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首页 >> 健康生活

2015年美国性传播疾病数量又创历史新高

佚名 2023-08-11 10:13:04

美国疾控中心公布的数据,2015年,美国性传播疾病数量达到了自1941年以来的最高纪录。而这已经是连续两年创下新纪录了。不过,只有衣原体感染(chlamydia)、淋病(gonorrhea)和梅毒(syphilis)这三种性传播疾病需要上报给疾控中心,因此与这个严重的全国性问题相比,此次公布的数据不过是冰山一角。在上述三种性病中,衣原体感染的病例数量最多,2015年超过了150万例,与2014年相比增加了5.9%。梅毒的增长率最高,比2014年增加了19%,2015年总病例约为2.4万例。淋病的增长速度则介于两者中间,增长了12.8%,病例数约为40万。该机构发现,受性病影响最大的美国人多为年轻人、同性恋人士和男性双性恋。有三分之二的衣原体感染患者和半数的淋病患者年龄处于15至24岁之间。与同性发生了性关系的男性则受淋病和梅毒影响最大。美国西部各州的性病增长率最高,但南部各州的总患病率仍居全国之最。疾控中心认为性病数量之所以又创新高,是因为国家缩减了在性病预防项目上的预算,而且全国有多处诊所纷纷关停。“我们的国家已经到了一个关键性的时刻,”疾控中心艾滋病、病毒性肝炎、性传播疾病、结核病国家防治中心主管乔纳森·莫尔明(jonathan mermin)指出,“性传播疾病数量不断增长,全国多处性病预防系统纷纷关闭。我们必须重振并扩大服务范围,否则这一负担将会继续发展下去。”整体形势也同样令人担忧。此次公布的数据并未包含其它常见的性传播疾病的患病人数与发展趋势,如最普遍的疱疹和人乳头瘤病毒(hpv)。据疾控中心估计,目前约有7900万名美国人感染了hpv病毒,每年新增感染者人数约为1400万。虽然其中90%的人都不会表现出临床症状,病毒在两年内便可被自行清除,但一旦病毒感染持续下去,便有可能引发尖锐湿疣和癌症。医院就诊记录显示,这两种性传播疾病的数量或许也在增长之中,同样创下了新记录。虽然有官员警告称,淋病对抗生素的耐药能力正在不断加强,但上述三种受国家监管的性传播疾病只需用抗生素治疗一个疗程,便能去除大部分感染症状。而如果不予治疗,这三种性别都会进一步演化成长期的健康问题。梅毒可以在体内潜伏多年,然后以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形式浮出水面,引发包括痴呆在内的各种问题。衣原体感染和淋病则会引发女性的盆腔炎,导致长期疼痛、不孕、以及宫外孕等疾病。

进入21世纪世界卫生组织在全世界范围确定了多少种疾病的联系流行?

1、马尔堡病毒。

马尔堡病毒,是以西德城市马尔堡而命名,又称绿猴病病毒,绿猴因子、马尔、马堡病毒等,是一种致命性病毒,马尔堡出血热的致病源。

马尔堡病毒和埃博拉病毒有关,亦是同样源自非洲乌干达及肯尼亚一带,为人类和其他灵长类的共通疾病。病毒是由动物传染给人类,但病毒始终来源不明。

2004年10月起,马尔堡病毒在非洲安哥拉爆发,至2005年7月才平息,超过300人病发身亡。

据美国疾病预防及控制中心数字,2005年内,病症个案以每天3%速度增加。这次爆发的发病死亡率维持高达10%,首五个月更高达20%。

2、埃博拉病毒。

埃博拉(Ebolavirus)又译作伊波拉病毒。是一种十分罕见的病毒,

1976年在苏丹南部和刚果(金)(旧称扎伊尔)的埃博拉河地区发现它的存在后,引起医学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埃博拉”由此而得名。

埃博拉病毒,生物安全等级为4级(艾滋病为3级,SARS为3级,级数越大防护越严格)。病毒潜伏期可达2至21天,但通常只有5天至10天。

世界卫生组织2016年12月23日宣布,由加拿大公共卫生局研发的疫苗可实现高效防护埃博拉病毒。

3、狂犬病。

狂犬病(rabies)是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人兽共患,多见于犬、狼、猫等肉食动物,人多因被病兽咬伤而感染。

临床表现为特有的恐水、怕风、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因恐水症状比较突出,固本病又名恐水症(hydrophobia)

狂犬病病毒属于弹状病毒科狂犬病毒属,单股RNA病毒,动物通过互相间的撕咬而传播病毒。

4、艾滋病毒。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又称艾滋病病毒,是造成人类免疫系统缺陷的一种逆转录病毒。

