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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对官员贪污有什么政策在历史上有何影响

以史为鉴 2023-06-13 23:37:32

清代对官员贪污有什么政策在历史上有何影响

在封建社会里,清代法律应该说是非常健全的,同时清朝惩贪“执法未尝不严”,仅乾隆一朝,因贪污受贿而被处死的封疆大吏就有二十余人,但仍然无法遏制吏治日下的趋势,所谓 “诛殛愈众,贪风愈甚”。很多清史研究者都认为清代吏治腐败,跟清朝制定的“完赃减等”定例有着无法分割的关系。

清朝的“完赃减等”定例普遍而长期适用于侵盗、贪污等犯罪,对清代愈演愈烈的吏治腐败,无疑起到了重要的催化作用。

第一贪官和大人

历代法律体系都把奖廉惩贪作为治官之本,因为吏治清明与否关系国家长治久安。早在春秋时期,晏子相齐时便说过:“廉者,政之本也”,汉文帝也认为“廉吏,政之表也”。清朝的康熙也深知 “治天下以惩贪奖廉为要”。

中国的封建王朝惩贪的法律有一个基本特点,即以赃定罪,严治枉法。唐律有 “六赃”,其中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 “三赃”,俱指官吏而言,而以枉法最重,不枉法次之,受所监临又次之。

自唐宋以来,枉法赃皆有死罪。唐律规定: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至十五疋绞; 不枉法者,最高刑罚为加役流。宋朝虽然比较仁厚,对一般犯罪都能从轻,独于治赃吏最严。宋太祖、太宗两朝,官吏因赃罪处死者便高达五十余人。王安石曾说: “今朝廷之法所尤重者,独贪吏耳”。

明太祖朱元璋对吏治的治理更加严格,“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实草。法令森严,百职厘举。”官吏一涉赃罪,不但本人要治罪,甚至其子孙也不得出仕为官。

清初贯彻“治国安民,首在惩贪”的宗旨,将枉法赃八十两定为实绞、监候两种处罚。但是对于“贪污”犯罪之外的官吏对国家财物的非法占有,定为“侵盗”罪,惩罚比“贪污罪”为宽。

相对明朝,清朝对官员侵盗罪的惩罚比较宽大,并将这种“宽大”逐步扩展到贪污犯罪的处罚之中。康熙二十七年,将贪赃罪的死刑门槛提高到三百两。雍正三年,又把死刑门槛提高到一千两以上,多以斩监候为主,并作为 “正例”相沿。所以说清代“律文极严,而例则极宽”。致使清代侵贪犯罪,实际上适用死刑的案例较少。

康熙五十三年,刑部尚书赖都奏称,现在亏空积至八百余万之多,其中不无家产可以清还,请分限减等,并严承追官员处分之例,经吏、户、兵、刑四部会议: 凡侵盗挪移应追之赃,一年内全完,将死罪人犯比免死减等例,再减一等发落; 若不完,再限一年追赔,完者免死减等发落,不完照原拟监追,仍再限一年,著落犯人家属追赔。如果家产全无,保题豁免。四部议奏后,奉旨依议,钦遵在案。

乾隆十二年,刑部上奏:查得刑部定例,凡侵盗挪移应追之赃,分限三年,一年内全完,死罪减二等,应满徒; 二年内全完,死罪应满流,不完者照原拟监追。其三年之内全完,如何减免之处,请乾隆圣断。乾隆大惑不解,下令 “查此例系何年何人所定,并雍正年间审明实系侵盗之犯,曾无一人正法者乎? 并令将三年内亏空全完,作何拟罪之处,一并查奏。”

经过大学士张廷玉等人查阅刑部案卷,共查出四十起,处理结果大体有六种情况: 其中有在监病故者,有限内全完照例减为流徒者,有援赦得免者,有奉恩旨减豁者,有妻子入辛者库者,有发往军台效力者。

