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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医疗机构已达203所,举办地点扩展到大城市(举办医疗机构的条件)

佚名 2023-07-27 08:23:45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丹珠昂奔在此间举行的2011中国-东盟传统医药高峰论坛上说到,目前我国民族医医疗机构现已经发展到203所,所涉及的民族有15个,举办地点也扩展到发达地区和大城市。

丹珠昂奔说,国家确定并建设了一批重点民族医医院、民族医重点专科。民族医医疗机构由过去政府在民族地区单一举办的模式发展成为政府举办为主、社会力量办医为辅的多元化模式。

我国各民族的传统医学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保留并至今应用本民族传统医药的有藏族、蒙古族、维吾尔族等30多个少数民族。作为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医药仍是满足各族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和继承、弘扬、发展本民族文化的重要方面。

举办医疗机构的条件

举办医疗机构的条件如下: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医院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2公里,门诊部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1公里,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0.5公里。
8、总投资诊所不少于5万元,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20万元;有满足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
要想开办医疗机构,做为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者,医疗机构法人责任范围非常广,包括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医疗事故的连带责任等。一旦发生严重医疗事故,不仅医疗机构要承担民事赔偿,其法人代表还会被问责。如果有失职渎职行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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