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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许敲鸣冤鼓,不许拦车喊冤,古代上诉如此规定的有什么原因

以史为鉴 2023-06-17 09:50:03

只许敲鸣冤鼓,不许拦车喊冤,古代上诉如此规定的有什么原因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古代上诉,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跟着小编一起看一看。

想必大家都在书籍中或电视剧、电影中看到过古代“只许敲鸣冤鼓,不许拦车喊冤”吧!那么古代的上诉为何要这样规定呢?这样上诉有何隐情?今天我就和大家来一起探讨一下!

“诉”指得是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特别的申诉制度,即某些案情重大者和冤抑莫伸者。古代直诉制度从奴隶制社会一直延续到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这一制度的表现形式既有继承更有新的发展,其蕴含的文化意蕴延绵不绝,说明这一制度有极强的生命力。

特别是在清代,直诉制度是清代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当事人赴京提起直诉,引进当政者的重视。使得当政者重新审理案件,使司法错误得以纠正。不仅使案件当事人和全社会直接看到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并且直诉使蒙受冤抑的百姓在该管衙门的范围内获得了更多的权利和救济的机会。

一、直诉制度的历史沿革

1、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路鼓”和“肺石”之制。

“路鼓”之制,即在天子处理政事的宫室外建立路鼓,对来击鼓的平民,派相关官员了解情况并报告给周王;“肺石”之制是指在朝廷外放置肺石,百姓有冤屈欲向上申诉而投诉无门时,可立于其上以达上听。直诉制度符合了统治者标榜的“天人合一”的思想,尊重人的生命、注意维护人与人和谐关系的“人本主义理念”。在现实中,直诉制度也有利于加强对官僚体系的监督和维护君权。

2、唐代的直诉制度发展较为完善和齐全。

唐朝明确将“直诉不实罪”载入法律中。规定了直诉必须是由当事人或亲属提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所诉属实,不能擅自增减有关案件的情况,如若属虚则要追究提起直诉人的责任,并且规定了不能以自残的方式。唐朝不仅沿用并发展了邀车驾、击登闻鼓制度,还规定了上表制度。凡经三司处断而仍不服者,即可采取上表的方式,向皇帝呈递奏书,其奏书由三司监受理转达。

3、宋代的直诉制度基本沿袭唐朝的直诉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

宋代登闻鼓制度更加受到重视,并开始设置负责登闻鼓的专门机构。

据《能改斋漫录》称:“魏世祖悬登闻鼓以达冤人,乃知登闻鼓其来甚久,第院之始或起于本朝也。”

宋代继承唐制,除保持了这几种途径之外,还设置了专职机构,这也是宋代直诉制度的特色之处。宋初,立登闻鼓于阙门之前,置鼓司,景德四年(1007年)始改称登闻鼓院。

4、蒙古族建立的元王朝,在统治中原时,也继承了前代的一些直诉形式。

元世祖至元十二年(1275年)令中书省议立“登闻鼓”。

至元二十年(1283年),世祖又下敕规定:“诸事赴省、台诉之;(省、台)理决不平者,许诣登闻鼓以闻。”

代对直诉案件还有一个特殊的称谓,即士民百姓直接控诉于皇帝,被叫作“叩阊”。“闾”即宫门,叩阍者可以击打“登闻鼓”。官吏百姓或者犯人家属,有冤情须直接向皇帝上诉者,则立于宫门喊冤日“叩阍”。

二、清代直诉制度的历史背景

清代是我国封建专制主义进一步加强、封建法制进一步完善的时代,清代君主对于司法权的掌握和控制也达到了顶峰。清代的直诉使得下情上达,实际上为封建统治者提供决策信息、控制司法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直诉制度也彰显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真实的倚重,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在当时的社会体制下,直诉也必然有其历史局限性。

清朝的司法审判,一般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清朝地方审判机关层次颇多,各级衙门均拥有司法审判权,除州县为纯粹的初审机关外,其它各级衙门都是复审机关。

