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古代婚姻方式的文章,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中国古代社会,结婚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很多稀奇古怪的婚姻说出来会让人大跌眼镜。
掠夺婚
掠夺婚,又称劫夺婚,是以武力强行掠夺而达到成婚目的的一种形式。《说文》有言:“婚,妇家也。礼,娶妇以昏时,故曰婚。”结婚要选在黄昏进行,这正是古代掠夺婚的写照。劫掠妇女以黄昏之时最为合适。《说文》所云“娶,取妇也”,亦即抢夺之意。我们还可以从《易经》中发现掠夺婚的一些影子。《屯卦》、《贲卦》及《睽卦》屡见“匪寇,婚媾”的话,是说并非出现了强盗,掠夺不过是为了婚媾。《仪礼·士昏礼》规定,男方“亲迎”要用全副的黑色装备(“载鬼一车”),可能也是掠夺婚的遗迹。
服役婚
服役婚,是男子赴女家以服役支付妻子身价的婚姻形式,是买卖婚的变异。如果男子无足够的财礼聘娶妻子,可为女家服役,至若干年,其代价足以补偿后,方能领妻回家。秦汉时期,北方少数民族乌桓,即实行服役婚。男子随妻还家,“为妻家仆役,一二年间,妻家乃厚遣送女”(《后汉书·乌桓传》)。魏晋南北朝以降,北方少数民族婚俗中也有此类情况,如《三国志·魏志·乌丸鲜卑东夷传》裴注引西晋王沈撰《魏书》讲道:“乌丸者……其嫁娶皆先私通,略将女去,或半岁百日,然后遣媒人,送马牛羊,以为聘娶之礼。婿随妻归,见妻家无尊卑,旦起皆拜,而不自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二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出妻家。故其俗以妇人计,至战斗时,乃自决之。”除乌桓(丸)外,尚有高句丽、东沃沮、室韦、高车等同样如此。
收继婚
相传夏代后羿曾收伯明氏的寒浞为养子,并在赶跑太康后任用他为相。寒浞则勾搭上后羿的妻子,也就是寒浞的养母纯狐,而且合谋杀掉后羿。寒浞娶纯狐为妻,生下浇和豷(《路史》卷二十三)。这便是一宗收继婚。又夏朝的浇曾报嫂为妻。《楚辞·天问》:“惟乱在户,何求于嫂……女歧同裳,而馆同爰止。”这也是收继婚的体现。收继婚,又称逆缘婚,表现为兄亡嫂嫁给弟,姊亡妹续嫁给姐夫,嫡子继承父妾,弟亡弟媳转嫁给兄,伯叔母转嫁给侄儿等形式。它起源于氏族族外婚时期。在当时,人们认为嫁到本氏族的女子,不仅属于夫家,而且属于夫家所在的氏族。夫死后若其妻改嫁,就会随之失去财产和劳动力,收继婚则可以将其约束于本氏族内。所以收继婚也是一种财产继承转移的变异形式,它继承和维护了原有的亲族系统,使死者子女不致外流到其他氏族而减少劳动力。周代以后收继婚仍然存在,春秋时期更是司空见惯。
隋唐以降,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收继婚在中原地区已不普遍。但由于少数民族婚俗的影响,特别是由于杨隋、李唐皇室与拓跋鲜卑有着重要的渊源关系,收继婚的遗风仍屡见不鲜。隋炀帝曾纳其父文帝宣华、容华二夫人。唐太宗也有娶异母弟媳杨氏的事。中宗女安乐公主嫁给武崇训后,与崇训胞弟延秀私通,还在崇训死后和延秀成婚,其婚礼也十分热闹。
到明朝建国初年,朱元璋曾禁止收继婚,但在当时当时老百姓已习惯于这种婚俗,根深蒂固,虽然政府规定了严刑酷法,但要在短时间内移风易俗还是比较困难的。
典妻婚
典妻婚,是买卖婚派生出来的临时性婚姻形式,是封建婚俗畸形发展的结果。柔石的《为奴隶的母亲》、罗淑的《生人妻》、许杰的《赌徒吉顺》均作于20世纪30年代左右,都反映了典妻这一现象。人们大概都知道柔石的小说《为奴隶的母亲》。春宝娘因为家庭贫困、无以维生,被丈夫租给了一个地主,在地主家过了几年,养了一个孩子又回了家。这个凄惨哀婉的故事,反映的就是一种典妻婚的现象。典妻婚以男方用钱财租借已婚女子作临时妻子为特点。绝大多数情况是男方已婚无子,家财富足,需要子嗣,女家夫妻经济困难,衣食不保,只得将妻子典当于别人。典妻有一定期限,并收租典金,男方到期将妻归还。典之外,又有雇,即计日受值,期满许归。
