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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一医院启用预警系统,医生不合理用药将被警告

中医世家 2023-07-07 20:43:45

驻杭州市卫生局纪检组组长龚萍介绍,为督促临床医生合理用药,在一年前,杭州市卫生局在杭州市一医院试点构建临床用药信息预警系统平台。

在这个系统没有运行之前,极个别临床医生存在处方不规范行为,成为医疗安全隐患。该系统诊疗规范和标准输入到后台背景资料中,一旦医生的处方中出现不规范行为,如药品配伍禁忌的错误,系统自动会发出警示,好让医生及时进行修改,不致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该系统重点针对临床上容易出现的不合理用药、不规范诊疗等问题,根据我国药典、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临床路径指导原则等法规,在医院信息网络上设置预警功能,通过事先预警、事中阻断、事后分析处置,达到合理用药,规范诊疗。

该系统已实现病例个案药物用量预警、药品及均次费用预警、抗菌药物使用预警、用药时间与次数的预警、临床用药安全如药品配伍禁忌等预警。

弹出警告

直接阻断处方行为

当临床医生开具的处方出现不合理用药情况,该系统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自动弹出信息框,发出黄色或红色警告提示,并要求医生改进。

比如说,如果医生处方药品单次剂量超过或者两种药不能一起服用的话,系统就会发出预警。问题严重的话,即会发出红色预警,直接阻断处方行为。

如治疗心脏病的药品心律平,治疗量1日300~900mg,分4~6次服用。如果医生单次剂量超过,系统就会发出红色警示,并显示“请注意用药剂量”的文字提示。

同时,系统对超常规用药也会予以记录,即时或定时发送给专家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按权限提交给相关管理科室、分管院长,对异常处方进行点评。

“该系统能结合临床路径管理要求,实现临床用药查询、临床路径查询、不良反应提示功能,便于临床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制定出适宜的治疗方案,并可查询相关药品的详细资料和医院规定的用药限制,避免用药差错。”龚萍说。

新系统将在全市卫生系统内推广

最近,杭州市一医院已将临床用药信息预警系统植入到医院的诊疗系统中,该系统的预警、查询、统计功能可在全院各临床科室使用。

“该系统可全面反映各科室医生、病人用药种类及数量,药品费用及均次费用,医生所受到的黄、红色预警次数等。相关信息可及时提供给专家和管理者评析,以便及时采取管理和改进措施。”龚萍说。

该系统在市一医院投入试运行将近一年时间以来,整体状态良好,效果明显。接下来,市卫生局将在全市卫生系统内进行推广,规范临床诊疗行为的同时,为老百姓创造一个更放心、更满意的看病环境。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冠发热线上怎么开药?


发热患者就诊提示
首先需要关注【杭州市一医院】微信公众号——点击【咨询复诊或互联网医疗】→选择相应科室、相应医生进行咨询或复诊处方配药
1、线上就诊
发热、咳嗽、咽痛等症状的患者互联网医院【发热咨询】,进行在线咨询、快速配药等。
2、线下就诊
所有发热患者,均需进入发热门诊就诊,注意全程做好个人防护。
门急诊就诊提示
患者持48h内核酸阴性报告或现场抗原检测阴性结果就诊;需摘除口罩进行诊疗或手术的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阴性报告;其他具体以相关科室通知为准。
配药取药用药温馨提示
1、互联网配药
互联网医院就诊患者,复诊患者可选择【在线复诊】,提供市区快递免费配送到家服务;初诊患者可选择【在线咨询】
2、快递取药服务
医生在线开具处方后,患者可选择药品配送方式:收到医生处方,付款后点击【完成】按钮,填写配送地址和电话,完成在线支付即可。
3、安全用药——在线药学咨询门诊
为了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杭市一院在互联网医院长期开设药学咨询指导门诊,参与药学门诊的均为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临床药师。
咨询途径:关注微信公众号,首页点击【互联网医院】,点击【药学咨询】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 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
(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
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卫生院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自查报告

医学的每一个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生与病人,或更广泛地说,是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的多方面的关系。"由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和医学模式的转变,人们已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

卫生院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自查报告范文一:根据《邢台市20xx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办字【20xx】47号)和《20xx年邢台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邢卫纠【20xx】6号)要求和市县卫生局的具体部署,我院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加强自查自纠工作,医院成立了院长、书记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有一名副职专职负责这项工作。制定了关于在全院开展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全院职工召开了大会。让全院职工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了做好纠医惠民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教育引导、营造氛围

医院结合实际,以继续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和?修医德、强医能、铸医魂?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医德医风及社会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活动,部署要求,为扎实开展专项活动打好基础。

