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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暴力伤医案一律列为重大敏感案

佚名 2023-08-03 06:02:19

针对当前屡有发生的暴力伤医事件,昨日上午,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厅长黄河表示,该类案件一律列为重大敏感案件,必要时检察机关必须及时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惩治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医疗卫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情况,其中就包括发生于10月3日的莱钢伤医案。会上还发布了《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到加大涉医犯罪打击力度,保障正常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近年来,渉医违法犯罪事件屡有发生。对于惩治渉医违法犯罪,黄河称,凡是暴力伤医案件,一律列为重大敏感案件,必须及时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就要最高检督导,各级检察院上下联动,及时研判案情,准确作出反应;就要组织精干力量,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保证证据质量;就要依法快捕快诉,保证高速高效。

此外,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对于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如在医疗机构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扰乱医疗秩序等犯罪的职业“医闹”,依法提出从严处理、不适用缓刑、适用禁止令等量刑建议。

山东疫苗案百人涉职务犯罪被立案

记者从昨天的发布会上获悉,今年3月媒体曝光的山东济南庞某某等人非法经营疫苗案有了最新进展,目前已批准逮捕涉嫌非法经营等犯罪嫌疑人297人、起诉68人、立案侦查涉及职务犯罪100人。

最高检公诉厅厅长陈国庆介绍,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作案手段较为隐蔽,组织化特征明显,犯罪的扩散性更强,犯罪分子不计后果,有的甚至屡罚屡犯。

因此,陈国庆称,办案时存在源头控制难、案件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食品、药品去向广泛、消耗快,人证、物证收集困难,很难准确认定销售去向和具体数量、及时开展鉴定检测,对依法定罪量刑造成影响。

■ 案例

莱钢伤医案嫌疑人被批捕

2015年11月,犯罪嫌疑人陈建利之女因病在莱芜市莱钢医院死亡,后其多次与医院沟通协商解决方案未果。2016年10月3日,陈建利携砍刀到莱钢医院外科5楼医生休息室,找到儿科值班医生李宝华讨要说法。期间,陈建利从包中拿出砍刀砍击李宝华头部一刀,李宝华跑出医生休息室,陈建利当众持刀追砍至医生办公室门口,用力砍击李宝华头部两刀。李宝华跑进办公室后陈建利又用力砍击其头部十刀,并阻止其他医务人员进入室内救治。李宝华于当日16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6年10月3日对陈建利暴力伤医案立案侦查。10月7日,莱芜市钢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建利。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年主要工作

