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1年前的今天,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会关于取消邪教组织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取消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为了保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消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以下决定:
1、坚决依法取消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法活动。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采取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大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消,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行,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奸淫妇女、欺骗财物等犯法活动,依法予以重办。
2、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大众,依法重办极少数犯法份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法份子区分开来。对受蒙骗的大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法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份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在全部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展开宪法和法律的宣扬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消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益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大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照国家法律。
4、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气力,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时间坚持下去,保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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