“典妻制度”在古时候有人租,如果男方没有能力偿还那就变成卖了。典妻在古时候又称为“承典婚”、民间说法就是“借肚皮”,这是当时的社会综合环境因素衍生出来的一种变相的婚姻形式,婚姻买卖。
一般来说典妻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其实就是和正常典当物品是一个道理,签订一个协议,协议说明谁向谁租借妻子,在这个租借的时间里面,买方可以对卖方的妻子做任何的事情,而且还可以生小孩,就是你的老婆变成了被人的老婆这么简单,但是协议一般都是有时限的,时限就要看双方的协定了,毕竟典当的也是有分短当和死当,只是价格会略有不同。
典妻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南北朝时期,当时就有“质妻”和“雇妻”的说法,所谓“质妻”就是转换,将自己的妻子换给别人然后获取一笔钱,限期内还钱就可以要回妻子,说白就是抵押。“雇妻”就是租用的性子,只要支付租金就可以了。
其实这种典妻制度的盛行其实有很多历史的原因,第一当时的制度的问题,虽然古代时候自秦始皇开始对于婚姻的制度已经开始了完善,但是对于典妻制度并没有限制,而呈现一种默许的态度,既然不反对那就相当与合理,也就有人这样做了。
第二当时社会女人的地位,要知道当时可是帝制的封建社会,是男主霸权的社会,女人的地位其实并不是很高,没有任何的话语和人生自由权力,当家里男人因为病或者欠了大笔的赌债或者是其它什么原因的没有支持生活,一般都是选择这样的方式典当妻子,妻子也没有权力拒绝。第三借肚子生孩子,其实这种恶习在现在社会还有,由于有一些家庭一些原因怀不上孩子,就会通过这种方式,收养不是不可以,但是毕竟有些男方家庭要求的还是自己的血脉。
中国帝制时代女性地位低下,衍生了许多不可思议的风俗,其中有一种婚姻陋习,令人难以置信,那就是起于汉朝、盛于清朝的“典妻婚”。历代政府对此都明令禁止,但又屡禁不止。典妻婚是一种畸形的婚姻风俗。许多底层社会的男子娶不起老婆,有些家庭因为生活困难便将妻子“典雇”给光棍汉两三年,换取一笔钱财。被典雇的妻子为受雇人生育子嗣、繁衍后代,期限一到,她就要返回原来的家庭。
晚清有文献记载:“鲍忠仕超未贵时,贫甚,典其妻与人。”曾国藩手下名将鲍超,年轻时生计困难,曾将妻子雇与他人。
早在汉朝,由于战争频繁,“男子疾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老百姓生活难以为继,就有人开始卖妻。此时虽然不是典型的“典妻”,但已经有了雏形。
清朝时“典妻”现象达到了顶峰。主要是太平天国运动后,清朝的农村经济受到战争破坏,日益走下坡路,社会中下层百姓家徒四壁,吃饱穿暖都难以实现,更没有能力娶老婆,因此出现大量的“剩男”。这就为典妻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典妻现象遍及全国各地,名称各不相同,“浙江宁、绍、台各属,常有典妻之风”。在浙江仙居一带,“典水面”是一件既正当而又极普通的事情。“典水面”是仙居话,意思就是“租妻”。
在北方,典妻现象曾在辽宁、甘肃一些地方传播,辽宁称为“搭伙”,甘肃叫做 “僦妻”。在广西贺县一带还有“寄肚”之说。张心泰《粤游小志》云:“贺县桂岭乡俗最陋,嫠妇鲜再醮,有独而鳏者,则纳之生子,委之男后不复通问,谓之寄肚。”贺县的寡妇很少再嫁,没娶老婆或者死了老婆的男人,就专门租来生孩子,生完孩子后男女双方即断绝关系,孩子由男方抚养。
典妻制度发展到后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流程:一般要经过媒证、订约、下聘、迎娶等环节,其中关键环节在于订立契约。契约主要写明典妻的时间、租价等事宜。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价以妇女的年龄大小、典租时间的长短而定。