2021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602件,审结28720件,制定司法解释24件,发布指导性案例31个,加强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51.6万件,审结、执结3010.4万件,结案标的额8.3万亿元。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为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八类主要刑事犯罪案件持续处于低位,占全部刑事案件比重稳步下降,我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严惩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间谍窃密、邪教等犯罪,坚决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李亨利依法定罪判刑。审结网络传销、网络赌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犯罪案件9.2万件,维护互联网安全。严惩危害生物安全犯罪,维护国家生物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审结杀人、放火、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4.9万件。会同公安部等出台惩治涉枪涉爆犯罪意见,审结相关案件9984件。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6万件,严厉打击走私、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541件。审结袭警犯罪案件4586件。严惩暴力伤医犯罪,保障医务人员安全和正常医疗秩序,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人民法院准确贯彻死刑政策,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对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坚决维护法治权威,坚决捍卫公平正义。
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审结涉疫犯罪案件9653件。对故意隐瞒中高风险地区行程、违规接诊发热患者、伪造售卖核酸检测报告、“涉疫偷渡”等犯罪严惩不贷。会同海关总署等发布打击海上跨境走私犯罪意见,严惩走私冻品犯罪,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健全常态化扫黑除恶机制,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加快案件清结,审结涉黑涉恶犯罪案件3409件18360人。推进黑财清底,执行到位财产刑及追缴、没收违法所得405.7亿元,坚决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推进专项整治,发出相关司法建议3816份。巩固整治“村霸”、“沙霸”、“菜霸”、“路霸”等成果,促进基层社会治理。
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2.3万件2.7万人,秦光荣、王富玉等14名原中管干部受到审判,彰显党中央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的坚定决心。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依法追缴行贿非法获利,斩断“围猎”腐蚀、权钱交易的利益链条。加大职务犯罪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实际追缴到位596.6亿元。境外不是法外,首次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程三昌案,裁定没收外逃人员徐进、张正欣境内外巨额违法所得,对外逃腐败犯罪分子虽远必惩,让其人财两空。
依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出台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意见。会同农业农村部等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制售伪劣种子、破坏种质资源等危害种业安全违法犯罪。审结乱占耕地案件7251件,涉及耕地312万亩,依法惩治农村侵占耕地犯罪,保护耕地红线。辽宁、吉林、黑龙江法院严惩污染、盗采黑土犯罪。
守好民生安全底线。审结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案件2031件,维护群众生产安全。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6002件,依法严惩制售“病猪肉”、“毒草莓”、“毒面膜”等犯罪行为,守护百姓餐桌安全、用药安全。严惩医保骗保犯罪,依法对幕后组织者和职业骗保人加重惩罚,守好百姓“看病钱”、“救命钱”。审结高空抛物、偷盗窨井盖等犯罪案件296件,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犯罪案件大幅度减少,群众头顶上、脚底下安全更有保障。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34.8万件,维护群众出行安全。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审结相关案件7.9万件14.9万人,对“5·09”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590名被告人判处刑罚。严惩“以房养老”、“投资养老”、保健品坑老、兼职刷单、套路贷、校园贷、美容贷等花样翻新的诈骗犯罪,助力打好反诈人民战争,维护群众财产安全。
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变得突出和紧迫。认真贯彻个人信息保护法,严惩窃取倒卖身份证、通讯录、快递单、微信账号、患者信息等各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审结相关案件4098件,同比上升60.2%。依法从严惩治行业“内鬼”泄露个人信息。严惩利用恶意程序、“钓鱼”欺诈等形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审理“颜值检测”软件窃取个人信息案,惩治网络黑灰产业链犯罪。严惩通过非法侵入监控系统贩卖幼儿园、养老院实时监控数据的犯罪分子。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台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制止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行为,让公众不再为自己的“脸面”担忧。审理人脸识别第一案,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范围,守护公众重要生物识别信息安全。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依法宣告511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83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还无罪的人清白。会同司法部完善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推动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全国律协召开座谈会,健全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促进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作用。律师服务平台为33万名律师提供在线立案服务244万件、案件排期避让提醒40万次。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2215件。出台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司法救助4万人,发放救助金9.2亿元。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挑战法律权威、挑衅公共秩序、侵犯人民利益的,依法严惩不贷。
二、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574.6万件、行政案件29.8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8.3%和12%。
持续服务“六稳”、“六保”。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劳资用工、购销合同、商铺租赁等纠纷,审结涉疫民商事案件14.2万件。出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实招硬招,着力解决挤压生存发展空间、拖欠账款、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等侵害中小微企业权益问题。天津、江苏、河南、重庆等法院运用“滚动解封”等方式,防止大额资金冻结对中小微企业资金链的冲击。辽宁法院以海事强制令帮助数百家进口冷链企业解决清关难题,降低疫情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落实服务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意见,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依法审理涉国资国企案件,助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服务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再审纠正涉企刑事冤错案件30件39人,坚决防止把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发布17件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弘扬契约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依法破除对民营企业在投资、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的门槛,清理涉民营企业积案。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等法院建立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机制。审结行政许可、行政协议案件2.1万件,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山西、内蒙古、安徽、河南、海南、贵州等法院着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河北、江西、山东、陕西、甘肃等法院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服务法治政府建设。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54.1万件,同比增长16.1%,保护创新、激励创造。审理涉5G通信、生物医药、高端制造等高新技术案件,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保护。