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不了解清朝制度的事情,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欣赏。
引言
财政制度往往牵引着一个国家的经济走向,清朝开创了独有的"养廉银"薪给制度,以借此加强官员的清廉风气、减少侵吞受贿的发生,而清朝末年嘉道之际,摊捐的出现却让"养廉银"名存实亡。摊捐又名"公捐、津贴",意指地方政府以"筹措公务经费"为由,强制摊扣官员养廉银。
嘉庆四年,清朝官员上报因摊捐"用度未能宽裕",嘉庆二十五年,上报升级为因摊捐而"禄入毫无",也由此可见,清末摊捐的出现使得地方财政出现问题,繁重的开销也表明旧时制度无法与当时社会经济需求所契合。
一、 高薪养廉却名存实亡:地方财政亏空只得摊捐筹款
清雍正年间,雍正深知污吏其害,实行改革,推行养廉银制,将其原有的非法而实际存在的收入合法化,又在另一方面限制了官吏继续苛取的行为,初期的养廉银制度让钱粮亏空状况大为好转。"耗羡归公"(即钱粮收入归公)后情况却发生了变化,出自钱粮税收的养廉银成为地方官个人及州县主要的财政来源 。
嘉庆四年,驻藏大臣远赴陕甘上任,途中接见四川冕宁知县,从知县处得知 ,自乾隆平定廓尔喀,军需银两数十万两从四川省万县知县养廉银中扣除,每年知县应得600两,扣除却约420两之多,全省上下几乎全无养廉银。嘉庆帝知晓此事,下令禁止摊扣养廉银,效果不佳至嘉庆二十五年 ,摊捐才首次开始整顿,各省上报部分摊捐款项数据并不完整,普遍占养廉银比例的百分之五十 ,有些省份甚至摊捐也无法支持开支 。所有摊捐或都由州县承担,州县摊捐入不敷出更是常事,"禄入毫无"实非夸张虚语。
摊捐分为,年摊捐 ,遇事摊捐 及另案摊捐。年摊捐与遇事摊捐依据地方历年固定行政事物比例、频次相关,例如油茶、铸币铜币的才买、运输经费、告示工本费以及科举场相关费用。另案摊捐意指突发性事件款项,例如乾隆末年台湾之役,嘉庆东南海寇之役、帝室出行、河道工程建设以及历届清查后的亏空,数额常达百万,持续时间十余年甚至更久,对于各州县来说,另案摊款更为沉重。浙江省在嘉庆五年清查亏空约一百九十多万两,此后的十七年中,浙江省下各州县需为此捐摊廉银进行弥补。这也表明,官员的养廉银远难弥补亏空,养廉银制度实质已名存实亡。
二、财政体制的落后:行政繁多财政压力转嫁基层,摊捐被大肆滥用
养廉银制度初创于雍正年间,初时偶有些许摊捐现象,至乾隆前中期,摊捐现象开始扩大化。乾隆二十二年,山西省设立"微员路费"、"书院膏火"捐款款项,分别使得地方官员公捐养廉银,届时,地方官员公捐养廉银只占所得的百分之一二;乾嘉之际,摊捐又被统一称之"公帮、津贴",各省摊捐经费不断增长,山西省原先从捐款款项只占养廉银所得的百分之一二增幅到占据养廉银繁费的百分之三十六。
快速膨胀的摊捐繁费,清朝督抚解释为,地方公务经费不足,入不敷出或是项目超过指定额度费用不予报销,不得已而只能采取摊捐。清朝的中央财政集中伴随着王朝的发展而不断趋于严密,康熙平定三藩后将财政制度化而雍正继位更是加强了财政集中,实行养廉银归公,地方各省钱粮尽输中央,地方财政费用定额管理,完全被中央所控制,这也让中央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权与职能无法作出清晰的划分。
在中央下达军需、河道工程建设"以备不时之需 "时,户部将所有的财政压力包袱甩落给各省地方州县,各级官员只得利用摊捐作为一种筹款方式。同时,清末处于18、19世纪之交,行政事物增多,人口增长、美洲白银的流入,物价小幅度的上涨也是促成摊捐盛行的客观原因之一。
嘉庆二年,时任福建巡抚指出,各地摊捐原以作公务筹款经费,但不乏其中有靡费滥用的情况。安徽巡抚每年上报摊捐五千多两,实际每年此款项近万两,由此可见,州县实际的摊捐开支要远多于奏报,款项的使用也不仅限于公务,接待来往官员,赠礼上司也是当时常见之事。"钦差到省",地方派遣数万两用于招待、馈赠,最终这样的"办公银"却出现于州县账簿前列,而非在摊捐清单中。各地方政府油茶、每年科考场经费等项多达上两,日积月累,衰多益寡,摊捐也逐渐演化成一种强制摊派的筹款机制,广泛滥用的结果使得加重了各地州县的财政负担。
三、日久积弊:亏空款难以追回,官员相互推诿入不敷出
摊捐来源自养廉银,养廉银来自各地方州县钱粮的征收。一省之内,摊捐的份额也按照各州县的财政、公务情况来分配调整。摊捐滥用的未能遏制加剧了官员的经济拮据状况 。早期便有党同伐异、隐匿亏空的做法,中后期的清朝地方亏空愈加普遍,官员侵欺、透支、挪移、拖欠 ,虽然清朝秘密清查亏空,责令责任官员分配补偿,但也因官员的升迁降调因素 ,追赔亏空的限额也十分有限,各省外调混杂,官员也借口推诿,国库财政逐渐空虚。
道光元年,山西州县拖欠摊款十九万两;道光三年,河南欠积二十六万两;道光二到五年,江苏欠积数万两;道光六年,广东州县欠积摊捐款三十九万两;欠款累累的局面让亏空更为加剧,原本秘密清查亏空无法继续,亏空与弥补数额差距甚大,财务十分混乱,清廷开始走向公开清查,虽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查抄及赔偿追缴规定,却效果并不明显。有些官员查抄时故意捏报家产亏空再无剩余又或一些官员变现不及时归款、利用高价抵押;再者承办官员追缴不力,上司本身不缴纳,底下官员代赔,家中子孙有官者以其养廉银代扣,无官者以家产呈明来获得赦免。彼时,各省地方风气趋于日下 ,牢不可破 。
