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47年前的今天,1873年11月28日,杨乃武小白菜案。
杨乃武小白菜冤案是所谓清末4大奇案之一。但正由于关注度太高,真相反而容易被遮蔽,特别是经小说演义乃至当代影视传媒的渲染以后。
近人日记、笔记中很多都谈到了此案,如《翁同龢日记》、《清朝野记》、《春冰室野乘》《异辞录》等,而记叙最为详实准确的,当推先以诗人著称后以汉奸殒命的黄濬所著《花随人圣庵摭忆》。黄氏在书中广为搜罗公私记录,并有考辨,杨案真相灼然可见。
杨案的大致进程是这样的: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10月初9,浙江余杭县民葛品莲突发寒热,延医无效,很快亡故。葛品莲之妻葛毕氏很有姿色,人称小白菜,按传统眼光看,颇涉轻狂,特别是在上1年,葛品莲夫妻赁居于新科举人杨乃武处时,曾与杨传出绯闻。当时葛氏计划捉奸,但是潜听数夜,仅闻杨教其妻读书。为避嫌,2人迁出杨家。任什么时候代,桃色新闻总是传播最快的,加上葛品莲心怀不忿屡屡向外人谈论,故这段暖昧的情事已然是全城皆知。现在面对儿子的突然亡故,葛母想起往事,疑有隐情,遂赴县衙喊冤。县令刘锡彤带仵作(古代的法医人员)亲诣验尸。南方气暖,这时候葛的尸身已有发变情形,口鼻内有痰血水流出,仵作失察,认作是中毒而至的7窍流血,报称仰药身死,县令当场询问死者家属和近邻,均不知毒从何来。官府行将葛毕氏带回衙门审问,因杨毕的所谓奸情早已传遍,又有仵作的验尸结论,县令先入为主,认定葛毕氏因奸杀夫,被当事人否认后马上动刑,致葛毕氏诬服,供称系杨乃武授其砒霜,谋毙其夫。杨乃武到案后不服,县令上报革去其举人功名后,杨在刑讯逼供之下也被迫画供。为了坐实罪名,县令诱迫1个小商人说谎,说杨乃武在他手里买过砒霜。官府据此判决杨乃武论斩、葛毕氏凌迟处死。清朝的死刑案件需要逐级审核,在这个进程中,杨乃武屡屡翻供,但都未能改变定谳。杨乃武又在狱中自写供词,申述冤情,让其家人持供词到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鸣冤,加上地方百姓议论纷纭,此案遂震动京师。拖到1875年,时为光绪元年,光绪并未亲政,国家最高统治者实为垂帘听政的慈禧太后。面对汹汹舆情,朝廷特旨委派浙江学政胡瑞澜审办。胡瑞澜于年底结案,奏称:此案原拟罪名,查核并没有出入。在京浙籍部份官员和名流不满这一结论,联名上书都察院,几位言官更剧烈抨击,清廷乃命刑部直接插足,于1877年春开棺验尸,验明葛品莲尸骨,委系无毒,因病身死。冤案平反,前后审理此案的官员均遭重谴,如浙江巡抚和复审的浙江学政均系朝廷大员,被一并革职,余杭县令则被放逐充军,而且不准赎还。
实际案情如此,另外流传甚广的一些说法,如小白菜不安于室,与包括县令之子在内的多人有染,县令之子争风吃醋,成心陷害杨乃武云云,均无实据。至此,这起轰动朝野的大案,凡3次上控,历4年而始白。
冤案昭雪这一惊天冤案为何能够得到终究平反?