明确职务发明权属争议的判断标准,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对科研人员已尽勤勉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的,合理界定法律责任,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着力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题。出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在895件案件中对侵权人判处惩罚性赔偿。依法适用行为保全制度,以先行判决和临时禁令相结合的方式防止损害扩大,不让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支持向滥诉者索赔合理开支,对恶意诉讼阻碍创新行为说“不”。我国已经成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最多的国家,也是审理周期最短的国家之一。知识产权审判在服务创新发展中作用愈来愈显现。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结垄断案件4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7478件。探索数据权利保护规则,服务数字经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审理平台“二选一”、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妨碍公平竞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审理“茶颜悦色”奶茶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对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明确“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推动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和有效救治。审结破产案件1.3万件,涉及债权2.3万亿元,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和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同时坚决防止借破产之名逃废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促进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首案裁定生效,让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可以从头再来,个人破产制度实践迈出重要一步。审结破产重整案件732件,盘活资产1.5万亿元,让745家困境企业再获新生,35万余名员工稳住就业。
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依法严惩金融证券犯罪,审结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案件1.3万件。审结金融纠纷案件155.3万件,依法处理涉供应链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私募投资基金等纠纷,有力推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妥善审理康美药业案,严惩证券违法犯罪,支持陷入债务危机企业重整再生。依法否定职业放贷、高利转贷、变相高息等行为效力,引导民间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北京金融法院建设金融司法大数据研究中心,提出保障“北交所”25条举措,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上海金融法院深入推进金融审判专业化,建立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旗帜鲜明保护革命文物和红色遗存。河北法院审理长城保护公益诉讼案,一体化保护长城遗迹和历史、环境风貌。江苏法院完善大运河司法保护机制,促进河道治理和文化遗产保护。福建法院在世界遗产地、历史文化街区等设立巡回法庭,保护文化根脉传承。贵州法院发出传统村落司法保护令,守护乡愁记忆。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案件26.5万件。制定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审理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浙江安吉法院“森林法官”守护森林竹海,践行“两山”理念。青海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生态法庭联动,共同守护“中华水塔”。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赔偿,探索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制度,江苏、江西等法院委托第三方监管,保障生态修复资金专款专用。出台贯彻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守护一江清水、两岸青山。山东法院与执法机关协同治理油泥砂和落地原油污染,保护黄河三角洲。湖北法院依法保障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建设,广东法院审理碳排放权交易结算案,福建法院推行“碳汇”认购等替代性修复方式,依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通过《昆明宣言》,促进凝聚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国际共识。
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出台服务北京“两区”建设意见,北京、天津、河北法院聚焦雄安新区建设、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精准发力,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完善涉冬奥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涉京张高铁项目等纠纷,助力办好简约、安全、精彩的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法院推进执行跨区联动、信息全域共享、服务标准协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提出建设金融审判创新试验区等21条举措。完善落实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服务措施。完善支持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司法政策,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出台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意见,重庆、四川法院围绕知识产权、环境资源、跨域诉讼服务唱好司法协作“双城记”。山西、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法院精准服务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发展,助推中部地区加快崛起。
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审结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2.1万件、海事案件1.4万件。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海南法院审理外籍渔民在我国南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判令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对我国管辖海域实施有效司法管控。广西法院高效处理“艾丽肯”号外籍货船诉前保全案,外方当事人主动将约定的外国仲裁变更为我国法院管辖。随着我国司法国际公信力日益提升,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司法管辖日益增多。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库收录涉疫情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指导意见,收录我国司法案例已达36件。举办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国际论坛,在山东青岛举办上合组织国家地方法院大法官论坛,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审结破坏军事设施、泄露军事秘密、破坏军婚等涉军犯罪案件466件,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推进设立“老兵调解室”,积极开辟退役军人诉讼绿色通道。推广河南法院涉军维权“信阳模式”。军事法院发挥涉军维权服务平台作用,维护官兵权益。推进军事行政审判试点,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审理侵害英烈名誉荣誉、亵渎英雄墓碑等案件,让侮辱烈士的人受到制裁,让戍边英雄的丰碑永远高高耸立。
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牢记人民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及时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切实实施民法典。民法典颁布实施,让民事权利保护进入法典时代。适用民法典审理一系列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第一案”。审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保障民生工程顺利进行,促进邻里团结和睦。审理好意同乘减轻责任案,鼓励互帮互助,增进社会互信。审理多起居住权案,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居住需要,驳回“强行啃老”等无理居住权请求。及时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为保护生命健康、名誉荣誉、个人隐私等提供预防和救济。民法典实施一年多来,走进千家万户,进入百姓心田,一个个司法案例让民法典条文变得更加鲜活起来,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民法典就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就是日常生活的法律百科全书。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司法断案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审理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案,坚决维护共和国功勋的尊严。审理女童热心助人致伤案,判决善意助人不担责。审理小区保安送老人就医被索赔案,驳回无理赔偿请求。审理医院号贩子逃跑摔伤索赔案,判决追赶者无责。审理高铁霸铺案,判决对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曝光无需担责。对长期霸占已售房屋、耍横抗拒执行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决不让“赖而不决”有机可乘。通过一系列司法判决,鼓励崇尚英模、邻里相助、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志愿服务、舆论监督,决不向耍横霸道者让步,决不迁就纵容恶习陋俗,让广大群众知道法治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