之后张廷玉等复奏: 完赃减等立法本意是给侵盗罪犯,特别是死刑犯人宽以时日,使亏空得以补齐,但因“定例只照原拟监追,而历来成案又未拟入情实,竟似拖欠帑项可以不至正法,诚如圣谕,如此科断,殊非惩贪之意”。为此建议:嗣后亏空人犯除一年二年完赃减等仍照定例办理,若三年之内有能将亏空全完者,令该部具折请旨,或照二年之例减流,或照原拟监候,其完赃不能及半者,应即入于情实案内,以彰国法。使得“侵盗人员知有正法之日在,已侵者不敢复存幸免之心,即未侵者亦皆知所儆畏,贪风或可稍戢。”

根据此次核查,雍正十三年间,没有官员因侵贪被处死刑。特别是侵贪数额达450 万两以上,最后仍有四十万两没有 “完赃”的原山西巡抚苏克济,也奉 “特旨释放”。这说明完赃减等例在雍正一朝广泛适用。而无论从立法到司法,雍正朝对完赃减等例,实行得更为宽纵。

雍正元年据此定例: 侵盗钱粮挪移亏空监追等犯,遇恩赦仍行监禁严追,有能三年内全完,免罪释放。这远比康熙五十七年 “完赃减等”例更为宽纵。由此, “完赃减等”例也被称为“完赃减等”免罪例。

同治年间刑部编纂的《大清律例根原》载道:“凡侵盗、挪移等赃,一年内全完,将死罪人犯比免死减等例,再减一等发落; 军、流、徒罪等犯,免罪。”也就是说,“完赃减等”例的全称应该是 “完赃减等”免罪例。它将“完赃减等”免罪限定三年期限,侵盗犯死罪者,在一年内把全部赃款退还,减死罪二等,处以徒刑; 侵盗犯死罪以下者,在一年内把全部赃款退还,免罪释放。侵盗犯死罪者,在二年内把全部赃款退还,减死罪一等,处以流刑; 侵盗犯死罪以下者,在二年内把全部赃款退还,各减一等发落。而在第三年全完,没有具体规定。如果三年仍然不完,采取的是模糊处理,死罪 “瘐死狱中”,死罪以下发落。

雍正初年,国库亏空数额巨大,达到了二千万之巨。当时户部亏空达 259 万两,江南地区亏空达到 800 万两,监押待审的官员有数百名之多。面对如此巨额亏空,雍正下令: 勒限一年,令其先完挪移之项,后完侵欺之项。若完挪移数内完足侵欺之数,其余侵欺挪移之数委属力不能限内全完者,暂停正法,仍再勒限监追。

同时,雍正对 《户律》“挪移出纳”律进行修改,制定了 “完赃减等”例,内容更为宽纵: 挪移二万两以上者,虽属挪移,亦照侵盗钱粮例拟斩,监候。统限一年,果能尽数全完,俱免罪。若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二等发落。二年限满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一等发落。若三年限满不能全完者,除完过若干之外,照现在未完之数治罪。

清朝将侵盗犯死罪另定 “完赃减等”免罪例,是基于为赔补巨额亏空的特殊背景。但是定例之初原为侵挪仓库钱粮,例应追赔,其犯罪本由亏帑,是以限内完帑尚可从宽。但是因为规定上有了“等赃”二字,所以在处理时,几乎所有的贪官污吏都遵循了这两个字,概从减免。

这种对法律条文的广泛适用,无异于纵容官吏的贪污行为,对吏治影响甚大。故乾隆初年不断有官员奏请修改或者废止。因为康熙设宽大之条,系专指侵盗挪移仓库钱粮者而言,其犯枉法、不枉法赃者原不在内。而后来的贪污官吏牵扯援引,对贪赃枉法行为进行减等、免罪,助长了官吏的贪污行为。因此贪污犯罪应停止“完赃减等”。

