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在全国首开先河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实施细则
被拘留、被逮捕后又无罪释放,在索取国家赔偿的同时,能否索取精神损害赔偿?近来,广东省检察院联合广东高院、省公安厅就此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在全国首开先河,明确对错拘错捕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及数额等,最高赔偿可达30万元。
据介绍,新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被“错拘错捕”的权利人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并无具体实施细则。现实中,除佘祥林、赵作海等轰动全国的无辜错案获得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外,对于错拘错捕的相关赔偿并不明确。今年上半年,广州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国家赔偿申请案件80%以上都提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而且,申请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往往特别巨大,动辄几十万元、数百万元,甚至天价。
精神损害抚慰金到底该不该给、该给多少?如何杜绝漫天要价,赔付不一?广东省检察院刑申处与广东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法制处就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对此作出明文确定。
以下情形可索精神损害赔偿
◎违法拘留、逮捕;
◎拘留、逮捕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
◎判决宣告无罪等情形;
◎执法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殴打、使用武器等造成公民伤亡等。
引发6种结果
(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
其中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1)非正常死亡,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重大责任;
(2)因超期羁押造成重大人身损害;
(3)因刑讯等造成伤残或者精神失常。
索赔标准
《会议纪要》还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身体的伤害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方式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综合酌定。
被错拘错捕20天以下
可获精神损害赔偿 1000 元以下
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2000 元以下
被错拘错捕两个月以下
可获精神损害赔偿 3000元以下
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5000 元以下
其后以一年、三年、五年的梯度递增,达十年以上的,可获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30万元以下;而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30万元以下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幅度:原则上为被羁押人身自由赔偿的一半。如以错拘错捕被羁押一年来说,人身自由损害赔偿为每天140余元,则约为5万元,其精神损害赔偿则为2万余元,后果特别严重的,可获赔5万元等。
怎样申领赔偿金
据统计,今年1至11月,全省检察机关参照《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符合条件的5件申请给予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对其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说理与协商,申请人或不再坚持,或已撤回申请。
另外,此前赔偿经费往往先由检察机关从办公经费中垫支,年终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拔,欠发达地区易出现“法律白条”。今年以来,省检察院大力推行深圳、东莞各基层院做法,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申请人即可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赔偿金。
省检刑事申诉处处长沈丙友:索赔30万以上抚慰金应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1994年因妻出走失踪,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抓,一审被判处死刑又被发回重审,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11年后,其妻出现,佘祥林被宣判无罪,随后提出国家赔偿437万余元。后获得当地政府生活困难补助20万元,及法院给付的人身侵权赔偿金25.6万余元。
1999年,河南人赵作海涉嫌杀了同村人赵振裳被抓,后被刑讯逼供,判定故意杀人罪获判死缓,服刑11年后方获昭雪。其间,妻子改嫁,两个孩子送予他人,另两孩子则由其大嫂照顾。2010年河南商丘中院对其作出65万元的赔偿,“50万元国家赔偿金,15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费”。
沈丙友表示,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即属于典型的无辜冤假错案,目前广东并无此类案例。包括上述案例在内,若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在30万最高限额内赔偿仍不足以抚慰、需要在限额以上确定抚慰金的,应当层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名词解释
【刑事申诉检察】这是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的特别救济程序。对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对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仍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公民、法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被害方因犯罪而遭致生活困难,又不能从加害方获得赔偿的,可以申请国家救助。
【国家赔偿条件】公民被拘留、逮捕后作无罪处理,包括法院判决无罪、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等情形。
检察机关在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还将送达《申请国家赔偿权利告知书》
涉嫌犯罪被拘留、逮捕后获得无罪处理时,旧法实施时许多机关为怕影响形象、怕丢面子、怕承认自己“错误”,往往想方设法找理由拒赔。
今年来,省检率先尝试在佛山等地推广建立“国家赔偿绿色通道”,即公诉部门如果因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作存疑不起诉,如犯罪嫌人此前被拘留或逮捕的,检察机关在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同时,还送达《申请国家赔偿权利告知书》,告知其有权因其人身自由受侵害而申请国家赔偿。
刑诉部门主动揽责后,国家赔偿人权保障大幅上升。今年1-11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01件,已作出赔偿决定80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57%和45%。同时赔偿金全部执行到位,已作出赔偿决定的80件案件共支付赔偿金353万元,同比上升87.1%。
省检副检察长王雁林表示,此举开全国先河后也得到了最高检察院的高度肯定,接下来将在全省推广实施。
律师说法
过错责任人应承担赔偿 不能全推到政府由纳税人埋单
广州知名律师周玉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旧国家赔偿法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而精神损害赔偿更是无法律依据。新国家赔偿法修订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赔偿范围,但其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此次广东省有关部门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此进行了可操作性规定,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尝试。
其同时提出,因为国家公权力特有的财力、智力、武力,其远比民事主体更甚,且更应在道德和法律层面起表率作用,若其犯错,惩罚性应更突出。因此,国家赔偿索赔应再降低门槛。
最后,他建议,对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就“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制成细则,明确谁有错就该由谁埋单,司法机关过错责任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全推到政府财政,由全体纳税人来埋单。
2021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费;
7、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丧葬费;
11、被抚养人生活费;
12、死亡赔偿金;
13、精神损害慰问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60岁(包括60岁)以下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十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10%=6618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10%=23338元,九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20%=13236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20%=46676元,八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30%=19854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30%=70014元,七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40%=26472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40%=93352元,六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50%=33090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50%=116690元,五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60%=39708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60%=140028元,四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70%=46326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70%=163366元,三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80%=52944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80%=186704元,二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90%=59562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90%=210042元,一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100%=66180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100%=233380元
拓展资料:人身损害是什么意思?
人身损害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根据人身损害的原因,可以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几种类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麦原则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广东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广东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021年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一)医疗费
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广东省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六)住宿费:凭票支付,不得超过340元/天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丧葬费: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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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依据是:《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二、人身损害赔偿内容及标准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
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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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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