扎牢民生司法保障网。审结涉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消费、社会保障等案件154万件,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新就业形态纠纷司法政策,依法治理欠薪问题,加强劳动权益保障。会同中国残联发布保护残疾人典型案例,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出台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对直播带货、外卖餐饮作出规范,依法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遏制利用“法拍房”、“借名买房”规避限购,绝不允许通过不当手段影响楼市调控、损害百姓居住权益。
促进家庭文明建设。加强家事审判工作,守护家庭幸福的港湾。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83.1万件。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依法严惩施暴者,会同全国妇联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地见效,发出保护令3356份,全面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加强对老年人的司法保护,对不赡养九旬母亲的4个儿子依法判令承担赡养责任并予以训诫,加大惩处力度。通过家事审判,维护和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和6个巡回审判点,全国法院设立2181个少年法庭。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两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圆桌审判,封存犯罪记录,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一些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怠于履行抚养监护义务、为孩子订“娃娃亲”等行为进行训诫,发出家庭教育令,对虐待儿童的剥夺监护权。四川法院设立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安徽法院会同妇联等部门落实留守儿童委托照护责任,增强留守儿童自我保护及家庭保护意识。审理短视频侵犯儿童个人信息等案件,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各地法院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积极创建法治副校长品牌,开发适合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课程,防治和惩处校园欺凌行为,陕西法院联合推出全媒体模拟法庭栏目“红领巾法学院”,共同营造保护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环境。
维护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审结涉港澳台案件2.8万件,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互助案件8933件,审结涉侨案件4220件。加强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为港澳同胞在内地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保障。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判决、试点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与澳门签署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安排。会同中央台办建立在线诉调对接,84名台胞担任调解员,发布维护台胞权益典型案例。举办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论坛,在甘肃敦煌举办中华司法研究论坛,深化中华司法文化研究。
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围绕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2019年1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察,深化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高效公正规范文明执行,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949.3万件,执结864.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94万亿元。打通查人找物、财产变现、协同联动、精准惩戒、打击拒执等方面堵点,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会同自然资源部提升土地查封处置效率。会同民航局治理限高人员通过“黄牛”违规购票规避执行。会同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冻结。网络查控案件1971万件,网络拍卖成交432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4.6%和7.4%。开展执行款物集中清理、高效为民执行、涉民营企业积案攻坚等专项行动。执行到位涉民生、涉小微企业、涉10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案款898.4亿元。内蒙古、广西、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法院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手段更加有力,执行工作机制和模式更加健全。
用心化解涉诉信访。坚持把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倾听群众心声、解决群众诉求、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建立覆盖四级法院的网上申诉信访平台,畅通群众诉求表达“直通车”,有访必录、有信必录。集中治理重复信访,通过领导干部接访、律师代理申诉、公开听证等方式,化解信访积案3739件,帮助群众解开“法结”、“心结”。安徽法院351名领导干部带头接访、包案化解。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涉诉进京访较2019年分别下降2.3%和61.6%。2015年以来涉诉信访、涉诉进京访年均下降5.5%和35%。
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多元解纷服务。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矛盾纠纷的具体表现。化解这些矛盾,既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公平正义向往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显现出来。有矛盾就有冲突,甚至是激烈的冲突,不能回避,不能推诿,要不怕难,要耐得烦,要敢于担当。人民法院化解以案件形式呈现的矛盾,就是通过司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不仅要定分止争,还要为群众化解纠纷提供多种解决方案,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提供菜单式、集约式、一站式服务,包括调解、仲裁、审判。群众需要什么方式就努力提供什么方式,真正做到方便快捷、诉非对接、线上线下联动。经过三年多不懈努力,集约集成、在线融合、普惠均等的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全面建成。“菜单式”服务提供多样化选择,让群众解纷变得及时便捷。与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银保监会、中小企业协会等11家单位建立“总对总”在线调解机制,6.3万个调解组织和26万名调解员进驻调解平台,丰富了群众选择适合渠道解决纠纷的“菜单库”。覆盖城乡的跨域立案网点超过1.3万个,累计提供跨域立案服务14万件,90%的申请在30分钟内响应,把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让“正义提速”,显著降低群众、企业和国家财政解纷成本。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为总入口,集成在线调解、电子送达、委托鉴定等10个平台,实现在线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群众打官司从原来的耗时费力变为全流程“掌上办理”。全国法院2021年在线调解纠纷突破1000万件,平均每分钟51件成功化解在诉前,诉前调解案件平均办理时长17天,比诉讼时间少39天。完善分调裁审机制,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全部设立速裁工作室,速裁快审案件871.5万件,平均审理周期32天,较一审民商事案件缩短43%。设立330个邮政集约送达服务中心,在主要城市基本实现法律文书“次日达”。24小时服务,让群众办理诉讼事务“零时差”。739个法院推出24小时诉讼服务。12368热线发挥诉讼“总客服”作用,“一号通办”实质性办理诉讼事务,日均接听群众来电2.1万件次,帮助解决诉求765.1万件,群众满意度达96%。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法院“夜间法庭”解决超大城市上班族诉讼不便问题,让诉讼服务“不打烊”。送法下乡“零距离”,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8429个人民法庭入驻,43033个基层治理单位对接。宁夏闽宁法庭主动服务东西部扶贫协作,长年扎根移民安置区,与走出大山的群众共谱“山海情”。四川“石榴籽”调解室、云南“金花”调解室、西藏“送法进边境村居”、新疆“冬不拉”调解室、兵团“农牧团场法官工作室”等受到各族群众欢迎。加强巡回审判,马背法庭、车载法庭深入田间地头、厂矿林区,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判、督促就地履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机活力。目前,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联动资源最多、在线调解最全、服务对象最广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司法为民之路。

