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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条例(2005)》正式生效

人生百味 2024-01-01 06:54:05

2007年6月15日,《国际卫生条例(2005)》正式生效。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示广大出入境人员、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交通工具运营部门予以关注。

据福建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大多数国家通过的具有法律束缚力的条例,以控制来自可从1个国家向另外一个国家迅速传播的疾病的要挟。新《条例》是《国际卫生条例(1969)》的修订版,不但突破了后者仅强调对边界地区控制的局限,而且为从源头控制突发卫生事件提供了必要法律框架,其防控理念从管理鼠疫、霍乱和黄热病3种检疫沾染病扩大到生物、化学、核与辐射等多种因素引发的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事件。

福建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新《条例》明确了对来自或前往受染地区、出现相干疾病症状体征的入出境人员可能实行的措施:审查在受染地区的旅行史;审查医学检查证明和任何实验室分析结果;进行医学检查;审查疫苗接种或其它预防措施的证明;进行接种疫苗或采取其它预防措施;对嫌疑者实行留验;对受染者实行隔离并进行必要的医治;追踪与嫌疑或受染者接触的人员;不准嫌疑或受染者入境;谢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进行出境检查并(或)限制来自受染地区的人员出境。因此,在旅行者出境前,要尽量向检验检疫机构咨询、了解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健康要求和沾染病疫情。

同时,《条例》对来自或前往受染地区的、可能被污染或携带病媒宿主的、航运中产生突发公共卫生危害的入出境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件,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审查载货清单和航行线路;实行检查;审查离境或过境时采取消除感染或污染措施的证明;实行旨在消除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病媒和宿主)的卫生处理措施;采取具体卫生措施以确保安全处理和运输骸骨;实行隔离;查封和烧毁受感染或污染或嫌疑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不准离境或入境。为此,不管是交通工具运营者、集装箱及货物的货主还是旅行者、邮寄者个人,应尽量保证入出境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件无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病媒和宿主)。

鉴于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可以利用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置技术性壁垒--1旦认为人员、货物及集装箱的卫生状态对本国人民构成生命健康、环境安全要挟,便可能采取卫生控制措施。福建检验检疫局还特别提示广大出入境人员、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交通工具运营部门关注《条例》要求,积极加以应对。我国政府发表声明称,《条例》适用于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中国全境,并指定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为入境口岸的主管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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