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7月29日 ,党员干部出错误给予党纪处罚。
1988年7月29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毛病党纪处罚的暂行规定》。《规定》分总则、分则、附则共18条,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是指由于工作不负责而不实行或不正确实行职责,导致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动。对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要依照以下原则处理:已触犯刑律被判刑的党员领导干部,一般要开除党籍。对造成巨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的负各种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加重处罚。对造成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50万;死亡1人至5人,或重伤5人至30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的负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依照分则条文的规定给予党纪处罚。对犯有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毛病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撤消党内职务以上处罚的,一般应同时建议撤消党外职务;对按分则规定应受撤消党内职务处罚而没有党内职务的,可给予党内严重正告或留党观察处罚,同时建议撤消党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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