“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

州县为初审级。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州县作为第一审级的地位和作用。民事诉讼,还包括轻微刑事或治安案件,州县有权全权处理。

府、直隶州及直隶厅为第二审级。其一负责审理直辖民词与复查所属州县的自理词讼,其二负责审转所属州县徒刑以上刑事案件。府一级的审转,不单是对案卷的复查,而且要对州县解到的人犯、案据、佐证进行一次重新的开堂审理:审查案卷是否齐全,有无刑讯逼供,口供是否一致,引用律典是否得当。

按察使司作为第三审级,主持一省的刑名事务,是省政府的专门司法机关。其职责一是审理自理案件,二是覆审全省刑案。清代各省徒刑及徒刑以上刑案,经州县初审,府或道审转,都需招解皋司覆审或查核。

督抚作为地方的最高审级,是对地方刑案包括徒刑案在内的以上案件,经督抚审结或覆审具题,才能结束刑案在地方的审理。

清朝中央司法审判机构以三法司为主,即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号称刑名总汇,主要承担司法审判、复核外省刑案之职责。

“尚书掌折狱审刑,简核法律,各省谳疑,处当具报,以肃邦纪”,都察院主要职掌监察。“掌司风纪,察中外百司之职,辨其治之得失与其人正邪”,大理寺以复核为主要职责。“卿掌平反重辟,以贰邦刑……凡审录,刑部定疑谳,都察院纠核。”

清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承担的司法审判职能主要包括:各省徒罪案件、遣军流罪案件的复核、各省死罪案件的咨结、复核、具题或具。

三、清代直诉制度的运作

虽然清律对直诉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然而现实众多的案例向我们揭示的直诉运作实际,远比规定的更加复杂,也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作为一种非常申诉程序,清代对直诉案件受理规定十分严格。直诉制度无疑对完备封建司法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问题。为了防止直诉程序扰乱正常的司法活动,使其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清代对直诉受理的程序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的规定。

1、 不能以越诉的方式。

直诉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稳定性,清代规定了严格的逐级上诉制度,禁止越诉。有冤抑者都需要先向地方司法机关申诉,地方司法机关不受理或理断不当,才可以提起直诉。如果案件没有在地方司法机关控告或者地方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结案但尚未结案,就赴京控告的,交给刑部讯,要以越诉的罪名加以处罚。统治者认为,越诉的行为是对作为政权基石的地方官府的一定程度的否定,是对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的一种扰乱。

2、 提起直诉的案件必须是重大冤案。

封建统治者认为这些“重大案件”如果得不到受理和正确的处理,对封建政权会构成一定的威胁。而户婚田土之类的细微事务不会影响其政权的稳定性,故而不能引起统治者的重视。在农业社会,土地争端事关民众生存之计,而细微的民事纠纷可能忽然引发暴力冲突,奇怪的是,清律从来没有正式承认这类纠纷的重要性。

3、 严禁申诉不实及诬告。

为防止直诉制度被滥用,若投诉者有虚捏诬告的情况,要受到比一般投诉不实更重的处罚。清代律例规定对于直诉不实要以诬告加等之罪科断。然而在司法审判中,对于事出有因、情有可原而捏词控告的人,在量刑的时候酌情减轻甚至免除刑罚。如果接到直诉交审的案件,应当秉公办理,审理得实要为直诉者洗刷冤屈,审理属虚也要按照诬告加等例处罚。如果案件事出有因可酌情减等处罚,不能按照以前的积习。

四、结语

司法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一贯追求的目标,因为只有判决体现公平正义,才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司法也因此才能成为社会秩序得以稳定的一种力量。但是,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导致的错误裁判时有发生。直诉作为中国古代特别的一项诉讼制度,对纠正冤假错案,实现司法正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国古代法观念中的一个有趣逻辑》、《清代发审局研究》、《清代刑事投诉制度研究》、《清代讼师的官方规制》、《“击鼓鸣冤”的由来》、《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研究》

古代刑场上高喊“刀下留人”到底管用吗?

