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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

人生百味 2023-12-31 18:08: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配套的实行条例正式实行。

2003年10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2007年12月29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0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0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保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力,制定本法。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和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照本法。

第3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守依法管理、方便大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行。

第5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常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履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扬,并模范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7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行、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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