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女职工每天享有一小时的“哺乳假”。不过,实施以来,不少女职工都享受不到,很多妈妈抱怨,一小时连路上来回都不够。昨天,江苏政府法制网上发布《江苏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代快报记者发现,其中将每天的哺乳时间从一小时延长到了两小时。一旦正式实施,对又要哺乳又要工作的妈妈们绝对是好消息。
据了解,目前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目的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其中对于哺乳期女职工的假期也有着明确规定。在第九条中有提到,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不过,对于这一个小时,不少妈妈认为,时间太短。“哺乳工间休息一小时,在城市里一个小时也许不够妈妈回家的单程时间!”
而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则将这一个小时延长,要求“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二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这一条能够最终通过,新妈妈们的压力将明显得到减小,回趟家给孩子喂奶,可能不再那么困难。
不过,也有不少妈妈们担心,即使出台,能不能休得成,还很难说。“本来生孩子产假几个月,一些工作难免会受到影响,单位就已经不满了,等产假结束来上班了,如果每天再占用两个小时不工作,回家喂孩子,估计领导的脸色会很难看。”在一家企业工作的黄小姐,目前还在家里休产假,听到这个消息,她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就算实施了,也没胆子去休这个假。
还有这些好消息
省市三级妇幼保健院床位可能会增加
“单独二孩”的政策今年将实施,可是医院产科的床位目前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修订草案)》,对妇幼保健院的床位、医务人员等都有了明确规定。
要求省、设区的市设置三级妇幼保健院,床位不少于400张。常住人口大于60万的县(市、区)设置二级妇幼保健院,床位不少于100张。常住人口少于60万的市辖区,可以设置妇幼保健所,床位原则上为30张。
而以目前条件已经不错的南京为例,南京市妇幼保健院现在的产科病床共有350张,天天爆满。不过,从今年5月份开始,产科将增加120张床位,届时可以缓解床位紧张的局面。省妇幼保健院扩建一期工程建成后,医院床位数将达到900张。
一岁以下儿童每年提供至少4次体检
《办法(修订草案)》还提出,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零至六岁儿童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体格测量与评价、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体弱儿和高危儿的筛查与管理、健康指导等。对一岁以下儿童每年提供至少四次健康检查,一至二岁儿童每年提供至少二次健康检查,三至六岁儿童每年提供至少一次健康检查。
哺乳假6个月至12个月。具体如下: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
2、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哺乳假期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3、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4、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5、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6、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7、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8、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9、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综上所述,对于哺乳期的母亲来说,拥有足够的时间为自己的孩子哺乳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在生育后,身体的上的一些问题,也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来调养,所以哺乳假是很必要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哺乳期可以请长期事假。
哺乳期员工长期请假的,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哺乳期员工请假应当经过用人单位批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但如果是病假、丧假等法定假,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且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哺乳假的工资结算:
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3、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
上班哺乳时间:
1、在工作日,哺乳的妈妈每天有两个0.5小时的哺乳时间,也就是每天一个小时,两次可以一起使用或分开使用。哺乳假每天1小时,在工作时间内,工资应该正常支付,不应减少,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和计算服务年限。双胎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哺乳期申请并由其领导批准。用人单位不可以延长哺乳期妈妈的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女职工在孩子一岁以下时有夜班工作。
综上所述,哺乳期员工请假应当经过用人单位批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但如果是病假、丧假等法定假,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且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工作单位在给予哺乳期妇女事假时,应当考虑妇女的实际情况,允许妇女请求长期事假,但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另外,哺乳期妇女还有权利享受双倍工资,双倍休假等政策待遇。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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