记录便完成了离婚。同时,这时的男子休妻几乎不需要什么理由,这无疑会对女方造成极大的伤害。
到了汉朝,朝廷开始对休妻条件进行限制,虽然“七出”这个词语直到唐朝才开始出现,但其规定却源于东汉时期《大戴礼记·本命》中的“七去”规定,其规定只要妻子犯了“七去”(七出)任何一条,丈夫便可以将妻子休掉。
1、“不顺父母”:主要是指不顺从、不孝顺公婆,这被认为是“逆德”,在极为重视孝道的古代,这一条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2、“无子”:主要是指妻子不能生育,无法传宗接代(古代普遍认为无后的主要责任在于妻子),在倡导“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古代,这条同样极为重要。
3、“淫”:主要是指妻子与丈夫以外的男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这点就不用多说了。
4、“妒”:主要是指妻子嫉妒心理极强,而在古代主要体现在妨碍丈夫纳妾或者苛责妾室等方面。
5、“有恶疾”:主要是指妻子患有重病或者恶性传染病,这样的妻子自然不能再主持家庭殷实和对祖宗的祭祀,如此一来妻子便等于失去了家庭地位和存在价值。
6、“多言”:主要是指妻子挑拨是非,尤其是挑拨亲戚之间的关系。
7、“盗窃”:古代女子一旦嫁给男方,就失去了财产权,因此妻子如果擅自动用家庭财产,便会被认为是盗窃行为,违反了“义”。
不过,为了保障妻子的生存权利,古代在“七出”之外,还有“三不去”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妻子犯了“七出”,一旦满足“三不去”的任意一条,丈夫也不得休妻。
一是“无归所”:即妻子离开夫家之后将无家可归,例如娘家再无他人,这样妻子被休之后便等于失去了生活来源,因此丈夫不得休妻。
二是“与更三年丧”:主要是指妻子只要曾经为公婆守孝三年,那么丈夫也不得休妻。
三是“先贫贱后富贵”:主要是指男方贫贱时娶的妻子,富贵之后不允许休妻。
如上所述,古代休妻的“七出”规定虽然对女子极为不利,但“三不出”规定则相对保障了妻子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过,唐朝以后规定,“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如果妻子是因“有恶疾”和“淫”而被休,那么则不受“三不出”的保护。
和离:男女双方同意离婚,但多为男方主动提出
“和离”其实与现代的协议离婚比较类似,主要是指在男女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那么即使不满足“七出”规定,也可以离婚。
“和离”的规定最早出自于唐朝,《唐律·户婚》中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无法和睦相处,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那么在男女双方和双方家庭商议妥当之后,丈夫便需要出具“放妻书”,作为离婚的证据,然后双方的婚姻关系便宣告解除。
唐、宋时期社会风气普遍较为开放,彼时对于妇女改嫁之事不仅朝廷不反对,民间也普遍能够接受,因此“和离”官府还是比较认可的。不过,彼时的“和离”,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男方主动提出的情况较多。
当然,女方也有权利提出“和离”,而其中最典型的例子,便是李清照和张汝舟的婚姻,彼时官府便同意了李清照的离婚请求。
判离:官府判决离婚,主要分“义绝”和“断离”两种情况
正所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古代官府通常不参与夫妻离婚的十项,只有出现“义绝”、“断离”和婚姻违法等其他情况,官府才会介入,从而强制性离婚。
1、义绝:主要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对配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通常指五服以内),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便会被断定夫妻双方已经“恩断义绝”,因而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殴詈(骂)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欲害夫者;夫将妻妾嫁予监临官或出卖妻妾。以上六种情况,只要满足任意一条,夫妻关系便自动解除,如果不自动解除,官府不仅会强制性解除,而且会进行惩处。《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刑一年。”明、清律的条文一样,都是“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
2、断离:这条规定直到元朝以后才开始出现,一旦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任意一种,那么官府便会判定双方离婚。
“逼妻为娼”:元朝规定,“诸受财纵妻妾为娼者,……离之”。“诸勒妻妾为娼者,……妇人归宗”。明朝也有类似规定。“将妻典雇与人”:元朝有“诸受财典雇妻妾者禁”的规定,但并没有判定双方应该离婚,而明、清两朝则规定,受财典雇妻女与人者除加以惩罚外,并勒令离异。“妻之近亲属被夫强奸,或妻被夫父强奸”:元朝法律规定,“诸强奸妻前夫男妇未成及强奸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诸翁欺奸男妇(不问已成未成),男妇归宗”,“翁戏男妇,断离。”