人民检察机关信息公开规定内容是什么?

对于政府的各个机关各个机构都是需要进行信息公开的,这是我们国家的规定。人民检察机关的信息公开规定内容是在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上需要及时的履行信息告知的工作,并且对重要件的信息发布需要遵循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和已经结案的案件可以进行公开。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系统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应当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链接。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 未成年人犯罪 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 法规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案件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案件信息。各部门对案件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规定报保密部门确定。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有关服务窗口的查询服务等工作;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案件信息公开的密级确定、文字处理和审核;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审核、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和收集、处理舆情反映;保密部门负责保密检查、管理;技术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相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谋取利益。 第二章 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告知、送达、公开宣布等职责。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应当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交 身份证 明、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对查询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提供网上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可以凭账号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 第九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查询经常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与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联系,传输有关材料,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核认可后,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查询账号。 第十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等原因丧失查询资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注销其查询账号。 第三章 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 (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职务犯罪 案件的 立案侦查 、决定 逮捕 、提起 公诉 等情况; (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 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等情况; (三)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五)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 证据 认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并且应当同时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该信息。 第十三条 重要案件信息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发布。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步发布已经获得批准的重要案件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拟制本部门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经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由本院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发布。没有设立新闻宣传部门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需要向其他媒体发布的,由办公室或者其他指定的部门负责发布。 第十五条 新闻宣传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有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没有及时发布的,应当协调案件办理部门及时发布。 第四章 法律文书公开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其他 诉讼 参与人和有关单位送达、宣布。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等决定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在本院设立电子触摸显示屏等方式提供查阅。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 (一)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 起诉书 、抗诉书; (二)不起诉决定书; (三) 刑事申诉 复查决定书;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不得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内部工作性文书。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符号替代等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做匿名处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二)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 (三)被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 累犯 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要求公开本人姓名,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经承办人核实、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可以不做相应的匿名处理。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屏蔽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根据文书表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属于需要屏蔽的信息的; (六)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以内,依照本规定,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做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 对需要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的法律文书,应当在备案审查后十日以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法律文书发布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向社会公开的法律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做技术处理的内容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内容一致。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有序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件信息不规范、不准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反映。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部门或者其他指定部门,应当全面收集、研判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社会舆情,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通报本院和本地区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技术规范、标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可以看出人民检察机关的信息公开规定的是对于没有结案的案件是不能进行信息公开的,同时对于一些涉及到国家的机密或者是涉及到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的都是不能够进行信息公开的,这是一个保障措施。对于规定公开的需要及时进行公开。

