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2年前的今天,1948年11月1日,解放军发布《惩办战争罪犯命令》。
1948年1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以总司令朱德、副总司令彭德怀名义发布《惩办战争罪犯命令》。宣布凡国民党军官及国民党党部、政府各级官吏命令其部属进行以下各种罪行行动中的任一种活动,则皆以战犯论罪;1、屠杀人民,抢掠人民财物或拆毁燃烧人民房屋者;2、施放毒气者;3、杀害俘虏者;4、破坏武器弹药者;5、破坏通讯器材,烧毁一切文电案卷者;6、损坏食粮、被服仓库及其它军用器材者;7、损坏市政水电装备、工厂建筑及各种机器者;8、损坏海陆军交通工具及其装备者;9、损坏银行金库者;10、损坏文化古迹者;101、损坏一切公共资财及建筑者;102、空袭轰炸已解放之人民城市者。该命令还指出;我军对待国民党反对派军政人员的政策是: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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