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眼查APP显示,11月3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该案诉争商标为华为公司申请的“河图”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第9类0901-0902;0904;0907-0913;0920-0922群组):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手机;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2月作出对科学仪器类“河图”商标驳回复审的决定。对此,华为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华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其差异尚不足以排除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华为公司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裁判结果为,驳回华为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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