泸州市检察院信息公开规定是什么?

泸州市检察院信息公开规定是什么?在各省市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站上可以查到达到公开条件的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只需自行上网查询即可。关于检察院相关信息公开,政府有相关规定。该规定保护了市民的知情权,让人民更好的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长远角度来说,信息公开可推动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一、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系统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应当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链接。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 未成年人犯罪 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 法规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案件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案件信息。各部门对案件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规定报保密部门确定。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有关服务窗口的查询服务等工作;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案件信息公开的密级确定、文字处理和审核;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审核、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和收集、处理舆情反映;保密部门负责保密检查、管理;技术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相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谋取利益。第二章 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告知、送达、公开宣布等职责。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应当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交 身份证 明、委托书等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对查询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提供网上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可以凭账号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第九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查询经常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与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联系,传输有关材料,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核认可后,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查询账号。第十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等原因丧失查询资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注销其查询账号。第三章 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1、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职务犯罪 案件的 立案侦查 、决定 逮捕 、提起 公诉 等情况;2、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 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等情况;3、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4、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5、其他重要案件信息。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 证据 认定的信息。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并且应当同时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该信息。第十三条 重要案件信息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发布。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步发布已经获得批准的重要案件信息。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拟制本部门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经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由本院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发布。没有设立新闻宣传部门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需要向其他媒体发布的,由办公室或者其他指定的部门负责发布。第十五条 新闻宣传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有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没有及时发布的,应当协调案件办理部门及时发布。第四章 法律文书公开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其他 诉讼 参与人和有关单位送达、宣布。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等决定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在本院设立电子触摸显示屏等方式提供查阅。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1、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 起诉书 、抗诉书;2、不起诉决定书;3、 刑事申诉 复查决定书;4、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不得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内部工作性文书。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符号替代等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做匿名处理:1、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2、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3、被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 累犯 或者惯犯的被告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要求公开本人姓名,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经承办人核实、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可以不做相应的匿名处理。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屏蔽下列内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2、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3、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5、根据文书表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属于需要屏蔽的信息的;6、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以内,依照本规定,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做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对需要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的法律文书,应当在备案审查后十日以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法律文书发布手续。第二十二条 向社会公开的法律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做技术处理的内容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内容一致。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有序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件信息不规范、不准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反映。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核实、处理。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部门或者其他指定部门,应当全面收集、研判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社会舆情,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通报本院和本地区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技术规范、标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检察院的案件信息虽然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但能够公开的信息应该公开在专用网站上,方便群众监督。典型的、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更应该公开。法律文书应该在检察院网站上公开,注意一切公开内容必须保护个人隐私。

南京暴力医伤案嫌犯有多可恶?