三、明确职责,确保实效

医院与各临床医技和职能科室负责人签订行风建设目标责任书,与全院职工签订行风建设承诺书,明确职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紧紧围绕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通过设立意见箱、举报电话、病人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接受社会监督,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在活动过程中,我们把专项整治工作与纠风工作、?三好一满意?、?治庸问责?、文明创建、创先争优等工作相结合,努力提升医院服务能力及水平。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自查,精心梳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在我院的共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诊疗过程中,由于有极少数医生用药不合理,存在开大处方的现象。

2、少数医务人员为病人主动服务意识有待增强,影响了医院整体形象。

3、由于我院用药数量较少,目前没有实行网上平台购药。

五、整改措施

针对自查出来的问题,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抓教育、强素质,结合?三好一满意?、?创先争优?和?修、强、铸?活动开展法律法规,警示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强化星级服务理念,在全院开展医德医风、医患沟通为主题的培训,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流程。

2、抓制度、严管理,坚持防范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业务培训,引导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继续坚持处方点评工作。加大对不合格处方的处罚力度,形成专项治理工作的警示机制。

3、抓监督,严纪律,继续坚持院领导夜查房制度、星级服务日督查制度、征求24小时内新入院病人意见和出院病人电话回访制度,坚持医德医风查房,严格督导检查,不断强化医院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医患沟通机制、投诉处理机制,畅通医患间的沟通和交流渠道,听取病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投诉,形成专项治理工作的制约纪律。

卫生院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自查报告范文二:全省工商系统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深入开展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强化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办力度,深入推进医药广告整治工作,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取得新的工作成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工商系统高度重视纠医专项治理工作,充分认识到抓好纠医专项治理工作既是维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需要,也是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增强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省工商局把纠医专项治理工作列入全局性重点执法,通过制定下发《2016年全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执法工作会议强调、单列执法办案年度工作目标等方式进一步推进工作的开展。坚持?有部署、有查处、有检查?的工作原则,继续把治理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日常监管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和公平交易执法工作的'全局性工作之一,并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在日常工作中,也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督查检查,在中期执法工作检查和执法效能督查中,重点检查了解各地开展医药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二、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涉医涉药案件

(一)继续加大力度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及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结合监管执法的实际,加大对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泉州永春县工商局立案查处了福建省永春县医药公司商业贿赂案,没收违法所得84608.8元并罚款5万元。泉州市工商局立案查处了泉州市艾格美康复器具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案等5起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案值32万元,罚没金额49.46万元。福州市鼓楼区工商立案查处了龚某某向闽侯县上街镇红峰村沙垱卫生所贿赂案,没收违法所得2842.40元并处罚款100000元。福州市工商局还立案查处了福州市榕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案、福建宜又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案等6起案件,有力地震慑了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二)深入开展医药广告整治工作

1.医药广告监测工作落实到位。全省互联的监测网实现对省市两级广电媒体实时监看监听、24小时不间断录制,同时全面加强对省内报刊广告的监测,监测预警能力大大增强。1-5月份全省工商系统共监测检查各类广告94.94万条次,发现涉嫌违法广告1.73万条次,广告总违法率为1.82%。其中,监测检查药品广告8.32万条次,发现涉嫌违法广告0.26万条次,违法率为3.13%;监测检查医疗广告52.71万条次,发现涉嫌违法广告1.13万条次,违法率为2.14%;监测检查保健食品广告18.04万条次,发现涉嫌违法广告0.15万条次,违法率为0.83%。

2.整治医药广告专项行动成效显著。一是行动迅速。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等八个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6〕69号)精神,迅速开展专项行动。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并召集省内主要媒体负责人,认真传达学习全国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督促媒体自觉开展全面清理自查,即时停止发布违法医药广告。二是整治有力。今年以来,全省工商系统查处罚没款万元以上的广告案件115件,罚没金额321万元,集中查处了一批屡禁不止、顶风发布、违法情节严重的违法医药广告。三是定期曝光。加大对违法虚假广告的曝光力度,利用?福建红盾网?及时发布广告监管信息,宣传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定期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虚假广告。四是综合处置。综合广告监测、部门转办、受理举报等各方面违法广告线索,认真进行汇总、梳理、整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采取多种形式相结合进行处理。今年以来,省工商局共发送短信152条次,约谈媒体12家次,送达违法广告告知书43份,发布违法广告警示公告2期,责令公开更正6次,移送媒体主管部门督促整改5次,转办查处53批/件,其中已立案查处19件,罚没金额53.14万元。

