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患矛盾纠纷众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成为卫生系统的一大难题。对此,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在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本还是要深化医改,强化医疗安全监管,推动第三方调解机构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邓海华说,医患矛盾是转型期社会矛盾在卫生行业的集中体现,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医疗服务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体制机制、医疗保障、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问题。要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最根本的还是要通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好群众的看病就医问题;同时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医疗损害;另外应当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据邓海华介绍,2010年1月,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门组织1358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网络地市级以上全覆盖,县级覆盖面达到73.8%。
2011年1月到10月期间,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门组织共调处医疗纠纷14976起,其中,调处成功12218起,调处成功率81.6%,调解满意度在95%以上。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覆盖238个地、市、州和90个省(市)直管区县,参加医疗责任险的医疗机构数达10113家。
他透露,各地将进一步推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有效化解医患纠纷;同时,各地也将组织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建立起完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一、什么是 医疗纠纷 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签署调解协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在医疗纠纷调解中不为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以促成当事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为目的,组织调解、促进沟通、提出建议、见证协议。调解协议与协商协议一样具有合同效力,但不具有 强制执行 效力。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方式:1、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后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这种调解程序规范,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法定撤销事由,就成为合法协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卫生部等三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为市民调解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委员会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 退休 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 律师 、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组成。2、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卫生行政机关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占据着核心地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关于 医疗事故 的赔偿等民事争议;调解是可选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3、 诉讼 调解:诉讼调解也称司法调解,是指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法院组织进行、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调解。我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所谓自愿,一是从程序意义上讲,双方当事人自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二是从实体意义上讲,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愿。这是调解不同于判决的一个重要特点。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有权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主持调解,无权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也就是说,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通过上文我们可以了解到,当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而出现医疗纠纷时。患者是可以就 医疗纠纷找第三方 进行调解的,从文中,我们也可以了解到,出现医疗纠纷需要第三方调解的方式有三种。患者应该从法律角度来进行维权,这样才可以使自己的权益受到合法保护。
北京 市 医疗纠纷 调解 的方式 一、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以此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通常称之为“私了”。由于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本质上是平等的医患主体双方的民事争议,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同时,和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归于无效。据调查显示,85%以上的医患纠纷都是通过此种方式解决的。在医疗纠纷激增的今天,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方式仍然为有效,也是便捷地解决医疗纠纷的好方法。 优点: 1、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是以妥协而不是对抗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2、当事人有更多机会自行参与纠纷的解决,不具有强制性; 3、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 4、经当事人理性的协商和解决,能达到双赢的结果。因此,总的来说,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具有省时、省心、经济的特点,它因能快捷有效地化解矛盾,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从而成为解决医患纠纷最好的方式之一。 缺点:尽管和解可以消除纠纷,但是由于此种方式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运作中的随意性使得人们对和解的公平性、合法性信心不足,医患双方的和解有可能排斥了本应介入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从而使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同时,所达成的协议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发生反悔,容易导致更大的风险和重复成本。 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 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级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贯彻实施政府的卫生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处理解决医疗纠纷是由其职责所决定的,当医疗机构和患者单独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协商解决。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医患事故处理条例》,把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经程序,即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先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否则不得提起 诉讼 ,使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节成为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优点:通过卫生部门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优点主要是: 1、快速方便。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所具有的专业认知能力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有的; 2、节约费用。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是职权行为,费用较低甚至不产生费用; 3、效力较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4、对行政裁决的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再次进行解决。 缺点: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的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医疗纠纷是以医学会作出的 医疗事故鉴定 结论为依据,医学会组织的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专家主要来自医疗机构,医疗事故鉴定因所谓医医相护“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导致患方对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难免产生质疑,因为卫生主管部门与医疗机构的特殊关系,在处理该类纠纷中无论是机构或过程都难以使病人满意。因此,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提出的调解意见有时难以得到患方的信服,难以成功解决医疗纠纷。 三、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当卫生行政部门也不能成功调解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即发生民事诉讼。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前,都要劝双方进行调解,并以法官身份提供第三者的帮助,称之为司法调解。医患纠纷经司法调解仍不能解决纠纷,法官不得不进行司法裁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解决纠纷,这是医患纠纷解决的最后方式。 优点: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是以国家强制力手段解决,其程序应是最公正的,最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民事诉讼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不能被推翻的最后的解决方式。 缺点:诉讼成本高、程序复杂、效率低,消耗大量的国家司法资源及医患双方的经济和精神资源。更重要的是,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医疗纠纷不宜以诉讼为主要解决方式。由于医生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职业,非经专业训练难以对专业问题得出客观科学的评价,而绝大多数法官医学知识缺乏,对有关 证据 的效力和诉讼进程难以把握,使医疗纠纷的定性和处理困难,相对于其他类型案件的审理显得苍白无力,而其裁决的结果未必令双方均满意,所以其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并非最佳。 四、其他解决途径 除了以上三种较为传统的解决方式,医疗纠纷还有其他解决途径,如第三方支持下协商解决、仲裁等。由于仲裁员选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专家又可以有医疗专家共同组成仲裁庭处理纠纷,两个专业的结合使纠纷解决更具效率,但是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仲裁的案例并不是很多,所以并不着重讨论。 如果在北京市遇到了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以上给大家介绍的 北京市医疗纠纷调解 的方式来解决,当然,以上的方式只是作为参考,是否能够解决还是要结合现实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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