一把长约二十多公分的尖刀,正抵住自己的腹部。江苏省人民医院肝胆外科副主任孙倍成医生意识到危险时,立马用双手紧紧抓住刀柄,但他的嘴巴已被对方被捂上。自己办公室的门也被紧紧的关上。

孙倍成感觉自己左腿内侧被刺伤,他几乎拼尽力气,将刀夺下扔向门口,紧接着,混乱而重重的拳头又向他袭来。一分多钟后,听到沉闷呼救声的同事踹门而入。不多久,警方赶到。这场搏斗,致孙医生失血性休克。

2017年2月16日上午,发生在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生办公室内的这桩“伤医案”曾轰动一时,引发多家媒体关注。

案件爆发后,人们纷纷猜测:那个刀捅医生的东北男人到底是什么身份,又因为什么原因而行凶伤医的?

事发当天下午,警方曾简短通报称,凶嫌疑是因代人挂号牟利而被医生孙倍成批评,转而实施报复。一时,有关凶手系“号贩子”的标签贴在了这起暴力伤医案的身上。但随后也有传闻称,凶手是“雇凶伤人”行为,系受某人雇佣而对医生实施报复。一时间,流言纷纷。

如今,经过数月审判,这起备受各界关注的暴力伤医案的真相也逐渐大白。凶手的真实身份以及其行凶动机,也再次出乎众人的意料。

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凶手赵连生原本是想以“送红包”的方式对医生孙倍成实施敲诈,不料未得逞。赵连生转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尖刀进行威胁、捂嘴,逼迫孙医生交出佩戴的欧米茄手表等钱财。

法院认为赵连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判处赵连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8年1月8日,南京市检察院召开发布会,公布了该市检察机关2017年保障民生十大典型案例,“赵连生抢劫案”赫然在列。当现场播放的资料短片中显示此案定性为“抢劫罪”时,就连现场的一些媒体记者也不禁发出疑问:为何案件定性并非之前大家猜测的“故意伤害罪”?此中是否有何隐情呢?

澎湃新闻记者根据法院判决书认定的相关事实,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逐一还原这起伤医案的脉络与细节。

“号贩子”暴力伤医?

“快!孙主任办公室有事!”

2017年2月16日上午8点40分许,江苏省人民医院肝脏外科,几名医生听到李姓主任在办公室大喊,遂火速撞开副主任孙倍成办公室的门。

几名医生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办公室一片狼藉,沙发下面有一把刀,地上一片血迹,一名男子骑在孙倍成身上,孙倍成满身是血。他们火速将该名男子控制住,并查看孙主任伤情。很快,保卫处的工作人员将该男子带走,随即交给迅速赶到的警察。

当日下午,南京市鼓楼警方通报称,据嫌疑人赵连生供述,其在医院因曾代人挂号牟利,被孙医生批评过,所以“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事后经鉴定,孙倍成受伤引起的轻度休克与压槽骨骨折移位明显,构成轻伤二级。

该案发生后,很快成为舆论焦点。有观点根据警方通报推断,行凶者赵连生很有可能是“号贩子”(代人挂号的“黄牛”),认为该起暴力伤医事件的发生,侧面折射出“黄牛党”的猖狂。

赵连生的辩护律师王健告诉澎湃新闻,赵被警方抓获的当天,曾六次供述了自己的作案动机,自称自己是“号贩子”,因为遭到了孙医生的训斥,才萌生报复之心,进而对孙倍成实施伤害行为。

后来,警方进一步侦查发现,赵连生在作案之前曾通过网络搜索欧米茄手表,还通过微信向人了解该款名表的价格。另外,警方查阅大量的监控视频,也没有发现赵之前去过江苏省人民医院,与孙医生并不熟。

王健律师对澎湃新闻说,在警方的证据面前,赵连生才如实交代了他行凶威胁孙医生的真实原因,企图抢走孙医生的欧米茄手表等财物。

不过,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赵连生确实当过“号贩子”,但那是几年前的事了。2013年,他曾在哈尔滨一家医院做过“号贩子”。此番赵刀刺孙倍成医生与“号贩子”则并无关系。

敲诈不成,持刀抢名表

时间再回到事发当日——2017年2月16日上午8时30分许,赵连生戴着口罩,带了一个事先准备的假“红包”(里面并没有装上现金),还有一把单刃尖刀,来到孙倍成的办公室。进去之后,赵把门反锁,拿出“红包”送给孙医生,不料当场遭到孙倍成医生的拒绝。