这一病毒会攻击并逐渐破坏人类的免疫系统,致使宿主在被感染时得不到保护。

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并且去世的人,往往死于继发感染或者癌症。而艾滋病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的最后阶段。

5、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谭德塞表示这是首次由冠状病毒引发的全球大流行病,同时也是首个可以被人类控制的大流行病。

此前,世界卫生组织一直坚持使用流行病(Epidemic)的提法,避免使用这一描述,以防止在全球范围内引发更多恐慌。

世卫组织曾于1月31日将新冠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并在2月28日将疫情全球风险级别由“高”上调至“非常高”。

新冠疫情升级“大流行”——历史上的4次全球性大流行病

新冠肺炎演变成“全球性大流行病”,不仅意味着疫情严重程度的升级,也意味着抗“疫”难度的升级。

我们的目标是为世界各地的人们创造一个更美好、更健康的未来。

世卫组织共有六个区域,194个会员国,其工作人员在150多个办事处开展工作,共同致力于增进世界各地每一个人的健康。

我们一起努力防治疾病,包括新冠状肺炎和艾滋病毒等传染病以及癌症和心脏病等非传染性疾病。

我们帮助母亲和儿童生存、繁荣,使他们能期待一个健康的老年。我们确保人们呼吸安全的空气,食用安全的食物,饮用安全的水,并确保他们使用安全的药物和疫苗。

参考资料:--马尔堡病毒

参考资料:--埃博拉病毒

参考资料:--狂犬病

参考资料:--艾滋病毒

参考资料:--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GCP的发展历史

第一个时期:20世纪初至60年代,是药物从基本无管理状态到药物临床试验管理体系逐步形成的时期

“磺胺酏剂事件”--致使358人肾衰竭,107人死亡。

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由FDA强制实施。规定药品上市前必须进行 毒性试验 ;药品生产者必须把安全性的资料报告FDA审批。

美国:

1962年:美国FDA对其《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的临床研究在启动前,其 试验方案必须经FDA的审查 。

1969年:要求只有提供 随机对照临床研究结果 的新药才有可能获得FDA的批准。

FDA相继须发了一系列有关临床试验的法规或指导原则。

英国:

1963年:设立了药物安全委员会,1968年建立了医学安全委员会。

自1963起英国政府规定: 在新药进入临床研究及投入市场之前均需得到官方批准 。

日本:

1967年:日本厚生省采取了严格审批新药,实行 药品再评价 以及 制药企业有义务向国家报告药品副作用情况 等措施。

第二个时期:20世纪70年代-90年代,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形成的时期

Tuskegee试验:1932年美国对阿拉巴马黑人梅毒患者进行长达40年无治疗的随访研究,即使在40年代末期发现可有效治疗梅毒的青霉素后,仍未对受试者施治。

60年代初期美国犹太慢性病医院,一些研究者将癌细胞皮下注射到年老体弱终末期病人身上,以观察癌症能否以这种方式传播。

给智力发育迟缓的儿童接种肝炎病毒,以观察疾病的进程以及何种方法保护人类免患疾病。

以上严重违背临床伦理的试验,是《赫尔辛基宣言》颁布的基础。

《赫尔辛基宣言》 全称《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该宣言制定了涉及人体对象医学研究的道德原则,是一份包括以 人作为受试对象 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和限制条件,也是关于人体试验的第二个国际文件, 比《纽伦堡法典》更加全面、具体和完善 。

《赫尔辛基宣言》构成了当今GCP核心内容的基础,即必须把受试者/患者利益放在首位 。

◆ 具体内容:

1、强调医生的神圣职责,并引用了《日内瓦宣言》中“病人的健康是我首先考虑的”

2、阐明即使研究干预属于临床治疗的一部分,伦理规范同样适用

3、明确书面知情同意。

4、当受试者无法自己做出自愿同意,需要由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5、受试者有权随时退出。

◆ 修订:

1、第18届(赫尔辛基,芬兰,1964年6月)发表;第29届(东京,日本,1975年10月)修订;第35届(威尼斯,意大利,1983年10月)修订;第41届(香港,中国,1989年9月)修订;第48届(西索莫塞特,南非,1996年10月)修订;第52届(爱丁堡,苏格兰,2000年10月)修订;第53届(华盛顿,美国,2002年)修订;第55届(东京,日本,2004年)修订;第59届(首尔,韩国,2008年10月)修订;第64届(福塔莱萨,巴西,2013年10月)修订;

2、2013年新修订的《赫尔辛基宣言》对宣言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在内容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增删和修改,并在细节上对部分用词进行了修改。

