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首页 >> 健康生活

京津冀132家医院互认临床检验结果(京津冀医保互认医院名单)

佚名 2023-08-03 21:34:03

从10月开始,京津冀三地联合试点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132家医疗机构、27项临床检验项目可互认“通用”。据了解,三地将对范围内医疗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互认要求的医疗机构,将根据情况督促整改或取消互认资格。

北京69家医疗机构纳入范围

昨日,记者从京津冀三地卫计委了解到,三地将联合开展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试点从10月1日开始,纳入互认的有132家医疗机构,均为三级医疗机构和医学检验所,包括北京69家、天津37家和河北26家。

据了解,此前患者在不同医院就诊时,可能出现同样的病情因各家医院血检等检查结果互不相认,相同的检查不断重复的情况。而这项试点工作展开后,意味着范围内的接诊医疗机构,将对报告单中互认项目的检验结果予以认可,在不影响疾病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将不再进行重复检查,大大节省患者治疗时间与费用。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试点将本着质量第一、稳妥有序的原则推进和实施,因此,本次首批纳入检验结果互认的27个检验项目为临床实验室最为常用、有质量标准、有室间质评计划、易于标准化、且有一定地方互认工作基础的检验项目。

不符要求或将取消互认资格

京津冀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实施,不仅方便患者就诊,而且有利于促进京津冀地区医疗协同发展、提高三地医疗同质化水平。不过,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不同医疗机构间检验结果互认的实施是建立在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质量和技术要求达到同质化标准、检验结果具备可比性的基础上。

据了解,为做好京津冀地区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京津冀三地卫计委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检验结果互认的实施和质量控制,成立了京津冀地区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专家委员会,指导各地开展人员培训、结果监控等工作。与此同时,还组织专家制定了《京津冀区域互认实验室质量与技术要求(试行)》和《京津冀地区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协作方案》,作为三地试点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和工作指南。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三地相关部门将对互认医疗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于在互认工作实施后出现临床检验质量和管理不符合互认要求等情形的医疗机构,将根据情况督促其进行整改,或取消其互认资格。同时根据试点情况,三地将适时启动第二批互认工作,逐步扩大互认项目和互认医疗机构范围。

■焦点

如何保证检验结果可比性?

如何保证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验结果标准同质、具备可比性?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保证检查结果可比可靠,京津冀三地成立了互认工作专家委员会,指导各地人员培训、结果监控等,并组织专家制定了互认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和工作指南。

哪些情况需复检互认项目?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认试点并不意味着所有规定项目都不需要复检。对于临床检验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一定影响的、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接诊医疗机构需复查有关互认项目。

检验结果互认安全性如何?

安贞医院急诊科一位资深医生告诉记者,就目前试点的这27项检测来说,很多都是用统一的检测方法与标准,“就是县级医院和协和医院,测出来的结果也不会有太大出入,”他说,“比如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无非就是阴性阳性,不会有什么差异。这种简单常规检查,互认没有问题。”

不过他表示,急症病人因病情变化快,因此检测相对频繁。

至于检测费用,他介绍,因为是普通常规检查,费用相对低廉,27项检测的总费用最便宜大约三四百元。

■贴士

互认项目名称前将增“★”标识

27项可互认项目包括19项生化项目,如钾(K),总蛋白(TP),葡萄糖(GLU)等;3项免疫项目,如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乙肝病毒表面抗体(HBsAb),丙肝病毒抗体(anti-HCV);5项血细胞分析,如白细胞(WBC),红细胞(RBC),血红蛋白(HGB)等。

可互认医疗机构共132家,包括北京医院、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等综合医院,以及北京妇产医院、天津市胸科医院、河北省儿童医院等专科医院。互认项目将在检验结果报告单相应检验项目名称前增加“★”标识。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患者可通过各医院官网、电话等获知其互认资格等情况。据介绍,目前北京大部分三甲医院及一百多家二级医院之间,已经实现了临床检验结果互认。

京津冀医保互认医院名单

一、北京15家定点医疗机构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日友好医院

6.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7.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8.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9.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

10.北京肿瘤医院

11.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1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13.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14.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特色医学中心

15.北京积水潭医院

一、北京15家定点医疗机构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日友好医院

6.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7.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8.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9.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

10.北京肿瘤医院

11.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1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13.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14.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特色医学中心

15.北京积水潭医院

2022年3月1日起哪些病需要重复检查

每个人一生中多多少少都会生病需要去医院检查,看病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事情,近日3月1日起看病换医院不需重复检查引起大家关注,那么2022年3月1日起哪些病需要重复检查?下面我为大家带来2022年3月1日起需要重复检查的病介绍,感兴趣的小伙伴一起来看一下吧。

2022年3月1日起具体哪些病需要重复检查?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3.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政策原文: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国家医保局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各地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国家中医药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第七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或者指定的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简称质控组织)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各级质控组织应当加强本地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地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

第九条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推进医联体内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检查检验的质量控制,提升检查检验的同质化水平,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合理诊疗,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

第三章互认规则

第十一条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第十二条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第十五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第十七条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第四章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质控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质量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

第五章支持保障

第二十七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检查检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结果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一)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

(二)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情形,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同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

第三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

第三十一条鼓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通过查阅、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工作考核,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

第三十五条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联合制定实施方案,推进检查检验结果跨省份互认。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2022年3月1日起哪些病需要重复检查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地址:http://www.dadaojiayuan.com/jiankang/123654.html.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douchuanxin@foxmail.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