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故事大家喜欢吗?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
在很多人印象中,古代的人非常热衷近亲婚配,亲上加亲,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我国历朝历代的法律一般都是严禁同姓宗亲和不同辈分之间结婚的,在明朝时期,甚至同一姓氏、姑舅两姨子女之间的表亲通婚也被明文禁止。
我国古代的聘娶婚配制度在商周时期逐渐形成,当时的古人已经意识到了近亲结婚不利于优生,同时在政治上也不利于扩大宗族势力,稳固权势,所以在商朝时就有五世之内“近宗不婚”的规定,到西周时期这一规定更加严格“虽百世而婚姻不同”
汉朝以后,儒家学说逐渐成为主流思想,在儒家礼法看来,近亲结婚特别是不同辈分之间结婚属于乱伦的行为,《礼记》也记载了“娶妻不娶同姓”的传统,汉惠帝刘盈被吕后逼着娶了自己的亲外甥女张嫣为皇后,但汉惠帝始终无法接受这有悖人伦的婚姻,到死都没有碰过她,所以张嫣直到去世仍是处女之身。
到了唐代,禁止近亲结婚开始写入法律,在《唐律疏议》中明确规定,禁止同姓和辈分不同的表亲结婚,如有违反要施以徒刑或杖刑。宋代在《宋刑统》中也明文规定了有亲属关系不能通婚,“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而元代因为是外族统治,对婚配制度完全没有限制,所以近亲为婚,弟收兄妻,子承父妾都很常见。
明朝成立后,元代的婚配习俗被全面禁止,在朱元璋看来,同姓结婚既不利于种族繁衍,又违背儒家的伦理道德。《大明律》详细制定了婚配制度,规定凡同一姓氏、姑舅两姨表亲之间一律禁止通婚,违者一般以通奸论处,主婚人和男女双方都要受杖刑,并强行“离异”。
清朝的《大清律》基本照搬了《大明律》,同样禁止近亲结婚,但到雍正时期,额外增加了条文:“外姻亲属为婚,除尊卑相犯者,仍照例临时斟酌拟奏外,其姑舅两姨姊妹,听从民便。”对姑舅两姨表亲之间的通婚进行了解禁,乾隆时期修改律法,废除了表亲通婚的禁令。
历数古代各朝,近亲结婚的情况并不多见,即便有也大多只存在于表亲兄妹姐弟之间,而有些朝代,比如明朝,对近亲结婚的限制比现在还要严格,现代的法律对近亲婚配的定义也仅限于三代或三代以内有共同的血缘关系,而古代对近亲的定义一般是五服以内。
在古代,表兄妹可以结婚,堂兄妹却不可以。堂兄妹在古代人看来,也是很近的血缘关系,如果堂兄妹在一起,在他们看来就是乱伦。从现代医学角度来看,无论是表兄妹还是堂兄妹,其实血缘关系的远近是一样的。人类基因中有许多疾病是属于隐性基因,如果结婚的两个人都有隐性基因,那么后代患病的几率非常高。而血缘关系近的表兄妹或者堂兄妹很有可能含有相同的隐性基因,后代则会患上难以医治的疾病。所以,为了整个民族后代的健康,国家婚姻法规定不能近亲结婚。
古代有近亲结婚。
近亲结婚
近亲(或称亲缘关系)是指三代或三代以内有共同的祖先。如果他们之间通婚,称为近亲婚配。近亲婚配的夫妇有可能从他们共同祖先那里获得同一基因,并将之传递给子女。如果这一基因按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方式,其子女就可能因为是突变纯合子而发病。因此,近亲婚配增加了某些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疾病的发生风险。
古人也是从无数事实中认识到血缘关系近的男女结婚,后代死亡率高,常出现痴呆、畸形和遗传病。这是因为近亲结婚的夫妇,从共同祖先那里获得了较多的相同基因。很容易使对后代生存不利的有害基因相遇和集体(遗传学上叫做纯合),从而加重了有害基因对子代的危害程度,所以容易出生素质低劣的孩子。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人群中每个人约携带5~6种隐性遗传病的致病基因。在随机婚配时,由于夫妇二人毫无血亲关系,相同的基因甚少,他们所携带的隐性致病基因不同。假定丈夫携带的隐性致病基因为a、b、c、d、e;妻子则携带h、s、f、g、m。这就不容易形成隐性致病基因的纯合子(患者)。近亲结婚时,由于夫妇二人携带相同的隐性致病基因可能性很大,丈夫带有a、b、c、d等隐性致病基因时,妻子也很可能带有这些基因,因此容易形成隐性致病基因的纯合子(即患者),从而使后代遗传病发病率升高。
至于同姓人可不可以结婚,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同姓人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就不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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