3、新版《赫尔辛基宣言》的修订改进了宣言的架构,完善了宣言的内容,加强了对受试者的保护,提高了对研究者的要求,并明确了国家、研究机构、申办方的义务。

4、对我国的启示:不断修订涉及人体临床试验的相关法规,切实保护受试者权益:提出国家对受试者保护的义务,探索建立国家临床试验赔偿体系;明确伦理委员会职责和定位,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伦理审查主体。

其它伦理宣言 :

1、悉尼宣言(死亡的确定)(1968年,澳大利亚悉尼)

2、东京宣言(拘留犯和囚犯)(1975年,日本东京)

3、夏威夷宣言(精神病)(1977年,美国夏威夷)

4、牙科医学伦理的国际原则(1972年,墨西哥)

关于新技术的伦理宣言:

1、关于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世界人类基因组人权宣言(1997年)

2、国际人类基因组织关于遗传研究道德原则性声明(1996年,海德堡)

3、国际人类基因组织关于克隆的声明(1977年,布里斯班)

4、国际医学科学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际涉及人类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准则(2002年,日内瓦)

美国《联邦管理法典》首次提出GCP概念 (1977),颁布申办者及监查员职责(1977年)、研究者职责(1978年)、受试者保护条例(1981年)等一系列相关法规。

韩国(1987年)、北欧(1989年)、日本(1989年)加拿大(1989年)、澳大利亚(1991年)等多国均先后制定和须布了其各自的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第三个时期:20世纪90年代至今,是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国际统一标准逐步形成的时期。

1995年:颁布《WHO药品临床试验规范指导原则》

1991年:"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ICH)"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了第一次大会,以后每两年1次,共同商讨制订GCP国际统一标准。

1996年:ICH定稿《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的指南。

1996年6月-1997年3月, 欧盟、日本和美国接受或颁布法令,要求所有用于支持新药申请的临床试验均应按照ICH-GCP的要求进行 ,澳大利亚、瑞士、加拿大和世界卫生组织等作为参与ICH-GCP制定的地区或组织也对此表示认可。

中国GCP与临床药理学的发展并行

1980年:北京医学院建立国内第一个 临床药理研究所 ;上海、广州、杭州、合肥、武汉、成都相继建立一批临床药理研究所。

代表人物:中国工程院院士桑国卫,周泓濒,钟南山。

1983年:卫生部批准医疗单位建立首批部属 临床药理基地 (14家,以后二、三批共计42家100多个基地专业;1998年重新确认共81家378个临床药物专业)

1985年:卫生部在北京成立 药品审评委员会 ,51名医药专家组成,中国药理学会临床药理专业委员会7名委员受聘。

1992年派员参加了WHO-GCP指南的定稿会议。

1993年邀请国外专家来华,介绍国外GCP情况。

1994年举办GCP研讨会并酝酿起草中国GCP.

1995年成立了GCP起草小组(李家泰,诸骏仁,桑国卫,汪复,游凯),起草了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送审稿)》

第一版GCP (试行版):1998年3月2日,卫生部颁布。

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Drugs Administration,SDA)成立。原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经SDA验收后,更名为 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 。

第二版GCP:1999年9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须布实施。

第三版GCP:2003年9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颁布实施。

CFDA相继修订并新须布了以下法规和指导原则 :

(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04年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3)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年

(4)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1年

(5)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2011年

(6)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3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2015年4月

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36个)

(1)2007年08月23日: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导原则

(2)2007年08月23日:化学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技术指导原

(3)2007年08月23日: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原则

(4)2008年09月04日:预防用疫苗临床试验不良反应分级标准指导原则

(5)2008年09月04日: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导原则

(6)2008年09月04日: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7)2011年12月08日: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

(8)2012年12月08日: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9)2012年05月15日:治疗糖尿病药物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10)2012年05月15日: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11)2012年05月15日:抗菌药物非劣效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

(12)2012年05月15日:单纯性和复杂性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13)2012年05月15日:健康成年志愿者首次临床试验药物最大推荐起始剂量的估算指导原则

(14)2012年05月15日: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技术指导原则

(15)2013年12月30日:治疗抑郁症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16)2015年01月30日: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

(省略......)