说到古代老百姓喊冤,脑海里立马浮现出三个电视剧常有的场景,一是喊冤的人跑到县衙门前击鼓,县衙内的知县听到后便说?堂外何人击鼓鸣冤,带上堂来!?;二是某官员坐在轿中行于街道之上,人群中突然窜出一妇人,可能还带着一个娃在身边,噗通跪倒在轿前,手举一张状纸,喊道?民女有冤,请青天大老爷为民女做主呀?;三是即将执行斩首的犯人,在上刑场的时候大喊?我是冤枉的!?这时候或许就有人快马加鞭挥舞着手上的圣旨赶来,并喊道?刀下留人!?

那么,这种方式到底靠谱吗?

(网络图)

其实,纵观历史,我国传统法制所许可的喊冤方式基本也就是以上三种,即击鼓喊冤、拦驾喊冤、临刑喊冤。

击鼓喊冤体现的是?登闻鼓?制度。在衙门(汉代称牙门)的左侧置一大鼓,有冤者(往往是蒙冤被押犯的家属)可以击鼓喊冤,由官员加以记载上奏。相传,先秦时已设专供黎民向国君申冤与建言的路鼓和肺石。《晋书?帝纪》始有登闻鼓的记录:?西平人伐登闻鼓,言多妖谤,有司奏弃市。?而这种制度正式起于汉代,而且为以后历法所效法,并不断完善。

如唐代法律规定,?有人邀车架及挝登闻鼓,若上表申诉者,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宋代,朝廷始置司管登闻鼓、隶属谏院的专职衙署?登闻鼓院?,专门受理吏民申告冤情。明、清也都设有登闻鼓院,并且规定,如果吏民击鼓申冤被认为确系冤抑,则由通政司奏请昭雪。否则,就被认为越级上诉,由通政司送刑部加一等治罪。

电视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中王老太敲登闻鼓告御状

拦驾喊冤一般是喊冤者手举状纸,跪在皇帝,大臣或者官员车驾、轿子所经过的路上,叙述冤屈,希望能够除恶扶善,平反昭雪。但是,由于官吏贪赃枉法者居多,因此,大多官吏不问冤情虚实,一律先按?冲突仪仗罪?责打数十大板,对于不实者更是加重处罚。

而且由于拦驾喊冤通常属于?越诉?,历史的真相并没有电视剧中那么美好。从隋代开始,统治者就确立了严格的逐级告状制度,案件必须经县、郡、州、中央省部逐级上告,越过一级就算?越诉?。唐代把拦驾喊冤视为普通的?越诉?,即便冲入皇帝仪仗也只是杖六十。但明朝法律规定:告状者冲入皇帝仪仗,就可判绞刑。事实上,随着京控者越来越多,明清两朝应对京控的措施也越来越严厉。清朝规定,上访者只可敲设于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之外的?鸣冤鼓?,但不允许?邀车驾直诉?,也就是拦驾喊冤。

临刑喊冤一般是指被执行死刑的人在临刑时喊冤,以求监斩官明查申冤。但这种喊冤,在君主专制社会大多不被监斩官所理会。

元杂剧《窦娥冤》中窦娥刑场喊冤的情节

封建社会喊冤制度的实质只是为了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当然,如果能遇上开明的皇帝,或者是包拯、海瑞这样的清官,确实也能平反一些冤案,但这样的几率实在是少之又少。

为什么古代人击鼓鸣冤都会被打?什么鼓能敲什么鼓不能敲?

古代的击鼓鸣冤是怎么样的?是很多人要的问题?下面我就为大家带来详细解答。

为什么说古代人击鼓鸣冤的时候,会被县令让人先打一顿呢?