但是这些建议并没有得到乾隆的采纳。因为刑部尚书尹继善极言完赃减免之例行之已久,不宜一朝废除,只宜对贪污犯罪限制适用完赃减等例。如果贪赃官员果能在年限内还完,死罪减一等改流,流罪以下各减一等发落。如限内不完,死罪照原拟监追,流罪以下各照原拟发落,应追赃物照例追赔。这个建议经乾隆与大学士及九卿详议后,得到了批准。至此,“完赃减等”免罪例修改为:“完赃只减等,不免罪。”虽然相比这前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完赃可以减等,仍为官员贪赃枉法开设了方便之门。

乾隆一朝贪污案件频发,处理时皆做减等处理,导致了侵贪之风蔓延。乾隆六年规定,官员贪赃,完赃后照例减等,便可结案。嗣后官员有犯侵贪等案者,亦照此办理。并将这条规定写进了《大清律例》第 37 条之中。

对于地方大吏的侵贪案件,乾隆处理上也趋向宽纵,或者一再拖延。乾隆十二年,涿州知州张德荣亏空一案,刑部奏称张德荣例应拟斩,但亏空银两尚未追完,应请缓决。乾隆下令把原来无限期监追缩短为二限即两年。两年后张德荣仍然无法补全亏空,于是便被乾隆正法。乾隆为些还特别颁发谕旨,说朕之本意,不特为止侵盗,实乃以惩贪婪。并表示 “权不改勒限之例。若后来侵贪者复多,必照此旨办理。”

张德荣之死尽管对官员有所震慑,但并没有出现乾隆帝所期待的 “旋转之机”。侵贪之风继续蔓延。乾隆二十二年处理湖南布政使杨灏和湖南巡抚蒋炳侵盗案时,这两位地方大员在期限内完赃,秋审时将其拟入缓决。但乾隆仍然十分愤怒,亲自将杨灏改为斩立决。但是这种个案,只是乾隆当时心情激愤之下的处理,而并没有将这种处理的方法写进律条。所以此案后,贵西道员钮嗣昌侵亏案因限内完赃,便被判为减等发往军台效力。

乾隆一朝,因侵贪而立案的多达三十多起,其中正法或赐令自尽的封疆大吏就有二十六位。

而府县官员,受到正法的更多。仅甘肃冒赈案,执行斩决的州县官就有五十六人。以上受到严厉惩处的侵贪犯罪,多数都是无法完成“完赃”,做不到“减等”才受到的惩罚。乾隆晚年也不得不承认“朕数年来率从宽典,以致各省督抚中洁己自爱者不过十之二三,而防闲不峻者亦恐不一而足。朕先当自责。”

乾隆帝去世后,嘉庆在修改侵贪法律时,将乾隆的“侵亏完赃不准减等”例删除,并于嘉庆七年恢复了 “完赃减等”旧例,并在实际执法中有扩大的趋向。如嘉庆十八年福州府平潭同知徐涛赃至一千两以上,按监守自盗律拟斩监候。次年,因徐涛在一年内完赃,便在“斩罪上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

自此,清朝便极少有因侵贪犯罪而受到正法者,侵贪之风亦如脱缰之马,吏治江河日下,最后终于使得清朝气数已尽,走向了灭亡。

清朝下的一道政令,为何会成为了清朝贪官多的源头?

清朝之所以有这么多的贪官,主要是因为他们的捐官制度。对,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清朝的贪官都是数一数二的。就算比起杀不完贪官的明朝清朝也可以做到碾压。因为在清朝可以花钱买官,所以做官的成本就高了,成本一高,自然要从别的地方把当初的钱赚回来。所以在这些买官的人上位之后,就开始大肆敛财。在当时有很多的富商利用这一个漏洞让自己的子孙后代当官。如果仅仅是这样的话,那也不会导致贪官太多,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明朝在处置贪官的方法上有很大的漏洞。