3、其他情况。除了以上离婚现象之外,古代对于夫妻婚姻也有诸多规定,而违规成婚的,往往也会被官府强制终结婚姻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违反婚约。例如唐朝便规定,如果女子已经与人定下婚约,但又被许配给其他人,那么即使已经与第二个男子成婚,那么也必须解除婚姻关系,而重新归于前夫;如果前夫不要,则可以加倍索回聘礼,女子则归于后夫。 妄冒。即冒充他人成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本人妄冒”,比如尚未成年而诈称成年,又如身患病症却诈称身体健康。另一种则是“他人妄冒”,比如一方患有疾病或残疾,于是让他人冒充。而一旦犯了“妄冒”,如果双方尚未成婚,那么便取消婚约;而如果已经成婚,则判定离婚。违反“一夫一妻”。我们提到古代的婚姻制度,总会想到一夫多妻,其实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说每个男子只允许有一名正妻,严禁一夫多妻。而如果违反这一规定,那么便会判定男子与第二位妻子离婚,且会对男方进行惩处,惩处力度历朝历代各有不同。婚姻违法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婚姻违反了相关规定,则依法要判定其离婚。另一种则是以非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缔结婚姻的,例如强夺他人妻女、奸占他人妻妾之类的,同样也会判离。
以上便是古代关于离婚的各种规定,从其内容不难看出,其实大多都是为了保护男方利益和家族利益,在男权普遍高于女权的古代,女方想要主动提出离婚,只有通过“和离”这一种途径,而且还需要女方或者女方家中较为强硬才行。
在敦煌莫高窟发掘出了一份唐朝的“离婚协议书”,所属在唐朝就早已拥有“离婚协议书”。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关键有和离和休妻二种方式为主导。
“愿小娘子相离以后,重梳婵鬓美扫蛾眉,巧呈曼妙之姿,聘用官员之主是,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分别生欢。”这也是发掘出于敦煌莫高窟的一份唐朝的离婚合同书。协议书的大概意思是因家庭不和而分离,期待离婚后两人可以各自珍重。
实际上中国古时候离婚的具体方式有二种:
第一种,和离。和离就是指夫妇彼此因感情不和,无法在经营爱情关联,而且在双方都愿意的情形下友谊的完毕夫妻关系。这也是相对性公平合理的离婚制度,在我国如今推行的协议书离婚制度便是古时候和离制度逐步完善的结果。
第二种,休妻。在我国古代推行的是一夫多妻制,通常一个男人有好几个媳妇。在一种极其不公平的制度下,男人能够随便休妻。她们还制订了很多限定已经结婚女人的要求。例如“七出”“三不出”等,都被视作休妻的规则。这类婚姻生活停止支配权把握在男人手上的状况,也体现了古代男女极其不公平的关联。
唐朝发掘出的这一份离婚合同书,注重夫妻感情应和平分手,此生不复相见。在我国古代也是较为罕见的。这很有可能与唐朝对外开放的民风民俗相关,从这当中我还可以看得出那时候唐朝人的温文尔雅风范。如今的社会的婚姻生活制度也是以公平合理为条件的,但夫妻间到离婚时因为是小肚鸡肠,恶语向加一直以最下不来台的姿势收尾。还不如学习培训唐代文人墨客这类宽阔的胸怀。人海茫茫,相遇即是缘分,做不了夫妇,各自珍重便好。
我们再看古装剧的时候,经常会看到会有男人休妻或者和离的情节,古时候,男人休憩和和离是由很大的区别的,因为,休妻指的是,妻子犯了“七出”,所以,只需要男方一个人的意见,而和离就不痛了,和离指的是男女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和离多为男方主动提出,女方很少提出。比起休妻,和离算是比较人性化的一种方式。
“和离”其实和现代的协议离婚比较类似,主要是指:在男女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也就是说,不满足“七出”规定,也可以离婚。“和离”的规定最早出自于唐朝,《唐律·户婚》中规定,“如果夫妇之间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也就是说,假如夫妻双方已经无法和睦相处,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那么在男女双方和双方家庭商议妥当之后,丈夫便需要出具“放妻书”,作为离婚的证据,最后,双方的婚姻关系便宣告解除。?
在古代,唐、宋时期社会风气普遍较为开放,对妇女改嫁之事,不仅朝廷不反对,民间也普遍能够接受,所以说,“和离”官府还是比较认可的。但是,彼时的“和离”,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男方主动提出的情况较多。虽然,女方也有权利提出“和离”,但是,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李清照和张汝舟的婚姻了,在当时,官府便同意了李清照的离婚请求。?
?以上便是古时候关于离婚的各种规定,从这样的内容中,我们不难看出,其实,大多都是为了保护男方利益和家族利益,在男权普遍高于女权的古代,女方想要主动提出离婚,只有通过“和离”这一种途径,最后,还得需要女方或者女方家中较为强硬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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