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糖尿病的处理原则:
(一)妊娠期
1.终止妊娠,糖尿病患者并发严重心血管疾病,肾功能衰竭或增生性视网膜炎者,宜及早终止妊娠。非孕者应严格避孕。
2.加强产前检查,由产、内科共同监护,控制血糖在6.11~7.77mmol/L(110~140mg/dl)之间。
3.饮食控制 每日热卡以30kcal/kg体重计算,适当限制食糖摄取量,以保证血糖控制在上述水平,使整个孕期体重增加约小于11kg。
4.胰岛素治疗 适用于饮食控制血糖不满意者,空腹血糖大于5.8mmol/L(100mg/dl)可加用胰岛素治疗。妊娠期不可口服降糖药,以免药物通过胎盘影响胎儿,导致胎儿畸形。
(二)分娩期
1.35周左右住院待产,根据胎儿大小、胎儿成熟度及胎盘功能综合考虑选择分娩时间和方式。一般血糖控制良好,妊娠期无合并症,胎儿正常,可在孕37~38周左右终止妊娠。
2.病情严重,胎盘功能不良,巨大儿,胎位异常等,一般在36周左右,考虑剖宫产。
3.临产与剖宫产手术,停皮下注射,改静脉滴注,术前3h停止单用胰岛素,以免婴儿发生低血糖,分娩过程中严密监测产程血糖值动态变化。
4.阴道分娩者临产后用胎儿电子监护仪监护,如发生急性胎儿宫内窘迫、产程进展缓慢或停滞应行急症剖宫产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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