在清朝280多年的历史当中,针对高级官员的贪污事件,一共有108次。涉及到157个人,其中只有68个人被处决。而剩下的人大部分到最后都相安无事。甚至很多贪官在事情结束之后官复原位依旧贪得无厌。特别是在乾隆时期,这样的现象达到了顶峰。

在当时这些贪官会把钱事先交管到内务府。这些钱最后大部分都进入了乾隆的小金库,只有一小部分被拿出来做一些善事。在乾隆时期,有一个叫李质颖的大臣主动请罪,说自己担任巡抚的时候失职,希望可以拿10万两白银出来当做惩罚。然后又把自己其他的罪状都给罗列出来,前前后后交纳的罚款有26万两白银。因为筹集不到这么多的钱,他甚至请求可以向乾隆分期付款。乾隆在听完他的罪状之后,不仅原谅了他,而且还保留了他的官位。一个小小的巡抚都可以拿出26万白银,可见在当时他贪了有多少。

清朝这么多的贪官都没有遭到处罚,主要是因为他们会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各种关系向皇上贿赂。把自己贪污过来的钱财的一部分交给皇上,买来自己的平安。所以在当时很多官员根本不怕贪污被发现,只要不是天怒人怨,直接被处决都可以保命。而清朝的皇室也通过这个制度收敛了大批的金银财宝。

清朝的社会控制:和政治熏陶环环相扣

历来统治阶级的政策在民间 社会 上的施行不单单是冷冰冰的教条化,每个朝代有自己特色的统治艺术和控制手段。清朝统治者想确立更 开明宽和的开国气象 ,在政治教化和法律两个方面加快同中原政治的融合和重新恢复,推进满族政权的汉化。

统治离不开法律这个手段,通过 法律控制 社会 是人类 社会 文明的标志, 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清朝人的统治艺术,则可以用"环环相扣,处处制约"来形容了。

在清朝,中国 社会 的法律控制主体和组织,实际就是 以皇帝为核心的官僚组织系统, 它是皇权实施法律与 社会 控制的主要力量。官僚体系的组织力、威慑力和执行力,实际就是国家的控制力。

《大清律例》 是参考明王朝的律法不断完善编制的。在清朝最重要的职能部门是法律控制的"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掌全国刑罚,各省刑罚案件上报到刑部后,刑部会同六部尚书各官集体协议办理。

都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 , 专管国家风纪、政事得失、官员的风气动向。主要职能是考核百官的德、忠、廉。大理寺是平反刑狱的机关。刑事案件,死刑的案件必须在经刑部审理、都察院审核后,送大理寺最终批准。

此外还有六部、军机处这些部门不做叙述。无论是三法司,还是其他政府机关, 全国或中央最高的大法官是清朝皇帝 。清朝皇帝自顺治而下都大权在握,决不下移。

清朝皇帝掌握全国的最高立法权与司法权 ,不仅亲自裁决死刑案件和过问钦命大狱,而且对全国的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直接控制和掌握全国的审判活动。

清朝律例对每个阶层的民众有着详细的规章制度。比如 清代的皇室和历代封建皇族一样,是 社会 中的高级群体, 拥有绝对的特殊豁免权。这些享有特权阶层的皇族,实行每年造送册籍制度,每支族类什么时间生的子女,在哪里出生都要详细记载。

宗室册籍也有很大的区别。宗室册籍为黄册,觉罗册籍为红册。在政治上,按皇族支派远近封爵,以享受不同的特权。在经济上,皇族享有特殊优待,每年的俸禄按照级别严格执行。在法律上, 皇族享有法律的特殊保护

满旗人的土地、房屋民众是不能买的。皇帝赐给王公贵族的庄子更是禁止典卖,一旦发现处以很严重的刑罚,甚至斩首死刑。 官僚阶层是封建王朝必不可缺的一个群体, 是封建王朝皇权统治民众依靠的帮手,他们代表着朝廷国家的身份,维护着统治阶级的政策和制度。