孙倍成事后在笔录中说,他拒绝之后,把“红包”塞回赵的口袋,赵把手伸向口袋,用右手从右侧身后拿出那把长约二十多公分的刀。赵对他说,是南京六合区的一个人让赵来“杀”他的。

赵连生要求孙将自己佩戴的手表交给他。孙倍成当时说,“可以给钱或手表”。不过,孙倍成担心一旦他取下手表会分散注意力,控制不住赵手里的刀,于是一边与赵搏斗一边呼救。很快,门外的人听到呼救声以及博斗声,进来将赵制服。

王健对澎湃新闻称,赵连生所说的指使者是赵编的,后来警方在经过侦查排除了雇凶伤害的嫌疑。

实际上,赵连生向孙倍成医生“下手”,在前一天就已经到医院踩点。

2017年2月15日下午,赵连生从租住处闲逛,来到乌龙潭公园,看到对面是江苏省人民医院。他想起,新闻上有“医生收红包被举报”的信息,于是萌生“以给医生送红包”的想法,进而对接受红包的医生实施敲诈。

随后,赵连生戴着口罩,进入该医院寻找目标。他走到医院二号楼11层肝脏外科,看到副主任办公室孙倍成一个人在办公室工作。于是,谎称自己女友的父亲得了肝病需要住院,与孙医生攀谈起来。

孙倍成说,要进一步了解病情才能准确判断。随后,双方约好,次日上午带上病历来详谈。谈话间,赵连生就“盯上”了孙医生手上的名表。

赵连生说,临走的时候,孙医生给了一张名片,他才知道对方的名字。他回去以后,上网搜了搜孙倍成手上那块欧米茄手表的价格,又向朋友打听了一下。同时,他还把一些废旧票据塞进信封,准备当作“红包”次日送给孙倍成。

次日一早,赵连生出门时,转念想起孙医生身体较壮,就带了一把刀以备不时之需。如果敲诈勒索不成,可以拿出刀来吓唬医生给钱。但赵连生失算了,孙倍成并没有接受他送来的“红包”。

作案前,银行卡里仅剩1.3元

赵连生因为暴力伤医被媒体曝光时,距他从东北老家来南京不到2年。

30岁的赵连生是黑龙江省克东县人,2015年7月来到南京,一直没有固定工作。

小学文化的他,曾于2012年因为斗殴被行政拘留15日。

据赵的父亲说,赵连生来南京是给一个亲戚的小吃店帮忙。2015年12月,赵打电话回家说,称“自己开饭店需要钱”,父亲借钱给赵汇款,老两口前后总共给赵汇款9万多。但这些钱都被他用于生活花费。

在南京期间,就算有父母的接济,赵连生生活依然拮据。据警方调查得知,他不仅平时交房租不准时,还多次向室友或邻居借钱。在他预谋送红包敲诈医生的前一个月(2017年1月18日),他银行卡仅剩一块三毛钱。

为何定性“抢劫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2017年2月16日,赵连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两天后,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2017年5月2日,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指控赵连生犯抢劫罪,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为何认定为“抢劫罪”,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众号“南京检察”于2017年4月28日解释称,赵连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以送“红包”的方式勒索被害人孙倍成财物,在“红包”被拒收、勒索不成后,遂持刀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已转化为“当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行为特征,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6月23日,南京鼓楼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赵连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赵连伤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认罪认罚。判决已经生效。

对于为何认定为“抢劫罪”,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众号“南京检察”曾刊文作出解释称,赵连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以送“红包”的方式勒索被害人孙倍成财物,在“红包”被拒收、勒索不成后,遂持刀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已转化为“当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行为特征,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赵连生被关押在江苏溧阳的一家监狱。

值得一提的是,赵连生被判刑后,由于他没有主动履行交纳罚金1万元,南京市鼓楼区法院遂对赵实施了财产执行令。赵连生表示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也通过查询,发现赵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也没有持有证券等财产。

鉴于本案执行标的没有执行到位,2017年12月28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遂下发裁定,将赵连生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俗称“老赖名单”),并表示今后一旦发现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执行。

太可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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