三、加强综合治理,查处与规范并重

一是理顺职能。我局按照?各司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分?严厉查处大要案件,积极拓宽执法领域?和?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两个部分十五个具体项目,规定了各职能机构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任务分解和工作分工,建立健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工作格局。二是加快信息化进程。全省工商系统实现了执法办案管理系统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的联网,及时准确录入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在信用分类监管中及时生成商业贿赂违法主体提示信息,指导基层工商所加大对违法主体巡查回访力度,同时,定期在?福建红盾网?上公布商业贿赂违法案件处罚信息。三是加强部门联动。联合药监部门开展为期3个月药品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全省各级工商局先后出动执法人员8097人次,车辆1587台次,共检查药品经营场所3321个(次),广告经营单位752家(次),立案查处涉嫌违法药品广告案件28起,涉案金额近20万元,全省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有效遏制,取得了良好成效;与卫生厅建立了黑名单双向移送制度,积极探索行政处罚与经营资质管理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并联合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监测各类医疗广告10373例,通报、警告或立案查处725例违规违法医疗广告。四是强化宣传教育。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省广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通过省纠风办纠风简报和省电视台的《纠风之窗》栏目对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大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面。

四、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存在问题

1.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建议行业主管(监管)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根据案件性质,及时将案件或案件线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2.有的媒体单位不认真履行、甚至放弃法定审查责任和义务,致使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屡禁不止。建议宣传部门、新闻主管部门加强对媒体履行广告审查义务的教育工作,提高媒体的自律意识,对多次不履行审查义务、刊载违法广告的媒体,予以吊销广告许可资格的处罚。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福建省201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立足职能,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反映最多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加大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深入开展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医药店。以省内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有关网站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的保健用品广告为重点,对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等六大类虚假违法广告进行深入清查整治。充分利用省市两级广告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医药违法广告发布动态,充分发挥广告监测预警作用,不断提高广告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广告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厉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对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促进医药广告市场持续好转。认真落实省直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大众传媒发布严重违法广告加强监管的意见》,用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等措施强化对媒体的监管,切实履行好医药广告发布环节监管工作。加强广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移送衔接工作,及时移送涉嫌虚假医药广告案件,加大对虚假医药广告责任人的惩治和震慑力度。

2.继续加大查处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力度。把治理经济领域的商业贿赂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源开发与经销、金融、房地产、医疗、教育等重点,认真查处。加大对以商业贿赂手段推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中介组织和具有系统性行业潜规则特点的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办,力争通过案件查办,规范、引导经营者公平竞争。

3.密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强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对查办虚假违法医药广告过程中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提请相关部门采取撤销广告批准文号、暂停产品销售、吊销医疗机构有关诊疗科目、取消商业贿赂主体投标资格等措施,形成整体合力。

“新冠吃药顺序图”疯传,这张图片中的8个药物都有哪些特性?

?新冠吃药顺序图?疯传,大家都纷纷收藏,只是为了备不时之需。这张药方是否靠谱,目前并没有定论,但是图片中大约有七八种药物,每种药的功效都不同。而感染后的症状也因为每个人的体质不同而不同。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症状,按照每种药的功效来服用。

一,四季抗病毒合剂,它的主要成分有桑叶,鱼腥草,苦杏仁,甘草,菊花等,具有消炎退热,清热解毒的功效,可以用来治疗病毒性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流感等。

二,风寒感冒颗粒,它可以用来治疗头痛,咳嗽,鼻流清涕,恶热发寒。它是一种中成药,具有疏风散寒,发汗解表的作用。

三,复方氨酚烷胺片,是一种感冒用药,可以缓解流行性感冒或者是普通感冒引起的相应症状。对于人们的头痛,发热,四肢酸痛,流鼻涕,咽痛,打喷嚏等症状可以起到缓解的作用。

四,布洛芬缓释胶囊,可以缓解人们的偏头痛,头痛,肌肉痛或者是手术后的创伤。也可以缓解成人或儿童因普通感冒或流行感冒引起的发热等症状。可以结合其他的抗病毒药物联合使用。

五,连花清瘟胶囊,它是一种清热解毒的中成药。可以用来治疗人类的高热,鼻塞,头痛,舌偏红,咳嗽等症状。具有宣肺泄热,清瘟解毒的功效。

六,蒲地蓝消炎片的成分是黄岑,蒲公英,苦地丁等。具有抗炎消肿,清热解毒的效,是一种清热解毒药类。可以用来治疗人的扁桃腺炎,咽炎等症状。

七,果维康适合增强人体免疫力。抵抗力弱,皮肤干燥,容易疲倦,情绪不佳的人经常服用果维康或者是果维C可以增强免疫力。特别适合老年人,孕妇及小孩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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