光绪中后期,捐款项目繁多,财政紧缩,摊捐次数较多。同光年间,因救荒,经费更是极为短缺,为筹集赈灾款项,开始捐款买卖官员。官位成了可以买卖的商品,官员品性鱼龙混杂,吏治败坏。捐买官位者上任谋取私利,搜刮民脂,肆其挥霍,财政吏治败坏基本成了清末不治之症。原有些清廉官吏,摊捐后难以维持,钱粮亏空,官垫民欠,不得已加入侵贪行列,形成了集团型网络结构。
摊捐原是在公务经费不足时以备不时之需,它的扩大滥用让原属于官吏的养廉银不复存在 ,积弊严重造成了财政赤字的恶性循环,逐渐不适应社会与国情的发展,最终将财政压力转嫁于平民。固化的财政制度初时有序,却不可因此忽略时代社会大环境的发展,寻求社会经济发展中与固有财政制度的平衡点,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职能及利益,适度调节官吏待遇,严格把控财务管理,才能更好的引导经济体制方向发展。
结语
清朝中后期的财政摊捐到底是固化的财政体制无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所匹配。物价上涨,行政管理开支增多,财政集中加强,养廉银归公,定额财政无法应对各地方政府的行政开支,摊捐成为了最后的"救命稻草",亏空的不断循环,摊捐也因此扩大规模 ,空前膨胀。
嘉道之际,各地方州县摊捐份额远超于养廉银,直接导致养廉银制度的名存实亡,更甚摊捐演化为强制性筹款方式,加剧了政府、官吏负担,恶性循环使得将财政压力转嫁于病民,国库更加亏空、欺瞒、拖欠,风气愈渐日下,财政与社会平衡被打破。如此繁重的摊捐款,州县无能为力,只得滥用维持,着实是清代财政制度中的弊端。
参考文献:
《清史稿》
《中国通史》
《国史大纲》
“养廉银”是朝廷根据官场的实际情况跟官员的实际收入给出的一项大优惠。本意就是高薪养廉,试图通过给官员涨工资,来防止官员们因为收入低,而做出徇私枉法败坏朝纲的事。养廉银形成于清代雍正时期,实际上是对官员的一种补贴。
在明代中期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改革之后,中国古代的赋税征收,从实物为主转向以货币为主。在这个过程当中,会收取大批散碎银子。因此,政府需要将这些散碎银子重新熔炼,会形成一定的损耗。这在古代被称为火耗。这个成本按惯例是由纳税人承担的。但是之后,地方官在征收的过程当中,把这种火耗人为的扩大,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附加税。而且被地方官独占。这种现象到了清代康熙年间的时候,十分严重,成为了民众对政府不满的重要原因之一。
雍正登基以后,进行吏治和财政改革。也就是所谓的火耗归公。换句话说,他认可这种税收的合法性,但同时要由政府来进行安排,不再由地方官私吞。从火耗当中取出一部分,作为对官员的补贴。这就是养廉银子。
养廉银的数量是由地方财政决定的,按照官员级别大小,进行不同等级的分配。根据史料记载。总督和巡抚级别的官员,每年的养廉银在1到2万两白银之间。而最底层的县令,大部分省份的养廉银数量不足1000两。有趣的是,养廉银的收入远高于工资收入。比如江苏巡抚的薪酬只有150两白银,但每年的养廉银为12000两。大部分县令的薪酬更少,一般只有45两。
那么这些钱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养廉的目的呢?从历史发展的结果来看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有两点。
第一,当官其实也很花钱。按照当时的习惯,政府只为官员本人支付薪水。而因为当官引发的各种费用需要由官员本人支出。比如官员雇佣的师爷等,需要自行支付薪水。
一般来说,县令也要雇佣2到3名专业的师爷,他们的薪水一般不能低于100两。还要负担食宿费用。县衙里边的很多支出并不包含在政府支出当中,也需要县令本人个人支出。而到了总督和巡抚这样级别的高级官员,幕僚数量则没有限制多多益善,每人的薪水都要数百两,支出其实非常巨大。最重要的是,地方官还要上下打点。这是最花钱的。这点养廉不足以完全弥补他们的支出。以权谋私是必然的结果。
第二,单纯的涨工资并没有解决腐败产生的根源。权力的不受制约才是腐败的主要原因。雍正时期通过皇帝本人的严厉管束,清代吏治有所改善,但在乾隆时期就开始迅速朽化。之后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养廉银的作用根本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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