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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商贩有没有营业执照,每个朝代政府对商贩的管理如何

以史为鉴 2023-06-17 07:49:09

古代商贩有没有营业执照,每个朝代政府对商贩的管理如何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古代商贩,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跟着小编一起看一看。

历史上古代商贩虽然没有营业执照,但随着城池的扩大,集市和商品经济的繁荣,政府对商贩的管理内容越来越丰富,下面请来看中国古代不同时期的政府对商贩的不同管理形式……。

历史的足迹

西周时期用太阳的早,中,晚来确定商贩的交易时间,地点,经营范围:《周礼·司市》和《周礼·地官司徒第二》中规定:“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凡市入,则胥执鞭度守门。”①太阳当午而西斜的时候主要为大范围的小商小贩的交易时间;②早晨为行走贩卖货物商人的交易时间;③黄昏的时候为贩卖男女奴隶的交易时间。

周朝货币

④为保证交易正常进行,集市门口有手执铁鞭的武士守门,维持市场秩序 .对于不守规矩的商贩,巡逻执鞭的武士将挥杖鞭打或杖击,追加处罚。

《后汉书补注》:中有"军与民市,价不统一,设令以防抢夺",为了保证公平买卖,防止强取豪夺,汉朝还设专职官员,以维护市场定价秩序。

到了唐代对商贩和集市经营有了法律条文:①《唐律,杂律》规定:"诸司市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沦.","诸司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若参市,而规自入者,杖八十." ②以长安城鼓声来规定商贩开市,闭市的交易时间:——《唐六典》卷二, “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其市当以午时击鼓二百下,而众大会。

唐期货币

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下,散。” ③划分经营范围和区域《旧唐书》载:“监市践于衙,理市治序。”,“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这些法令明确了集市,开店,摆滩,交易的时间,地点,范围以及对侵民扰民欺行霸市行为的惩处措施。确保了集市贸易的繁荣与兴盛!

宋货币

宋朝为了加强对集市商贩及从业人员的管理:①商贾,商贩,商铺各种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让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并按行业登记,不参加"行会"不注册登记不能从事经营。②"行会"对生产经营者的商品质量和信誉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亦称“行首”、“行头”、“行老”)作为担保人配合官府,负责对经营者评定物价和监督不法行为。

元管理凭证

元朝设立专门机构,"宣课提举司"征收京城商税,对商贩,商户,商行,商会进行管理。行省下的道,路,府,州,县设立相应机构。"有提举、同提举、副提举等官。所属马市、猪羊市及牛驴市、果木市,鱼蟹市,煤木所,都由宣课提举司管理。明朝政府则在全国设立"巡检司"对商贩进行管理:①对集市的开设取缔,集期的调整,集市的分辖都必须由官府批准和指定;②"巡检司"的主要任务是:盘查过往行人;稽查无路引外出之人,缉拿奸细、截获脱逃军人及囚犯,打击走私,维护正常的商旅往来等;③巡检司设置的地方:关津要道,城镇,农村,,私开矿业处所、商贾辐辏之地、民族交错地方、州县交边区域、距治所遥远之地、流民往来集聚之处等。

永昌通宝

明朝把商人分为两种,一种叫“行商”,一种叫“坐商”。行商负责趸买和趸卖,从甲地的坐商那里低价采购货物,卖给乙地的坐商;坐商主要是零售,也可以为行商组织货物,并从行商手中买货,赚取差价卖给消费者。行商只许贩运,不准零售;坐商可以零售,杜绝贩运。行商没有店铺,常年贩运,每过巡检司的关卡,都要缴纳流通税;坐商定期缴纳营业税,还兼有给官府统计和监督行商纳税的职责。

清代集市

清代对商贩的管理主要:以《大清律例》实行"牙行领帖制"对商人活动进行规范 和控制。 ①通过牙行埠头对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控制,纳税,颁发牙帖,控制牙行的设立,没有牙帖的人是不能随意开设牙行的,否则将与重罚;②设立"市司"管理市场秩序和物价;③全国实行以十六两为一斤的度量衡器,对私造斛斗秤者进行严惩,用法律条文保障了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④对盐业,漕运等实行专营由国家控制。

清明上河图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各朝政府在对商贩和市场的管理当中,不论是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政府对商贩的管理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而逐步细化和加强的,管理的目的和中心始终是:维护保护守法经营,打击制裁违法行为,确保市场公平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食品不合格的商贩,在古代会被如何惩罚?

食品不合格的商贩,在古代用组建商会等方式把关,造成人死亡的可绞刑。

古代当然也有不合格的食物,关于食物方面的管理制度也是一步步发展来的。比较起来现代,各种化学物质、各种污染和垃圾袋等的普及,现在容易不合格的食物要比古代多。更多的是古代大批民众根本吃不起饭,谈不上这个问题了。


但不合格的问题还是会有的。最早在周代的时候,那时农业劳动还是比较简单,统治阶级也已经出了特别规定,要求没有成熟的果实不能拿出来卖。还有些长得不好的牛、羊,跑步不稳的狗、声音叫不响亮的鸟等等,反正一看就是不是正常的动物,这些都属于不合格的食物。就算屠宰了用来吃,肉质也不好,吃起来有些可能还是臭的。


到了唐朝,出了具有标志性的法律书籍。?违者,杖九十。其知前人食已得病,故将更与人食,或将出卖,以故令人病者,合徒一年;因而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谓有馀,不速焚之,虽不与人,其人自食,因即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徵铜入死家。?-自《唐律疏议》卷十八。这个特意说明了,肉,特别是已经腐烂的肉,一定要尽快烧毁。如果还是舍不得把肉扔了,故意送人或者卖掉导致别人中毒的要判刑一年。如果有人因为吃这个肉死了,最高刑罚要求都得处死。


到宋代的时候,商业非常发展,有部分人已经开始不再亲自做饭,开始叫外卖。这个时候,先不提有些商人会鸡塞沙、羊肉里面吹气、鱼头注水这些坑客人的手段。本身外卖等食物里因为高度的温度,很容易滋生各种细菌。那时候就有店主为了节省成本,用低级的原材料来制作食物。再加上交通不如现在便利,外卖包装也没有个标准等各种原因,让不合格食品培养了沃土。因此宋官员让商人们自己组成行会,自己管自己来把关。

在古代社会里,古人是如何进行食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呢?

在古代社会里,古人对食品的食用安全有非常严格法律规定,而且不同的朝代都对这种刑法做出不同的修改,但综合而言,那些为食品安全所制定的刑罚都是非常重,由此也可以看出,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对食品安全很是看重,即便是到了现代,我们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仍旧非常的严格。

我们都知道,汉唐时期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可以说是得到了非常迅猛的提升。在那个时候还有很多其他国家的使者前来进行文化交流,在如此繁荣的汉唐,世界各地的美食都曾出现过,可以说是多种多样,层出不穷。


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商贩为了挣钱,将一些质量有问题的食物拿出来贩卖,导致很多人因为这些有问题的食物出现了身体上的问题,当时为了保障食物的安全,汉朝发布的《二年律令》里面便记载了关于一些对肉类食品安全的规定。这里面说,当有人因为吃了腐肉而中毒,不光要惩罚卖肉的人,就连当地的一些官员都要承担一些责任,并且重重的处理他们,汉朝首次将食品的监管更加的系统化模式化,而到了早唐,对于食品安全的刑法就更加的详细,并可以按照不同的情况,去处以不同的惩罚。

不得不说,即便是不同的朝代,对食品安全这个问题都极其的看重,食品安全关乎着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也希望我们的食品安全更加的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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