所以清政府赋予官僚阶层的法律地位肯定要高于普通民众,官僚阶层内部等级也是很多的种类, 作为皇权的代表和自身名望的展现 ,他们的地位、名望、权利仍高居普通 社会 民众很多很多。

比如官僚阶层的人靠着父辈的关系可以在官场上获得比普通科举出身者更多的升迁机会。这就是清朝时期的官二代,出生起跑线已经不一样了。在赋税上也比普通民众上缴的少, 生活中的每个方面都要优于普通的民众百姓。

在法律上, 官与民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 ,故法律禁止部民殴骂所属府、州、县官。出了事情可用罚傣、降级等行政处罚,免于刑事处罚。士绅阶层,士绅是官僚集团的后备力量或官僚卸任荣归的 社会 场所。

他们是处在民众和官僚之间的一类人,他们 独立编户 ,以区别于平民或庶民地主。在 社会 生活方面,士绅们享有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如士绅们的服饰、饰物、头冠与平民百姓不同。

在婚丧祭祀及其他节庆典礼中,士绅不仅承担着主持等特别的作用,并且有遵行特种礼仪式的特权,以突出其地位的崇高。为了显示荣耀与尊敬, 百姓必须称呼士绅们为"老爷"。 免服差摇,有政府给予的津贴。

比如在国子监就读的监生,以及应试的生员等都可获得数额不等的津贴。灾荒时,生员获得的贩济也不同于一般百姓。成为官与民的中介,实际控制着地方 社会 。士绅这一特殊群体是 封建帝制 本身所造成的。

在以等级、身份划分 社会 成员的封建 社会 结构体系中,各集团之间,尤其是官、民之间 横亘着不可逾越的等级鸿沟 。官、民 社会 地位相差甚远,平民见官要下跪行大礼参拜,而官也不能与庶民轻易交接,以维系封建法统和等级尊严。

因此,地方民情难以由平民径直达于官府,官府应办之事也无从直接施之于民。这就决定了必须 借助第三种 社会 力量 来沟通官、民关系。于是,具有功名等级身份而无官位的地方士绅便成为官府实施统治所依靠的主要力量。

平民阶层中还有细分地主、商人、农民。庶民地主多半是中、小地主,没有任何特权。虽然他们将土地佃租给农民,收取实物地租,或雇工经营,对佃农或雇工有一定的人身控制权,但他们与自耕农一样,是国家的编户齐民, 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一样要承担国家赋役。

清朝的农民除了摊丁入亩,这个制度免去一部分赋税的好处,其他与别的朝代没有什么可比性了,就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靠天吃饭的主。清朝的商人还要分 民商、官商、皇商 。中国在几千年封建思想统治下,商人的地位始终是处于贱民之上普通品种之下的。

虽然清代商人比前代商人的地位有很大提高,但与其他阶层相比, 商人依然是庶民身份, 没有特权,与其他庶民一样要承担各种赋役,甚至比其他庶民的赋税还要重。

清朝统治者将吏治作为稳定统治基础人员方面的重要手段。对官吏队伍的严格管理与控制与重视官员的 "政德"与"官德" 、加强训谕、注重操守等结合起来,对违规及贪污官员严惩不怠。

只要官吏有坐脏行为,无论枉法还是不枉法,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八个部分划分为四十多个门类, 构成了一个立体的对官吏进行严密监察的专制网络,对清朝统治者加强对 官吏的监控、防止和惩罚官吏违法犯罪 起到了重要作用。

统治者历来都把宗教视为控制民众的重要精神手段和维护现存 社会 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清政府加大了惩处力度,并 连坐里长 。其用意不仅在于扼制那些违悖王朝统治理念的思想的产生,更重要的是为了根绝与之有关的反王朝组织的存在。