首先,不能不谈到旧时期对命案的高度重视,而清代特别如此。清代死刑为5审制,1个死刑判决需要县、府、省、督抚再到中央逐级审查复核,程序既严格又复杂,最后由皇帝亲身裁定。我们在《史记》和《汉书》中常常看到,1个酷吏就能够随便诛灭1个家族,这类现象在清代绝无可能。地方官员权利大大削弱,这固然说明了中央集权的加强,但最大程度地避免了枉纵,也是司法的进步。
其次,要注意杨案审理进程中朝局的变化。此案产生后,光绪帝新立,但因年幼,母后临朝,近于一种孤儿寡母之局,最高统治者要使朝纲整肃,不能没有立威的办法。当时言官弹劾办案诸臣,说这些人藐法欺君,此端1开,以后更无顾忌,大臣倘有朋比之势,朝廷不无孤立之忧,正好捉住了慈禧的心理,促使她下决心把此案完全清查,并严办渎职大臣。
还有一些因素也是不能疏忽的。比如传统社会里地域观念的深入人心,冤案产生在浙江,故浙藉官绅几近同仇敌慨;言官对官僚团体的巨大威慑作用,清代的言官是可以传闻言事的,即他们以批评官员为职责,却没必要要求言必有据。这类制度决定了全部官场决不会是铁板1块的利益共同体,既有益于皇帝操控,对民众也应当有相当的好处;人们对科举功名的重视,杨乃武有举人的功名,所以地方官员对他的刑讯逼供更容易造成轰动效应,激起天下士子的众怒,使舆论早早就对官方不利了。
以上这些因素,或多或少都被过去讨论杨案者所论列。但近读《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变迁录》,其中收录了当时媒体关于杨案的报导,意外发现原来我们讨论杨案时,漏掉了1个崭新而又其重要的角色,这就是《申报》。哪怕是资料极其翔实的《花随人圣庵摭忆》,对《申报》的作用,也无1字提及。明显,在晚清社会中出现新闻媒体这样1个利益超出官与民两极的新事物,当时人们还未给予足够重视。这样1个新事物超越了中国民众的经验,故而它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必定是潜移默化、逐渐增长的。
《申报》搅局用现代报业的标准衡量,最早的中文报纸是外国人于晚清时期在香港创办的。继之而起者,则有1861年创办的《上海新报》和1872年创办的《申报》。《申报》的主人为英商美查,报馆设于租界,受治外法权的保护。《申报》最早关注杨乃武案始于1874年(同治103年)1月6日,这时候杨案已产生,《申报》把它作为1个社会新闻,发表了题为《记余杭某生因奸命事细情》的长篇报导。报导系根据传闻写成,详细描述风流书生与不守妇道的女子如何勾结成奸,又如何合谋毒死亲夫,很有猎奇色采。很多天以后,该报又于13、14、15日连续表露此案疑点,及县、府审案进程中杨乃武遭刑讯逼供、报省复审时翻案等情。由于《申报》发行量大,流传面广,其报导便使原来仅限于浙江本省人和部份官员所知的此案公诸天下,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杨案进程漫长,在长达近4年的审理中,《申报》一直追踪报导。如前文所述,此案初起时,《申报》由于创办未久,通讯网络遭到限制,报馆中人对新闻的理念可能也有偏差,他们对杨案采取的是一种逢迎市民口味的猎奇的视角,但随着案情的发展,《申报》对新闻的处理愈来愈规范,愈来愈与现代新闻理念契合,即以寻求事件的真相为天职。他们除及时转载《京报》有关此案的上谕、奏折等公文外,另陆续发表了40余篇报导和评论。《申报》还有1个让中国民众线人1新,笔者认为是划时期的举措,这就是它公然揭载了杨乃武家属的几次鸣冤上告状。在传统社会里,平民百姓想宣泄1下对左邻右舍的不满,在街头巷尾粘几张匿名揭贴都是不被允许的,而现在,杨乃武的家属却是直接控诉官府,何况还闹得举国皆知,这不是反了吗?只要想到这一层,就绝对不能低估《申报》刊登民众告状信对中国社会的意义。
《申报》在报导中完全开放的态度也特别值得赞美。报馆中人自己撰写评论,同时也接受社会各界的自由来稿,只要言之成理,有一定代表性,就不吝篇幅予以发表。在报导杨案的进程中,《申报》既刊载了很多批评官方的言论,同时那些站在官方立场的稿件也能顺利登出。这类客观、独立、中庸之道的态度,既符合媒体的身份,更对社会有益,由于成熟的媒体,绝不应当成心识地去扩大不同族群、不同利益体的矛盾与对峙。
《申报》关注杨案,其眼光已超出1个单纯的案件,背后更有以此案为契机,推动中国司法变革的深意。比如,有的文章以西方国家的审案方式作对比,对中国官方习以为常的秘密审判进行了批评,认为审断民案,应许众民入堂听讯,众疑既可释,而问堂又有制于公论,惜乎审办此案,依然秘密而不使人观瞻,上难副朝廷秉公为民之深忱,下难解浙省旁观众人之疑惑。谎言又将大起矣。何也,因其秘密而不令人皆知也,吾因此案不由有感于西法也。西国之讯案有陪审之多人,有代审之状师,有听审之报馆,有看审之万民。
通过视察《申报》在杨乃武案中的表现,我们很容易得出两个结论:第1,《申报》的确已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报纸。过去我们的《京报》、《邸抄》,也有几分现代报纸的情势,但二者精神实质何啻天壤,正如《申报》曾论述的,邸报之制,但传朝廷之政事,不录闾里之琐屑,故阅之者学士大夫占多数,而农工商贾不预焉。第2,自从有了像《申报》这样的新兴报业,中国社会已没法回到从前,重要的是官员已不可能率由旧章,完全如过去一样地牧民了。
