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近日出台,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该办法提出,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必须坚持福利性、公益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原则。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兴建的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楼、老年护理院、乡镇敬老院、五保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可以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将运营权交由企业和社会组织。
办法还要求,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必须履行报批程序,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选择。运营方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医疗康复或养老服务行业资质、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等五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办法同时要求,双方应协定足够比例的床位用于接收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其他床位应优先满足本辖区内的孤寡、失能、高龄的社会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由产权方与运营方协议确定。对于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运营方必须确保其供养条件和待遇不降低。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此外,办法还要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产权方,通过委托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等方式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运营期间发生责任事故、管理服务、安全管理等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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