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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失踪致临产孕妇死亡,医方诊疗行为存过错(医疗事故的行政调解制度)

妙手生春 2023-07-27 17:48:10

近日, 陕西省乾县一名32岁的孕妇突然肚子痛,拨打120后被乾县人民医院救护车送到该院妇产科进行治疗。一名女医生检查后发现产妇宫口仅开了一指,认为产妇还不到分娩时间,于是把产妇安排到病房,并以有事为由离开了病房。不久孕妇再次出现紧急情况,而产妇家属却找不到医生,最后,产妇经抢救无效死亡。

孕妇死亡后,患者丈夫将死因归结为抢救不及时,要向医院讨说法。乾县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表示,当时值班医生在做一例剖宫产手术,加之周末值班医生少,导致家属找不到医生。而且,初步分析怀疑死者有心源性病史,但死者家属不同意做尸检,无法获悉具体死因。后经协商,乾县人民医院愿补助给家属5.5万元,但遭家属拒绝。

诊断不全面 告知不完善 医方诊疗行为有过错

首先,作为律师,我无法从医学专业的角度指出医生在具体的诊疗环节上是否存在过错。但根据报道,该患者入院之初,值班医生对其进行了相关检查,因此,值班医生对患者“先兆早产”的诊断是否全面,是否考虑到导致先兆早产的各种原因,是否对患者进行了必要的检查,都会直接影响患者产程的发展和预后。从目前报道内容来看,医生对患者的病情变化评估不足,医院对值班人员工作安排不到位,导致患者病情突变后,值班人员无法及时进行抢救措施,导致产妇死亡。

众所周知,周末值班医生少,是各个基层医疗机构都可能面临的问题,因此医院应对值班工作安排周全。一般而言,除了一线医生之外,还应该有二线、三线等上级医生值班,同时还应该安排备班医生。遇到紧急情况时,如果一线医生无法分身,护士应及时与上线医生或备班医生联系,以避免出现耽误患者诊治的情况。

同时,本案医生存在告知不充分的问题。先兆早产患者必然存在各种病因,也可能存在各种突发情况,医院在为患者进行基本诊治后,应该将具体的病情进展和可能出现的危险告知家属,而不只是简单的询问是否保胎了事。本案中由于医生对患者病情评估不足,以及对患者家属告知不充分,导致家属在面对突变时无法接受,认为医院在这个过程中有过错。

拒绝尸检 医方责任比例无法确定

但是,本案例中,医生或医院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多大,均因患方拒绝尸检而导致无法界定。通常,患者家属认为患者死亡,都是医院给患者造成的损害,事实上不然,只有经过尸检,才能明确其具体的死因,以此来判断该患者死因是因现有医学水平无法救治的情况所致,还是因医生对疏忽大意、过失导致,这样才能进一步明确医生的过失在患者死亡的损害中所占的责任比例。

如果经鉴定认定是医生过失给患者造成损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属于医生的职务行为,相应的赔偿责任应该由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承担,而绝非医生个人。当然,医疗机构在赔偿患者损失之后,可以在内部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责任医生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的行政调解制度

法律主观:
医疗事故行政调解的步骤如下:1、保存相关病例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作为患方当事人应首先依法向医方申请复印客观病历(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2、对医疗事故案件经过的说明由患者或其家属提供一份详尽的自述材料,对患者就诊情况和其认为院方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予以说明。3、患者或其家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相关部门咨询。经过咨询若发现病案中存在疑问,即可申请进行“医疗技术咨询初步分析”。4、当初步分析结果基本确定医方存在医疗问题时,当事人便可申请进入医疗技术咨询细化分析程序,出具《医疗技术咨询细化分析意见书》;如果初评结果确定医方无过错,将不再建议您申请进行细化分析。细化分析将由不少于3位的相关专科主任医师级临床医学专家多角度综合性地对医疗争议焦点进行翔实分析,然后聘请与案例相关科室的专家组织听(论)证会,最终得出结论。5、当细化分析认定医方存在问题有相应责任时,即可接受您的委托进入纠纷调解程序。自受委托之日起,将依据委托调解协议中约定的索赔金额及调解完成期限履行合同。

法律客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调解日期。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怎样鉴定医疗事故

问题一:医疗事故怎样鉴定医疗纠纷官司给患者留下的印象“十案九输”,事实证明也的确如此。究其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主要针对医疗行为过错、过失或缺陷,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及相关伤残程度、后期治疗、护理程度等进行鉴定。因该鉴定涉及医疗领域具有相当的专业性要求,鉴定人需具有一定临床医学背景,同时也需法医损伤学及损伤与疾病相关性的知识。随着医疗服务规范化要求地提高,患者法律意识地加强,而审判权作为最终裁决权,医疗纠纷进行民事诉讼案件中越来越多。
医疗纠纷打官司,首先进行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是比较明智的选择。
医疗纠纷鉴定应该注意的事?
1、 当事人应当尽早封存病历及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
2、 申请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3、 要求医院提供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复印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4、 患者如果死亡,应该同意医院方的尸体解剖意见。
5、 保存好所有门诊、急诊病弧档案及有关资料。(因为谁导致医疗纠纷鉴定不能进行,谁就要承担责任。
具体如何鉴定应带上相关材料到鉴定所咨询专家――――――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

问题二:怎么鉴定是否医疗事故是够构成医疗事故,要看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建议不要走医学会的鉴定,可以尝试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侵权责任法赔偿,前提是封存病历,复印病历,可以找专业的医疗律师咨询,委托代理
纵横法律网-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李梅胜律师

问题三:医疗事故的鉴定流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工作流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同级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医学会要求,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申请。
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医学会,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受刑事处罚的;(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三章 鉴定的提起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

