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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讲典故巧化叔侄多年积怨

网络 2023-06-18 03:38:18

【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讲典故巧化叔侄多年积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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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江安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员通过给叔侄俩讲解三国时期的这个典故,巧妙解开四面山镇某村叔侄俩心中多年的积怨,重拾亲情,和睦相处。

4月初的一天,四面山镇某村调解员到镇调委会请求协助调解该村村民张某叔与张某侄的纠纷。某村调解员称,该村村民张某叔(五保户)与其侄多年不和,其侄张某侄不准张某叔从自家门前的路上通行,张某叔要求村上专门为其修一条硬化的路供其通行,村上近年来给叔侄俩调解了不下二十次,其侄态度相当坚硬,称除非他死了,就随便其叔通行。4月7日,四面山镇调委会邀请江安县司法局派驻四面山镇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人员下村协助调解张某叔与张某侄之间的纠纷。

经了解,张某侄称,十年前村上的公路修到其家门口后,为方便出行,其个人出钱修了五十多米水泥路面连接到村上的大公路,其叔的家与他家紧挨着,也就能通过他自建的路到达大公路,最初也没有不让其叔通行。张某侄称其叔有些坏习惯,其叔不讲卫生经常在路上解大小便,还在路上堆些乱七八糟的东西,给其叔讲过多次,其叔不但不听,还隔三差五地大声骂人,指桑骂槐地骂他一家人,他实在受不了了,就把路堵了,不让其叔通行。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先是给叔侄俩讲法,从法治的角度给叔侄俩讲权利的行使和权利的保护;然后给叔侄俩讲理,从以德治家角度讲为人子之责和为人父之责;通过讲理讲法,叔侄俩心态平静后,调解员从亲情的角度,给叔侄俩讲了发生在三国时期“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故事。当调解员发现叔侄俩都有内疚和自责的表现后,适时地提出解决其叔侄俩之间的纠纷建议,最终叔侄俩在和睦的气氛中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是张某侄无条件地让张某叔通行,张某叔以后注意自己的不良言行为;二是张某侄愿意为张某叔多平整出一条小路,供张某叔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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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e案释法丨网购不给开发票,可以退款吗?法院:开发票不属于主给付义务

一波网购操作后
除了坐等货品
您是否也有过
“等发票”的经历呢
如果商家未给开具发票
是否可以要求退款呢

一个案例
为您解答
原告唐某于2020年12月18日在被告王某经营的某互联网平台店铺购买牙膏1支,消费金额为14.9元。唐某称,收到货后,其联系王某开具发票,但王某未予回复,导致其无法报销,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辩称,唐某购买商品时,事先并未询问能否开具发票,却在收货两天后以未开具发票为由,向网购平台前后发起4轮、持续长达13天的售后申请,每轮售后申请均是“仅退款、不退货”,经网购平台介入裁定后,同意其退货申请,但唐某拒绝退货,重新发起新一轮仅退款申请,平台再次介入后,连续2轮驳回唐某诉求,关闭仅退款申请。另外,唐某提供的发票抬头单位的主营范围为咨询服务,所购商品不进行进项税抵扣,只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无发票情况下不可报销入账,就算企业财务暂估入账,后期若确系无发票计账,也应做冲正处理,对应商品可做退回处理,故唐某所称因为无发票导致无法报销帐款而造成损失不成立。无论网购平台和王某,自始至终都同意退货退款,而唐某始终坚持只退款不退货,其所谓损失系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王某不予认可且与王某无关,恳请法庭驳回唐某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
本案中,根据唐某的陈述,其购买涉案商品是含有报销这一特殊交易目的,但是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唐某付款必须以王某开具发票为前提,且该特殊交易目的无法通过预判得知。因此本案中开具发票并非收款方即王某的主合同义务,而应当作为合同的从给付义务。
王某作为商品销售方已完成了发货义务,并为唐某所接受,唐某未对涉案商品质量等存在异议,且已完成付款,故王某的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时,涉案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是否开具发票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亦不属于王某根本违约情形。从诚实信用的角度来讲,唐某以未开具发票这一从给付义务,来抗辩其主合同义务的履行,要求王某退款,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唐某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因报销不能而遭受实际损失。因此,唐某要求王某因未开具发票而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开具发票亦应当作为合同的从给付义务由收款方履行。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成为合同内容时,不属于主给付义务,而应当是从给付义务。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类型的基本义务。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从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与主义务构成对价关系,因此在一方履行主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以对方未履行从义务为由拒绝自己的主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本案中王某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法院也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在判决中亦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亦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供稿:鲁宁

我为群众办实事党委如何跟踪问效

下面这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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