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2年前的今天,1998年11月4日,戚火贵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死刑。
宣判后,戚火贵之妻当场晕倒。
1998年11月4日,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天的公然审理,对原海南省东方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戚火贵(副厅级)、原中国银行东方市支行行长符荣英夫妇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戚火贵死刑,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戚火贵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对戚火贵履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毕生;以受贿罪判处符荣英有期徒刑13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符荣英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对符荣英履行有期徒刑16年。戚火贵、符荣英犯法的1400多万元赃款赃物全部上交国库。
法庭调查质证表明:1992年至1998年春节,戚火贵在担负海南省乐东县委书记、东方市(县)委书记、东方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厅级)期间,大肆收受贿赂,利用职权为他人或企业审批土地、承揽工程、安排工作、提升职务,共收受14人的贿赂185.4万元、港币3.5万元、价值2.2万元的金条8根;其妻符荣英在担负中国银行东方市支行行长时间间,于1994年12月和1995年4月,前后给东华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陈某贷款400万元人民币,收受其贿赂20万元。不但如此,在侦察此案期间,检察机关依法扣押戚火贵、符荣英共同具有的财物1300多万元,其中,戚火贵、符荣英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财物有:人民币1014.78万元、港币61.37万元、美元3.02万元、新加坡元4700元、马来西亚币1500元和金项链34条、金手链4条、金戒指47枚、金手镯8个、金耳环4对、黄金4块。另外,戚火贵对交其弟保存的92.55万元中的43.55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公诉人认为:戚火贵、符荣英贪污腐化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依法应予惩办。其立功表现如:主动交代问题、检举他人等,不能构成减免惩办的要件。
戚火贵、符荣英夫妇依法陈说意见。戚火贵声音低缓,但尚能听清:9年前我在37岁时成为全省最年轻的市县委书记,今天成为人民的罪人。我知罪认罪,万分悔愧。通过深入检讨,我感到自己是人也不是人。我孤负了党和人民的教育培养。但我可以改造成人。我有两个老人,1个小孩要求司法机关给我1条生路此时戚火贵强烈的求生欲望,让每个旁听者顿生恻隐之心。
但是,审判长庄严宣判:判处戚火贵死刑符荣英有期徒刑16年。戚火贵浑身颤栗,顿时瘫倒在椅子上,符荣英旋即晕厥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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