2015年GCP修订并征求意见。

2017年GCP重新开始修订(参照ICH-GCP内容和形式)

第四版GCP:2020年7月1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NHC,直属机构)联合发布实施。

2020版修订思路:

一、遵循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

二、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 , 突出以问题为导向 ,细化明确药物临床试验各方职责要求,并与ICH技术指导原则基本要求相一致。

2020版修订内容:

2020版GCP在2003版GCP的基础上从原9000多字增加到24000多字,从原13章70条调整为9章83条; 《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作为总的原则性要求纳入“总则”中,不再附全文 ;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作为指导原则单独另行发布 。

2020版GCP规范主要明确了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1、细化明确 参与方 责任:

(1)伦理委员会(组成与运行、伦理审查、文件);

(2)申办者(临床数据质量的最终责任人,对外包工作的监管);

(3)合同外包组织(QA、QC);

(4)研究者(临床试验分工授权及监督职责);

(5)临床试验机构(机构内部管理部门、临床试验相应管理工作);

2、强化 受试者保护 :

(1)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审查受试者是否受到不正当的影响;

(2)受理并处理受试者相关诉求;

(3)申办者制定方案时,明确保护受试者的关键环节和数据,制定监查计划,强调保护受试者去权益;

(4)研究者应当关注受试者的其他疾病和合并用药;研究者收到申办者提供的安全性信息后,决定受试者的治疗是否需要调整;

3、建立 质量管理体系 :

(1)申办者应当建立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基于风险进行质量管理,加强QA和QC;

(2)申办者应当建立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监查;

(3)研究者应当监管所有研究人员执行试验方案,并实施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确保源数据真实可靠;

4、优化 安全性信息报告 :

(1)研究者、申办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在安全性信息报告的标准、路径和要求‘;

(2)研究者向申办者报告所有严重不良事件(SAE);

(3)伦理委员会要求研究者报告所有可疑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SUSAR);

(4)申办者对收集到的个例安全性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将可疑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SUSAR)快速报告给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相关方;

5、规范 新技术 的应用:

(1)电子数据管理应当可靠的系统 验证 ,保证临床试验数据的完整、准确、可靠;

(2)临床试验机构的信息化系统要具备建立临床试验 电子病历 的条件时,研究者应首选使用;

(3)相应的计算机系统应当有完整的 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 ;

6、 参考国际临床监管经验 :

(1)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2)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临床药品应当进行抽样保存;

(3)定时记录中应当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的具体时间和人员;

(4)若违反临床试验方案和规范的问题严重时,申办者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体现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医疗管理的要求

(1)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备案管理应当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

(2)研究者应当向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SUSAR);

国家对药物临床试验监管和评审的思路

1、建立最严谨的标准:标准要全面、科学、符合实际,标准要及时修订。

2、实施最严格的监管:严格 受理审查 、 现场核查 、 抽样检验 、 药品再注册 工作。

3、实行最严厉的处罚:落实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 企业主体责任 ,严厉处罚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好执法结果公开工作。

4、落实最严肃的问责:对于监管工作中拖沓怠政、不作为、乱作为,要严格监督问责。

2015年发布的法规和指导原则

1、国际 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 指南(试行),2015年1月

2、 儿科 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已发布),2015年8月

3、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指导原则(征求意见),2015年8月

4、 疫苗 临床相似性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2015年9月

5、 中药新药 临床研究一般原则等4个技术指导原则(已颁布),2015年11月

6、以药动学参数为 终点评价指标 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2015年11月

7、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征求意见),2015年12月

2016年发布的法规和指导原则

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3月

2、国务院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2016年3月

3、国务院关于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试点方案的意见,2016年6月

4、CFDA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年8月

5、 CFDA《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2016-12-02)

6、 CFDA《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等指导原则》的意见(2016-12-21)

2017年发布的法规和指导原则

1、CFDA《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改革临床试验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的公告(2017年第53号)(2017-05-11)

2、CFDA《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2017-06-09)

3、CFDA《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08-04)

4、CFDA《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2017-10-23)

5、CFDA《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7-10-27)

2018一至今发布的法规

1、NMPA《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2018-11-19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国办发(2019)36号)2019-07-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06-29通过2019-12-01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08-26通过2019-12-01施行

5、《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01-22颁布 2020-07-01施行

中国CFDA加入ICH成员国组织

1、蒙特利尔时间 2018年6月1日 上午9点30分,ICH 2017年第一次会议对CFDA申请进行闭门表决,最终宣告同意CFDA加入。充分体现出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支持和信心。

2、 加入ICH意味着中国的药品监管部门、制药行业和研发机构 :

(1)将极大提升国家创新药物审评水平;

(2)将逐步转化和实施国际最高技术标准和指南;

(3)将积极参与国际新药审评审批规则制定;

(4)将推动国际创新药品早日进入中国市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5)将提升国内制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GCP规范要求:临床试验各方明确职责,建立质量体系。

GCP共同目标:保护受试者;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本文地址:http://www.dadaojiayuan.com/jiankang/136218.html.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douchuanxin@foxmail.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