问题四:医疗事故怎么鉴定只要医生的程序没有问题就是不能算事故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编辑本段医疗事故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编辑本段医疗事故鉴定 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鉴定材料包括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六种情况属于例外 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侵权造成患者损害,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五: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有两种方式,一是到卫生局申请,二是到法院起诉,通过法院申请。

问题六:医疗事故怎么鉴定和索赔你好,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根据《民法通则》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依据规定给出下列解释:
一般有这几个途径:
1、到法院诉讼;
2、申请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
3、通过卫生局或是医患双方调解解决;
4、医疗事故(纠纷)是举证倒置,举证是医疗机构的事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医院只要在医护中有过错,不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医疗事故对病人千万损害的赔偿范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十三条规定“因医疗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赔偿数额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根据该规定,医疗单位因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裣费。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且,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问题七:要想鉴定医疗事故应该走什么程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
(一)诉前准备工作:咨询医疗方面的专家,了解是否医疗过错,如无过错,诉讼自行终止,无需浪费时间;如得到积极答复有过错可以进行下一步,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根据《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需要提供尽可能的对方过错的证据,在法律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存在;凡是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视为不存在。
(二)提起诉讼:
到法院立案庭发起诉讼,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根据以往经验,法官会要求患方列明要求赔偿款项金额和细节,以便其日后审核。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委托的鉴定机构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四)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
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打医疗官司,律师作用很重要,建议委托律师为你 *** 处理。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
诉讼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提起诉讼――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

问题八:请问做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怎么做?流程是怎么样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局行政部门提缫搅剖鹿收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缡欠袷芾淼木龆ā6苑合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缡芾砭龆ㄆ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通常,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是医学会,而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予受理。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首先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后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其次医学会应当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将鉴定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参加鉴定的专家。最后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并缇咭搅剖鹿始际跫定书。

问题九:未做医疗事故鉴定怎么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处理,可以协商解决,可以通过鉴定确定责任,还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对方赔偿。
协商解决不需要鉴定;通过诉讼解决是否需要鉴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另外从鉴定角度,可以进行司法鉴定也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一般原告可以选择。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推定因果关系

法律主观:
对于病人来说,就医的安全性,是最为重要的。我国也是一直在强调医疗安全。不过,医疗侵权事件还是时有发生。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医疗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中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对整个案件的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医疗损害侵权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过错、医疗过失行为、损害后果及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行为,因而对医疗损害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既需要医学方面的知识也需要法学方面的知识,不是一般人的认知经验能够判断的。法院的审判人员一般缺乏医学知识,进而导致该类案件因果关系认定成为困扰法官难题。尤其是在造成患者死亡的案件中,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客观世界纷繁复杂,一个结果的出现可能是一个因素引起的也可能是多个因素引起的。根据导致患者死亡的不同因素,可以将该类案件分成以下三小类。一是患者死亡是单纯的医疗过失行为引起的。二是患者死亡是医疗过失行为与其他过失行为共同导致的结果。三是患者死亡是患者本身疾病因素与医疗过失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有部分患者进行治疗时,已是患恶性肿瘤等危重病人。患者本身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医生的过失诊疗行为并非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只是致使患者病情恶化或加速病人死亡的因素。
损害后果是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也是辨别因果关系成立的逻辑前提。医疗损害侵权造成患者死亡案件中,不能简单化地将患者死亡作为损害后果。在本文划分的三种类型中,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中可以把死亡作为损害后果来确认,但是第三种类型中把死亡作为损害后果并不恰当。
因为第三种类型的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1)在医生实施过失医疗行为前,患者已经身患致命性疾病。受此疾病影响,可以预期患者的生命存活期间很短或者说存活机会很小。
(2)病人自身的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医生的过失诊疗行为仅仅是加速患者死亡的因素。
分析三类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思路就很清晰了。第一类案件中,法官只需判断是否“若无医生的过失诊疗行为,则患者必然不会死亡”。若成立则存在因果关系,若不成立就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类案件中,法官也应当按照这种思路进行判断。因为有其他因素介入,法官需要考虑介入因素的影响。如果介入因素足够影响损害结果,那么若无则不的命题就不能成立。
二、医疗过错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一)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
原则上,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举证责任由患方来承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实践中医疗过错鉴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请。
(二)鉴定材料的质证
患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法院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此时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材料提交法院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辩论。
(三)鉴定机构的选择
法院将材料移交技术科后,技术科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医患双方共同挑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如果医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来决定鉴定机构。
(四)鉴定前的听证
法院技术科选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材料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后,在鉴定前会组织医患双方听证会,由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陈述各自意见。
(五)鉴定材料的补充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遗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要的补充材料。法院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补充材料,然后经质证后的材料移交技术科,由技术科移送鉴定机构。
(六)鉴定结果的出具
鉴定机构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然后出具司法鉴定书载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
三、出现医疗纠纷以后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可以通过双方共同协商处理(私了)、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民事诉讼司法程序处理。其中,调解原则贯彻始终,司法鉴定结论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各种处理途径的科学依据之一。
有多条合法途径可解决医疗纠纷,如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调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有些地方还出现了民间调解组织,居中调解医疗纠纷。
一般情况下,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如未能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这时患者及家属可以就双方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医疗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主要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类。其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又可分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同的案由适用法律不同,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亦不同。在提请诉讼时,因为专业性较强,最好请具有法律和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员提供帮助。而且,作为原告,从案由、被告、诉讼请求的确定,到赔偿数额计算、涉及鉴定时陈述材料的书写等都需要仔细推敲,同时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管辖法院的选择及证据材料的组织等。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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