清朝地方官员在教化工作上非常细致,积极落实保甲制度等等。吏治同政治教化结合使教化变成民众可以直观感受的政治实践,增强了民众和地方官员之间的联系, 加大了底层对政治教化的接受度 ,从而使政治教化作为稳定机制产生了更好的效果,也确保了地方行政的平稳和高效。

清代由于统治的特殊性,对于政治 情感 的建立和培养更加敏感,十分在意营造 与民同欢其乐融融 的 情感 交流体验,希望在底层 社会 建立起忠诚和无条件信任的 情感 依赖模式。

从某种程度来讲古代民众尤其是小农对于皇权其实有很严重的依附心理,依靠强大的势力获得庇佑是一种审时度势后的 功利性选择 ,所以底层 社会 也愿意对于政治教化表现出一定的迎合。

政治教化同道德伦理规范相结合,也有很多正面积极的内容,客观上对 调整 社会 关系、培育民众素质、提高道德水准和促进 社会 安定 有很大益处,所以民众对政治教化有所接受也是情理之中。

政治教化机制运行最大的变数就是处于权力结构最底层的 社会 民众,实现教化的理想化统治者最希望底层民政积极自我教化教育,逐级向上迎合的态势,所以底层进行的自我教化活动都是都是 对政治教化顺从 的表现。

宗法、族法和家法,这些都是底层的民众进行自我约束教化的产物,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族人犯错先要接受族长的审判,用族规进行惩罚教化。家法族规关系家族兴衰和荣辱,在教化上的体现多数在于多在于维系家庭内部的景观和秩序同国家要求的模范家庭、宗族样态相符合。

政治教化作为稳定机制在清代统治体系中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在某些地方还实现了加强和创新,比如 吏治与教化 的更紧密结合、在教令法律化方面的加强,做到了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关系。

清朝统治者在政治教化机制下通过 "软控制" 重新实现统治秩序的确立,民众恢复了自己的身份定位,快速融入新统治权威下的政治和 社会 环境当中。

清朝为什么会渐渐覆灭?这个当官的政策,让国家充满腐败吗?

在古代,不管是哪朝哪代都会有一个共同的现象,那就是官腐,贪腐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直到现在也还在进行反腐工作。但实际上古代官员基本没有几个清廉的,而有的那几个过的都很是不好,受人排挤。像杜甫,陶渊明这样的人虽然清廉,但是落得受人排挤,收入贫微,生活都成问题。反观那些个贪污之人,却是一个个都是高官,且各种收礼收钱富到敌国。他们带出来的一批就是买官的人。


在电视剧常常会看到有买卖官职的现象,不过在历史之中,这样的事还真是有且是不少的。自从官职出现之后,金钱贿赂买卖官职就一直伴随着不曾消失,只是有些时候反腐工作好致使那一段时期的腐败现象少一些,而有些时候皇帝无能,大权下移,这样的现象就更加的明显了。像我们熟知的清朝,就是腐败贪污最严重的朝代了,尤其是到了清朝末年,那贪污的数目难以想象,官官相通一起贪污。而买卖官职这时候也是最为猖狂的,从大官到小官,有能卖的官职一律不给空了全部给卖,而那些商人甚至是土匪头子,因为有钱想要谋个好听的名声,就会砸钱去买一个官职当当,所以事实上这样的官根本没有能力去治理一方,只会加快其灭亡的脚步。


但清朝买卖官职与其他朝代不同,其他都是暗地里交易,而清朝到了后期直接摆上了台面,明码标价出售官职。还美其名曰捐官,意思就是你出钱给朝廷救灾,朝廷就补偿你一个官职,这样一来就将买官名正言顺了。自乾隆皇帝开始就出现这样的制度,因为康乾盛世的结束,清朝的国库已经开始日益的空虚,所以需要这样去充实国库,但是刚开始的时候官职还是卖的很贵的。从九品到四品一层层下来,买个县令就要上千两银子了,而四品的官更是快两万两银子,这样的价格不是一般人可以买的起的,所以刚开始不仅充实了下国库,贪腐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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