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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舜号轮船海上遇难

历史典故 2023-12-29 01:02:11

在21年前的今天,1999年11月24日,山东“大舜”号轮船海上遇难。

1999年11月24日,山东烟大轮船轮渡有限公司大舜号混装船从烟台驶往大连途中在烟台附近海域倾覆,282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

事故产生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10分重视,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唆使,国务院成立了1124特大海难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专程赶赴烟台市,代表党中央、国务院慰劳遇难者家属和生还者。领导小组在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想方设法组织抢救生还者,积极稳妥地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在遇难者家属的理解和配合下,有关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2000年6月大舜轮打捞出水。

2000年11月中旬,1124特大海难事故调查处理终结,有关责任人员遭到严肃处理。烟大汽车轮渡股分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峰、副总经理于传龙等4名责任人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省长李春亭、交通部部长黄镇东等13名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遭到相应的纪律处罚。

调查认定,1124特大海难事故是一起在卑劣的气象和海况条件下,船长决策和指挥失误,船舶操纵和操作不当,船载车辆超载、系固不良而致使的重大责任事故。烟大公司等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专门主持会议,听取了领导小组对这起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会议同意领导小组提出的调查处理意见,并根据相关规定,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烟大公司大舜轮船长曲恒明,对1124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烟大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高峰,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于传龙,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烟大公司海监室安全监督员范世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山东省烟台海监局监督科副科长都基军,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烟大公司海监室主持平常工作的副主任张绍坤,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留党观察1年、撤消副主任职务;

烟大公司生产经营部经理王云文,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烟大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刘宝敏,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撤消党委书记、解聘副总经理职务;

山东航运团体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兼烟大公司董事长王兴业,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山东航运团体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于新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留党观察1年、撤消副总经理职务;

山东省烟台海监局监督科科长王希源,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被留党观察1年、撤消科长职务;

山东省烟台海监局局长、党委书记王炳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撤消党内外一切职务;

山东省交通厅分管安全生产和水运工作的副厅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龚学智,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撤消党内外一切职务;

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周秋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党内严重正告、行政记大过。

鉴于这起特大海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对广大人民大众负责,并警示各级领导同志,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对以下公务人员给予政纪处罚:

山东省份管交通工作的副省长韩寓群,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罚;山东省省长李春亭,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正告处罚;交通部份管全国水上交通工作的副部长洪善祥,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罚;交通部部长黄镇东,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正告处罚。

2001年11月15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对1124特大海难事故的4名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玩忽职守1案,进行公然宣判。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高峰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于传龙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山东省烟大轮渡股分有限公司海监室监督员范世会有期徒刑5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原山东省烟台海上监督局监督科副科长都基军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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