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2年前的今天,1988年10月24日,日本地方法院对扯落我国国旗的暴徒判刑。
1988年10月24日,日本中部城市岐阜地方法院开庭,对1988年6月扯落岐阜县府前的中国国旗1案进行了公然审判。4名被告均被判刑。
1988年6月21日,在岐阜县政府举行该县和中国江西省结为友好县省关系的签字仪式时,15名当地右翼份子将宣扬车开至县府大楼前进行捣乱。几名暴徒将挂在5米高旗杆上的中国国旗扯下。事件产生后,中国外交部要求日本政府及有关当局依法惩办肇事者。
岐阜地方法院对4名被告分别判处1年零3个月、10个月、8个月和6个月的徒刑。
被判1年零3个月徒刑的罪犯曾于1988年5月13日参与破坏爱知县名古屋市内的日中友好华表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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