对租妻的人说来,还是会提出条件的,比如必须具备生育能力,出典期间不得与原来的丈夫同居,更不能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等,并将这些要求写到契约中去。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女给亲,妻妾归宗,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仍离异。”典妻违反人情人性,实际上被清政府明令禁止。
也就是说,在双方都知情的情况下,两边的男子都打八十大板,典雇契约无效,涉及的钱财没收。不过,《大清律例便览·户婚》又进一步解释道:“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
如果典雇妻女为人服劳役,就不受惩罚。只要没有白纸黑字的契约,是不是存在典雇妻女的事实,官府就不会根究。这相当于默许了典雇妻女现象的存在。毫无疑问,这是清朝典妻现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古时候,人口对一个朝代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古代都是以农业为本,需要人口,如果遇上战争的话,人口数量则更加重要了。
因此朝廷都会想尽各种各样的办法来增加人丁,如果有人娶不上妻子的话,朝廷也会帮忙,历朝历代都有类似的机构,可以将其理解为官媒。
很多朝代,女子到一定岁数如果不嫁人,等同于犯罪,不仅自己要受惩罚,其家人也会连坐,这个时候官媒会随便帮她找个人嫁了,至于嫁的人怎么样,那就由不得她,只能听天由命。
一般来说,强行嫁过去的人都不怎么样,都是娶不上妻子的人,所以古代的光棍比较有福,娶不上媳妇也不怕,朝廷会想方设法替他们解决。
正常时期,朝廷会有人专门负责此事,可是如果遇到战乱或者朝代末期,便没人能顾得上了,清朝末期便是如此。
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在其末期时混乱不堪,百姓更是过着水深火热的日子,很多人家吃饱肚子都是奢望,更别说娶媳妇了。
古人讲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那么那些穷人家老婆都娶不起,又如何去传宗接代呢?当时的穷人想了一个办法,也是穷人之间一个约定俗成的事情。
他们即便没有能力娶妻,但是也会通过“典妻婚”来为自己传宗接代,典妻婚又是何意呢?字面意思来看,典就是典当,通俗的理解就是将妻子典当出去,也就是租出去。
这种事情只会出现在穷人家,娶了媳妇之后,实在是家中贫寒,无奈出此下策,另外一部分穷人连媳妇都娶不上,他们的需求很大,租一个回去,为自己留个后代就行。
这完全是有违伦理的,对于女人来说更是丧失尊严,在那段历史中,女人地位低下,自然是丈夫说什么就是什么,不敢反抗的。
一般来说典妻婚和正常结婚区别也不大,也是要媒人介绍的,还要有一个象征性的聘礼,不过两者之间是有约定的,并不是真的娶了过去,只是脸面上好看而已。
女子过去之后,都是有时间约定的,根据记载来看,最长也就是五年,至于价格怎么谈,就要看女子的长相,以及好不好生养这些。
两者之间也是有详细规定的,比如说典当出去之后的女人,在这个期间是不允许回家的,家里有孩子也不可以回去看望,一直到结束之后,才能回去。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事情并不是起源于清末,已经有很悠久的历史了,在汉朝的时候,统治阶级认为这种事有违伦理,还曾明令禁止。
到了后来,只有到朝廷混乱,百姓实在过不下去的时候才会发生类似的事情,在穷人看来,留个后代才是大事,饭都吃不起了,这根本没什么,对双方都有利。
关于此事,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叫法,有趣的是,清末朝廷知道民间大面积出现此事时,也曾专门下令禁止,可惜依旧是屡禁不止,原因很简单,他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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