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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的夫妻一起时不孕-离婚后再婚就都能生育

佚名 2023-12-09 04:20:39

为什么有的夫妻一起时不孕-离婚后再婚就都能生育

对于很多家庭来说,如果没孩子是一件非常受困扰的事,在经过种种努力之后,如果还是无法生育,通常会是离婚的下场。但是有一种很奇怪的现象,那就是夫妻在一起时无法怀孕,离婚后再婚就都能够生育,这种情况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为什么夫妻在一起时无法怀孕,离婚后再婚就都能够生育?

1、封建迷信

这种情况在封建迷信上其实是有一种说法的,那就是他们夫妻命中是没有孩子的,注定没有儿女缘分。或者是夫妻一方做了坏事,累积了香火,从而无法怀孕。这种封建迷信的思想破坏了很多家庭,使很多夫妻无缘无故被拆散,是一种需要去除的封建糟粕。

2、抗精子抗体

目前最为科学的解释就是存在抗精子抗体,男方的精液对于女方来说就是一种抗原,当精子进入女方之后受到抗体的影响无法结合,这样就造成受精卵无法形成,也就是无法怀孕。在离婚之后各自再婚之后,女性的抗精子抗体就有可能不会存在了,就有可能会生下属于自己的孩子。

3、基因问题

基因问题也是会导致这种情况产生的,那就是丈夫和妻子的基因存在相抗的情况。两者的基因或者血型出现不匹配,即使能够受孕成功,也无法安稳的拖到生产了一天,会无缘无故的流产。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也非常的多,只能说两个人不合适,不是其中任何人的错。

4、心理压力过大

心理原因也是造成夫妻二人无法怀孕离婚再婚之后又能够成功怀孕的情况的原因。有些人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他们的心理压力过于大,越是压力大越是无法成功受孕,这是一种恶性循环,久而久之就陷入这种死胡同出不来。离婚之后这种压力消失,顺其自然了就会有自己的宝宝。

5、备孕方法不对

这种情况是非常少见的,但是也是会有这种可能,大家都知道想要备孕成功最好的方式就是在女性的排卵期,如果有一些夫妻始终无法再排卵期进行性生活自然就无法怀孕。但是这种可能性实在是非常的低,但凡走到离婚那一步都是进行了很多努力的。

有一部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怀孕离婚了反而各自都有了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它有很多种原因导致的,有些原因是不可抗拒的原因,有些原因是可以解决的,希望都经历过多种努力之后再选择放弃婚姻。

男女双方离婚后再婚,都有小孩,还能再要小孩么?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但这种情况按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是可以再生育的。列举几个省、市的规定: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5、《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男人四十离婚了,再婚还可能再有孩子吗?

家庭是一个血液载体组织。如果原来的孩子已经很大了,非血液整合可能就没那么容易了。这种情感疏离感是一个家庭最大的隐患。

但是,当有一个完全无关的人是天生的,所有的家庭已成为一个真正的家庭(见我的起伏情况下逻辑),通过这种矛盾是内部矛盾,相对容易解决,但是离婚的孩子更容易在照顾他的弟弟(妹妹)时释放积极的情绪,带来了一个更充满爱的家庭。因为婴幼儿有时更像他们的玩具而不是孩子,所以很容易建立他们全面发展的个性。

在医学的层面来说男性四十岁只要身体健康精子存活率高就可以生孩子,可是女性如果四十岁左右的话就属于高龄产妇,无论是对产妇还是胎儿都有不确定性,再说女性到了这个年龄多少都会有妇科炎症,自然怀孕可能有些难度,还需要做妇科检查才能确定。所以男方想要孩子还需要跟女方商量,双方达成一致才行所以哪怕岁数大了,身体容许的情况下还是可以要个孩子的。除非双方的子女都很大了,年龄差距太大就不适合了。

为什么很多夫妻感情不好却还生二胎?

提前二胎,总感觉是经济条件不错,或者夫妻感情挺好的人才会生。可是接触了一些生二胎的家庭以后才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反而越是经济条件不允许,夫妻感情不太好的家庭,越是愿意生二胎。

每个人生孩子的动机各不相同,或者说,很多父母生小孩其实有很多现实的利益衡量。有人因为自己喜欢小孩,有人需要孩子陪伴,还有人只是为了增加自己一方在婚姻中的筹码。

有的宝妈跟丈夫感情不顺,想要抛弃家庭和自己、孩子。宝妈很生气却不愿意放手,想要多生一个孩子,用孩子来挽回丈夫,避免出现家庭破裂的现状,也就出现了边闹离婚边生二胎的现象。

夫妻感情不顺、家庭不和睦,宝妈自然是想要摆脱这样的家庭,会跟丈夫闹离婚。但现实却很残酷,宝妈担心自己找不到工作、争取不到大宝的抚养权,怀上了二胎就更加不敢轻易离婚,只能是以闹离婚来表达对丈夫和家庭的不满。

孕妈想让孩子套住丈夫,这是天真的想法。金星说过,孩子能不能挽回丈夫是不一定,但一定能够套牢女性。孕妈不要将孩子当成挽回丈夫的感情的工具,这对孩子是不公平的。

家庭环境是孩子成长的重要环境,如果夫妻感情不和、闹离婚,那就最好不要生二胎。要是把孩子生下来,却没能让孩子拥有温馨的家庭、父母的关爱,那孩子就真的太可怜了。

养育孩子是夫妻双方的责任,需要双方齐心协力。如果夫妻之间感情出现问题,那自然就无法合理养育孩子,这对孩子的成长会有许多负面影响,对孩子太不公平。

如果夫妻感情不好,应该一起协调、磨合,而不是闹离婚。如果实在无法一起生活,那要跟长辈、孩子说清楚,而不是一直坚持、闹,这对彼此、孩子和家庭都不好。

双方离婚都有孩子还能在生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因此,再婚是否能再生育根据双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下面以山西省为例说明。

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第十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因此,再婚夫妻符合以上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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