其实啊,这种明明是去伸冤或揭发贪官的人反而先被官府打一顿的人,一般都是没有遵照官方程序,像越级 *** 、小事大告,在官方看来不符合礼制或告状制度的都先要打一顿,以示惩戒,接着才会审理案件。

在官方的诉讼制度中并没有鸣冤鼓一说,一般我们在影视剧中看到的放置在衙门外面的那面大鼓叫做“堂鼓”,它的作用有两个:

召集小吏,表明身份的作用

召集衙门内的官差小吏,毕竟每个人官差都有自己的事情要负责,古代又没有手机和喇叭,大家读分散在各处,所以敲击堂鼓就表明县太爷有事情要宣布,大家都赶快 *** ;

另一方面,敲击堂鼓又表明县太爷回衙了,毕竟县太爷也有很多公务要忙,不可能每天都坐在衙门里给老百姓打官司,所以当堂鼓响的时候,老百姓需要告状打官司的就可以去衙门了。

譬如在《儒林外史》中就描写了严监生的老婆赵氏去告严贡生的场景,“次日,一乘轿子,抬到县衙门口,正值汤知县坐早堂,就喊了冤,知县叫递进词来,随即批出‘仰族亲处覆’”

可见县令什么时候坐堂是有时间规定的,老百姓只要在县令坐堂的时候去伸冤就可以了。

而且有些诉状县令还不一定会受理,由于古代是个宗法社会,一个人的背后往往还有一个很大的族群,所以像家族利益纠纷县令有时也会让其族人自行判断,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

敲击堂鼓需要在紧急情况下

受到影视剧的误导,让很多人误以为老百姓只要一有诉状,就会跑到衙门去敲堂鼓,但这个堂鼓不是随便敲的,告状的老百姓除非有十分紧急的事情才能去敲。

譬如在清代就明确规定“必关军国大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方可击鼓,上诉程序从基层到各衙门仍不得申冤者,方许擂鼓”。

所以,当老百姓擂鼓的时候说明案情万分紧急或者重大,这时候县官即使不坐堂,也得放下手中的事务出来接待诉讼人。

但如果诉讼人因为谁家偷了自己的鸡,谁家占了他家的地这种鸡毛蒜皮的小事,县令不仅不会受理,还会把他拖下去打一顿。

因此这个主要是为了避免老百姓乱敲鼓,由于古代的行政制度较为简单,像县令不仅要抓经济、还要抓安全、又要抓生产,基本上大事小事他都要管。

所以设置这个鼓也算方便老百姓。譬如《儒林外史》中又有描写说“正要退堂,见两个人进来喊冤,知县叫带上来问”。

可见,县官有专门的时间坐堂审理案件,诉状人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伸冤诉状就可以,没有必要去敲鼓,而且诉状人还得写“状子”。

也就是我们今天说的“起诉书”,如果县令一看状子上写的都是小事,县令可能口头吩咐几句,或者在状子上写下自己的意见,压根不会出来受理案件。

大家可以从下面这段出自《儒林外史》的描写中就可以看出来:

登闻鼓和诽谤之木

说起这个鼓其实出现的还挺早,在尧舜禹时代就已经出现,譬如在《淮南子·主术训》中就有描述说“故尧置敢谏之鼓,舜立诽谤之木”。

也就是说在尧时代就已经设置了鼓让老百姓击鼓进谏,在舜时代又在马路上设立了一根大木头,让老百姓把意见都刻在上面。这个鼓后来就演变成为了衙门的“堂鼓”和设置于皇城外的“登闻鼓”。

这个“登闻鼓”全国只有一个,其作用自然是让老百姓告御状,但是这个鼓后来也就慢慢变成了一种摆设。

毕竟贤明一点的皇帝更忙,昏聩的皇帝也不会搭理,而且一般像这种越级 *** 告御状的话下场还挺惨,这个告御状在古代叫做“叩阍(hun)”。

方式无非三种:敲登闻鼓;拦车驾;投诉箱

而针对告御状也有相应的处罚,毕竟如果冲撞了皇帝,或者告的事情太小,都会受到惩戒,其规定如下:

