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1],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 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
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其复。复,本也。万物并作,吾能观其复;非致虚极、守静笃者,不能与于此。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命者,自无始以来,未尝生,未尝死者也。故物之归根曰静,静则复于命矣。复命曰常,知常曰明;常者,乃无始以来不变之称也。知其常,则谓之明也。自道之外,皆非常也。道虽真,常无形无名。非有自知之明,鲜有不为物蔽者矣。
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背私则为公,尽制则为王。公者,德也。王者,业也。以德则隐而内,以业则显而外。公与王,合内外之道也。王乃天。王者,人道之极也。人道极,则至于天道矣。天乃道。天与道合而为一。道乃久。没身不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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