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继2009年9月将480个品种的处方药纳入政府限价管理范围,1月19日又公布了第二批新增政府最高限价管理药品目录,从2月1日起对目录内442种药品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流通的药品有1.2万多种,而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只有3300多种,绝大部分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省物价局表示,尽管近年来国家和省先后多次降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但由于药品替代性强、信息不对称和药品加成政策及销售利益驱动等因素,市场上往往偏好使用价格相对较高的药品,群众尚难以充分享受到药价降价的好处。为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我省将销量大的常见病处方药逐步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省物价局表示,此次公布的药品目录,主要是对患者药费影响较大、省新农合药物目录内的常用处方药,包括抗生素、心血管和抗肿瘤药物等类别,如麦迪霉素、舒他西林、地尔硫卓、氟脲苷以及曲妥珠单抗等共442种。其中,西药有199种,按药品通用名称划分品种,中成药有243种,按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新增目录品种均纳入全省政府最高限价管理范围,所有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不得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
医保甲类乙类报销比例各地有所不同。
甲类药品按照报销比例的100%报销。乙类要自付一部分,报销一部分,具体的报销比例根据各地政策和具体药品而有所不同。
医保目录是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筛选的,甲乙类是按照疗效价格比确定的,也就是说疗效确切且费用低廉的均被列入甲类,不需自付.而乙类基本有自付比例,同一种药在不同的省市自付的比例不同。
例如:宜宾市的乙类药品报销额度高达100%。宜宾市人社局规定对于参保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基药零差率销售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物,其中属于乙类药品的,参照甲类药品不设个人自付比例。
此外,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医保乙类品种有调整权利,调入和调出总量控制在品种数量的15%以内,而各地均无权对医保甲类品种做调整.
扩展资料
2月23日,人社部公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并发出相关通知。新版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4部分组成,其中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共收载药品2535个,较2009年版目录增加了339个,增幅约15.4%。
人社部要求,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新版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并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乙类药品调整。
人社部要求,有关乙类药品调整,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各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情况应按规定报人社部备案。
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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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越来越发达,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我们都会经历很多事情,然后我们也能够感受得到科技带给我们很大的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然而生活总是充满瑕疵,带给我们无数次的意外和惊喜。第二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公布,对于我来说,我并不知道什么仿制药品。可能我生活的领域比较狭窄吧,所以对这些方面也不是很了解。
一、第二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公布我们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奋斗领域,因为我们都会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同时也会有自己的生活态度,我们对自己的工作都是尽心尽力,同时也在努力付出,努力拼搏,想要收获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我们看到了第二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公布,这也许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举措,同时也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二、我并不知道什么相关的仿制药品我们生活在一个幸福的时代,然而这个时代也是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每个人的生活都是很忙碌的。对于我来说,我还是一个学生,所以在我的生活当中,我还是要努力的完成自己的学业,所以在生活当中发生的一些事情,我也并不知晓,所以对于第二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的公布,我并不知道什么相关的仿制药品。也许就是我对知识的欠缺,所以如果有时间的话,也可以去了解一下,防止自己陷入陷阱。
生活就是一边拥有一边失去任何一段岁月都应该心存感激。生活当中我们会碰到很多事情,对于这些仿制药品目录的公布,对于我们广大公民来说,都是有很大的好处的,所以对于我来说,虽然我不是很了解,但是我看到这样的目录公布,对于我来说也是可以有所了解。
法律分析:1、成本价
制药企业核算的生产某种药品所需成本费用。
2、底价、出厂价、开票价、实际结算价
底价实质上就是出厂价,就是成本价加上企业合理利润后的定价。但由于药品的销售是由专业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的,还有大部分的药品要经过医院进行销售,为了给这些销售公司和医院让度利润空间,就产生了底价代理模式。在底价代理模式下,生产企业按照政府批准的最高零售价格的15%-25%左右价格水平开票给代理商(相应地称为15扣、25扣)。但是,为了应对国家发改委针对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制药企业显然不能再开出底价发票,需要“高开”票,这样就产生了开票价和实际结算价。
3、批发价、实际零售价
狭义的批发价是指最后一级商业公司给医院的价格;广义上也指各级商业之间的购进价格。实际零售价是指药品销售终端销售给患者的最终零售价格。对于医院而言,批发价和实际零售价之间的加价率不能超过15%。(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4、中标价、最高零售限价
按照定价权不同,药品的定价可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定价和市场调节定价。其中,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时,政府会给企业一个最高零售限价,企业在此价格基础上报出一个价格,并通过投标竞标,最终取得在某地区医院销售的资格,而企业报出的这个价格得到认可后,即为中标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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