如是越诉者,笞五十。如讯系申诉不实者, 杖一百, 所诬不实之事重于杖一百者,以诬告重罪论处。若曾经法司、督抚等衙门问断明白而妄图翻异者,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及控告者,俱杖一百、徒三年。其在皇帝行幸而拦轿告御状者,不论情词虚实,立案不行,照冲突仪仗例,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及控告者,俱杖一百,发近边充军。

另外,如果告御状的人擅入午门、长安门内鸣冤,或者采取跪午门、长安门和正阳门,以及击打石狮鸣冤,或者违禁进入堂子跪告,攀越闻院墙进入鼓厅,胡乱击鼓谎告的人,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

另外再跟大家说一下,天安门前竖立的那几根被称为“华表”的柱子,它的前身就是“诽谤之木”。

古代的喊冤方式有哪些呢?

古代封建王朝时期,国家行政制度并没有那么的规范严谨,所以对于罪犯的审判基本上也都是在当地的县衙或者官府。当然了,这指的只是普通百姓而言。一般来说,县衙门除了是一县的行政单位之外,它还是国家最初级的审判机构,同时县衙也是普通百姓日常所接触的司法机关。古代不等同于现代,初级法院可以申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可以申诉到高级法院。古代百姓如果遇到冤情想要申诉的话,那是十分麻烦的。而且一般来说,在古代民告官,即使有理也是需要受到杖刑的。

一般来说古代遭遇冤案申诉的渠道大概有三种。第一种就是影视作品中所演的告御状。顾名思义就是当众拦截皇帝的车架伸冤。当然了这种方法首先是机会难得,毕竟皇帝可不常见。其次危险系数很高,在古代冲撞了皇帝的车架可是重罪。真要碰上皇帝较真儿,可能直接就把你杀死了,这个时候告不告御状就已经不重要了。当然了,如果你是特别重大的冤案,也可以尝试一下,兴许也有搏一把的机会。

第二种方式就是陈情上表,这种方法事实上也属于告御状。但这种告御状的方式危险系数比较低。含冤之人可以直接写诉状给皇帝或者某些大官。皇帝看到的机会几乎等于没有,但朝廷大员看到的机会还是很大的。当然了,这也有一个大前提,前提就是看到陈情表的官员是一个好官。否则陈情上表也不过是无用之举。这种方式胜在风险小,但成功率不高,且耗时很长,还的碰运气。

第三种方式就是击打登闻鼓了。登闻鼓,是中国封建时代于朝堂外悬鼓,以使有冤抑或急案者击鼓上闻,从而成立诉讼。登闻鼓从魏晋南北朝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历朝历代也有规定,登闻鼓响,官员必须处理案件。当然了,登闻鼓不仅衙门中有,皇宫也有。其设立目的就是为了让人可以有一个直面皇帝的“绿色通道”。但击打登闻鼓的代价也很大,如果没事找事很可能就是死罪。宋朝和明朝时期,有明确规定,凡击登闻鼓,皇帝不管在干什么,都必须上朝,历史上登闻鼓起到重要作用的事例。登闻鼓有专门的官吏看守,遇有击鼓者需立即受理或上报。据史书记载于周朝就设有登闻鼓,当时称作“路鼓”。具体是不是一回事就不得而知了。

以上三种方式只是一个大概的范围,历朝历代对于百姓或者官员申诉案件都有不同的规定。这一点就不一一陈述了,毕竟太多了,简单举个例子,就拿宋朝翻异别勘别看来说吧。(具体翻异别勘内容请参考@方圆论坛的文章)宋朝十分重视犯人的口供,就是担心会有冤假错案。所谓的翻异别勘就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的制度。

两宋时期,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按照法律规定,翻异可三至五次。宋朝这种制度非常的人性化,同时也是宋朝统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现。犯人只要有冤屈就可以直接申诉,不需要自己找门路上访。宋朝的这种刑勘制度,在中国古代也算是头一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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