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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文鼓励设置单采血浆站(捐血浆对身体有什么影响)

佚名 2023-07-27 08:26:13

单采血浆目前是我国血液制品唯一的原料。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医疗技术进步,临床血液制品使用量持续增长,血液制品供应压力越来越大,采供浆工作面临着新的压力和挑战。卫生部20日发布的《关于单采血浆站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鼓励各地设置审批单采血浆站,并适当扩大现有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提高单采血浆采集量。各地在设置审批单采血浆站时,要向研发能力强、血浆综合利用率高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倾斜,引导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提高研发水平和血浆综合利用率。

记者从卫生部了解到,目前我国只有十余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产品种类达到6个以上,最多的仅为11个,一般企业只有4个,而国际领先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产品种类通常超过20个。

卫生部在通知中提出,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申请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其注册的血液制品应当不少于6个品种(承担国家计划免疫任务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不少于5个品种),且同时包含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和人凝血因子类制品。确定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注册血液制品品种时,同种成分不同剂型和规格的血液制品应按一个品种计算。

针对我国血浆综合利用率有待提高的现状,通知要求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大科研投入,改进生产工艺,增加成品产出率,提高血浆综合利用率,并加强对所属单采血浆站的能力建设和质量管理,强化实验室检测能力,做好供血浆者服务工作,提高采浆能力,确保单采血浆质量安全。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单采血浆站140多家。据统计,2010年全国只有66家单采血浆站年采浆量大于30吨,最少的采浆量仅为1.3吨。2010年,全国年采浆量为4180吨,只相当于需求量的50%;2011年前3季度,采集单采血浆2909吨,比上年同期降低约6个百分点。

捐血浆对身体有什么影响

献血者在为社会奉献爱心的同时,无意中也改善了自己的身体状况:

1、经常献血可提高造血功能。献血后,由于血细胞数量减少,对骨髓产生刺激作用,促使骨髓储备的成熟血细胞释放,并刺激骨髓造血组织,促使血细胞的生成。

2、献血可预防、缓解血液粘稠度、降低心脑血管病的发生。人们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体力活动的减少,体内积存了越来越多的脂肪,并长期处于较高的水平,俗称"血稠"。而经常献血,降低血液的粘稠度,使血液流速加快。供氧量加大,人感到身体轻松、头脑清醒。能有效降低动脉硬化、血栓和脑血管意外及心肌梗塞等病症。

3、可促进、改善心理健康。大量研究表明,健康的情绪可通过神经、体液、内分泌系统沟通大脑及其他组织与器官,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有益于人体免疫力的增强、抵抗力的提高。而献血是救人一命的高尚品行,在助人为乐、与人为善的同时,也使自己的精神得到净化,心灵得到慰藉,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帮助了自己,这是健康长寿的重要因素。


扩展资料:


血液制品是现代医学治疗疾病、减轻痛苦、拯救生命不可替代的有效手段,单采血浆是目前血液制品唯一的原料。然而,随着医疗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日益增加,临床血液和血液制品使用量持续增长,无偿献血和原料血浆采集形势仍十分严峻,供求矛盾十分突出。

为缓解目前我国血液制品和原料血浆供应紧张局面,卫生部部长陈竺2012年5日来到四川成都市都江堰单采血浆站捐献血浆,号召广大医务人员带头无偿献血和捐献血浆,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血液供应服务医改大局做出表率。

据了解,截至2012年,四川省设置血站21家,每年采集血液190余吨,占全国血液采集总量的1/20,居全国第六位、西部第一位;设置单采血浆站23家,每年采集原料血浆600余吨,占全国原料血浆采集量的1/7,居全国第二位,为缓解临床血液和血液制品供应紧张局面、服务医改大局做出了贡献。

参考来源:

--献血

中国网--卫生部长带头献血浆呼吁"无偿献血"缓解"血荒"

血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第三条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第四条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 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 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五)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第九条 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
(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第十条 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血站,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明确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血站的职责;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负责划定血站采供血服务区域,采供血服务区域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第十三条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第十四条 血站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必须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血站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部门,根据《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技术审查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或者技术部门的技术审查报告后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执业登记,发给卫生部统一样式的《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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