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警方通报,为确保首都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今年截至3月25日共抓获并依法拘留号贩子243名。警方表示,目前号贩子活动得到明显遏制,重点医院内及周边治安秩序明显好转。为确保打击效果,警方还联系重点医院加装内置拾音器的高清摄像头,为监督和打击取证等工作提供支撑。
今年以来抓获243名号贩子
昨日,北京警方通报,从2016年1月起警方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整治医院号贩子扰序治安突出问题专项工作。截至3月25日,共抓获并依法拘留号贩子243名,其中刑事拘留14人,行政拘留229人,打掉违法犯罪团伙两个。
专项行动期间,海淀警方有效整合分局力量,组织法制、刑侦、治安等部门开展专案侦查。海淀分局重拳出击,3月初在空军总医院打掉一长期盘踞在医院周边的号贩子犯罪团伙,先后抓获以宇某和王某为首的团伙成员29名。目前,宇某、王某等14人均已被刑事拘留,4人被行政拘留。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侦办案件的民警告诉记者,随着互联网+这种模式在医疗领域的使用,号贩子也由传统排队、单兵作战实现了到网络化、组织化的转变。此次案件侦破中,发现号贩子也在向新型有组织违法犯罪的方向发展。警方也会持续加大对这种类型的案件打击惩治力度,同时也会联系医疗系统,共同研究有效措施对号贩子进行惩治打击。
高科技监控探头配合取证
据悉,在组织开展打击工作的同时,北京警方还主动联合市卫计委等部门,推动出台有效措施,有效挤压号贩子的活动空间,防止群众上当受骗。同时,指导各分局主动联系重点医院,指导医院在挂号大厅、院内重点部位以及医院外围重点区域加装内置拾音器的高清摄像头,有效支撑部门监督和打击取证等工作。
民警告诉记者,加装拾音器后,号贩子们呲活揽客和相互间交流的情况也会通过监控探头予以记录。一旦查获号贩子后,这些语音视频证据将成为最有力的证据,让号贩子无从狡辩。
民警说,此次加装的监控探头属于高清探头,可以很好的对人脸进行识别,能够更加清晰地锁定号贩子的面部特征,便于进一步的取证和调查。而且此次加装的探头不仅仅是局限在挂号大厅和医院内部,也对医院外围重点区域进行了加装,能够有效地对在医院周边地区呲活揽客的号贩子进行及时查控和取证。同时,民警也向北青报记者表示,所有的监控探头拍摄的视频和语音内容都会严格保密,调取和查看都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程序,所以去医院的患者不必担心个人隐私遭到泄露。
综合整治号贩子扰序问题
北京警方同时也表示,警方始终高度重视打击整治医院号贩子扰序的突出问题,在工作中各单位迅速全面开展打击整治。为确保专项工作有序展开,北京警方制定了详细的专项工作方案。为确保专项工作有效开展,北京警方坚持落实“打击整治、阵地控制、持续宣传”的部署,同步推进,采取组建属地专职小分队、强化日常打击,采用异地用警集中打击行动等工作措施。
北京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警方将继续保持高压打击常态,按照“随有随打、露头就打、不停地打”的要求,组织开展多波次行动,全面清理、综合整治号贩子扰序问题,缜密组织,有力推进专项工作,确保医院号贩扰序问题不出现反弹。
没有声音的。
只有画面一般通过画面来辨别声音的,现在很多监控都是有画面,很少有声音的。
资料扩展
像头本身是不能录声音的,但是有内置拾音器的摄像机和另外加装拾音器的,录音首先得有拾音器,无论是内置的还是外加的,其次得有音视频同步的硬盘录像机,这样才可以录音录像。
一般情况下,对道路正常情况的监测无法记录,环境噪声大,效果不好,行人都在走动,没有起到实际作用。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录音的。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明确的规定。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采纳认定的案例并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技术合成,其要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辅助才能表现出来,并不像其他证据种类如书证、物证等那样直接反映所要证明的客观事实;同时,视听资料作为技术含量成分比较高的证据类型,当事人除了要证实该视听资料不是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外,还必须证实该视听资料没有经过剪接、删改、合成等方式加工,否则法院对视听资料很难直接采信认定。
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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