社会适应一种崭新的角色,必定需要1个进程,对官员来讲更是如此。1874年《申报》曾在评论中对左宗棠通过巨贾胡雪岩举外债有所非议,左大怒,与人函中谓:江浙无赖文人以报馆为末路;1875年11月,浙江巡抚对《申报》刊登《浙巡抚委派委员赴粤购买军火》的报导大为不满,派人上门指责《申报》馆,认定其泄漏了军事机密;另据《中国报学史》,江南提督谭碧理曾命人与《申报》交涉,制止刊载他的消息。1882年1月,因《申报》议论教育,更有江苏学政黄某特发告示,张贴于《申报》馆门前,要挟要移文咨各省大宪,按律严办。这些无1不是官员不适应身旁这一崭新角色的表现。
很成心味的是,杨案主角杨乃武后来与《申报》结下了更深的缘份。据《清末410年申报史料》所载:1878年(光绪4年),《申报》主人美查聘请杨乃武担负《申报》主笔之职。谁知他进入报馆后不久,因编发了1篇关于驻英公使郭嵩焘的译文,得罪了郭公使而被迫离职。
延伸浏览:清末4大奇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的真实严刑 延伸浏览:清末4大奇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的真实严刑《杨乃武与小白菜》1案中触及到拶子、笞杖(板子)、天平踏杠和炮烙之刑等多种严刑刑具,那末这些刑具中哪些是真实存在的呢?
1.拶子是我们常常在电视电影中看到审判女犯时所用的夹手指刑具,在5根竹子上穿上绳子,用刑时把人的10个手指放在5根竹子中间,两边绳子用力1拉,竹子便收紧压迫手指。有书说:拶子本是5根柴,能工巧匠造起来,虽然说它不是斩人的剑,拶得我10指连心痛难挨。
2.笞杖(板子)笞杖是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笞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对人进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古时候,儿子不孝,父亲可以用拐杖打他。舜小时候是很孝顺的,他父亲用小杖打他,他就忍着,若用大杖打他,他就逃开。后来把笞杖作为一种刑罚,听说是沿袭了古代父亲打儿子那种教诲、训戒的含义,所以又把笞杖称为教刑。
汉朝之前官方规定的5刑是墨、劓、宫、刖、杀,没有笞杖。汉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改用其他刑罚替换,其中当用劓刑的改成笞3百,当斩左脚指者改成笞5百,但是,笞3百或5百大多能把人打死,这比原来的肉刑还利害。因而汉景帝刘启连续两次减轻笞刑数量,最后颁布定棰令,规定棰长5尺,用竹子制作,行刑时抽打臀部。倒了唐时,把笞和杖分开,都长3尺5寸。笞的大头直径2分,小头1分半。杖分两种:一种叫讯囚杖,大头直径3分2厘,小头2分2厘;另外一种叫常行杖,大头直径2分7厘,小头1分7厘。用刑时,分别打在背部、臀部和腿部。
清末时使用的笞杖刑,行刑时男的大多打在屁股上,女的打在手掌上。这类两头黑红各半的刑具意味水与火,寓意犯法的行动和国家的法律犹如水火不相容。笞杖的数量根据罪行严重程度多少不1,笞是从10到510大板,杖是从610到1百大板。
3.天平踏杠又叫夹棍,由3根木头做成,俗称3木之刑。它主要用在大案要案,如人命盗案时,而且只对证据确实而拒不认罪的人材使用。它可夹断人的腿骨,令人致疾致死,因此使用时必须经高1级的官府批准,并且限定在同1案件中对同1个犯人使用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就按严刑逼供论处。
4.炮烙之刑在杨乃武的案件上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杨乃武就是被此刑具屈打成招的。其实清代并没有此刑具,因此书中也称其为非刑。炮烙1词最早见于《封神演义》,为妲己所设计。《封神演义》第6回纣王无道造炮烙中说刑高2丈,圆8尺,上中下用火叁门,将铜造成如铜柱一般,里边用炭火烧红诸般背法者,跣剥官服,将铁索缠身,裹围铜柱之上,只炮烙4肢筋骨,不须臾烟尽鼻消,悉成灰烬。而《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的炮烙与纣王时所用的炮烙也有所不同,按书中的描写,就是把烙铁烧红,放在受刑者的光背上烫烧。
本文地址:http://dadaojiayuan.com/lishitanjiu/143771.html.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douchuanxin@foxmail.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上一篇: 武大郎留下后人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