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商人盗贩私茶奏[Memorial to throne on the prohibition of saling private tea] 唐代茶法专论。
由盐铁司于开成五年(840)十月奏上。全文是:“伏以兴贩私茶,群党颇众。场铺人吏,皆与通连。旧法虽严,终难行使,须别置法,以革奸徒。轻重既有等差,节级易为遵守。今既特许陈首,所在招收,敕令已行,皇恩普洽,宜从变法,使各自新。若又抵违,须重科断。自今后应轻行贩私茶,无得杖伴侣者。从十斤至一百斤,决脊杖十五,其茶并随身物并没纳,给纠告及捕捉所繇,其囚牒送本州县置历收管,使别营生。再犯不问多少,准法处分。三百斤以上,即是恣行凶狡,不惧败亡,诱扇愚人,悉皆屏绝,并准法处分,其所没纳,亦如上例。”
此奏针对当时各地茶叶运输经过的州县,擅设关卡,征收过境的“拓地钱”等地方茶叶捐税,商人不堪重剥,走私泛滥等时弊,提出了解决办法。即对过去贩私茶者自首,一律从宽。一百斤以下,杖脊十五下,茶及随身钱物,一律没收,赏给告发人和捕捉官吏;贩私茶商人监禁后,解送其所在州县管制,不准其再贩茶,而只能寻找别的职业。再犯,不问茶叶多少,依法加重处罚。如贩私茶达三百斤以上,属死不悔改,要严刑峻法,没收私茶及钱物,亦如上处理。此奏实际推行后可能作用不大,因私贩仍很严重。但这一对付私茶贩的办法,后为裴休茶法十二条所吸收。参见“茶法十二条。”
在唐德宗以前,《唐律》中并没有对私盐的处置条款,所以唐前期压根就没有“私盐”一说;唐后期由于德宗处置失当,盐政开始混乱,私盐大盛,所以严厉打击私盐,规定运销私盐一石以上为死刑,生产私盐则不论多少一律判处死刑。
另:有小太宗之称的是唐宣宗而非唐文宗
关于唐后期对于私盐处置的律法原文现在已经失传(唐代流传下来的完整律法只有高宗时的《唐律疏议》),只能从《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上来证实,原文如下:
贞元中,盗鬻两池盐一石者死,至元和中,减死流天德五城,镈奏论死如初。一斗以上杖背,没其车驴,能捕斗盐者赏千钱;节度观察使以判官、州以司录录事参军察私盐,漏一石以上罚课料;鬻两池盐者,坊市居邸主人、市侩皆论坐;盗刮碱土一斗,比盐一升。……宣宗即位,茶、盐之法益密,粜盐少、私盗多者,谪观察、判官,不计十犯。……以壕篱者,盐池之堤禁,有盗坏与鬻碱皆死,盐盗持弓矢者亦皆死刑。兵部侍郎、判度支周墀又言:“两池盐盗贩者,迹其居处,保、社按罪。鬻五石,市二石,亭户盗粜二石,皆死。”
自西汉迄唐中叶,是中国古代私盐的初步发展时期。这一阶段,就政府的食盐政策来看,西汉前期行征税制,食盐的产运销听由私人经营,官府征之以一定盐税。自武帝起,改行专卖,盐利归官,食盐的产、运、销悉由官办,私人不得违禁经营,被称为直接或全部专卖制,该制度历西汉后期迄新莽不仅未改,且变本加厉。东汉复行征税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则专卖、征税二制并行。
汉武帝时期的盐铁官营,其目的一方面在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以支援抗击西北匈奴的战争,同时也是为了限制大商人和地方豪强势力的坐大,防止其危及西汉政权的稳定。 私盐之日渐成为中国古代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是中唐以后的事。其所以如此,与唐中叶以后中国社会的重大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变化最明显地表现在代表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均田制”瓦解了,地主土地私有制得到迅速发展,此前只问身丁不问资产的“租庸调法”也随着国有土地制度的破坏而合乎逻辑地丧失了它存在的理由,代之而起的主要是按田亩、资产征税的“两税法”。
与此同时,随着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不断发展和强化,国家机器也越来越庞大、复杂,统治阶级的奢侈享乐思想也愈益膨胀,两税收入已远远不能满足专制统治日益增长的需要和多种巨额的财政开支。于是,专制国家便凭借其政治权力,进一步加强了对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茶、盐、酒等物品的垄断和控制,禁止私人自由经营,其中尤以对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食盐的控制最为严格。自西汉以来时兴时废的对食盐的禁榷,至唐中叶以后便在制度上日趋严密和完备。唐后期食盐专卖的结果,使得盐利在当时的国家财政结构中比例大增,地位越来越重要,唐代宗大历末,“天下之赋,盐利居半”。盐利成为唐后期专制统治的重要财政支柱。
在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唐政府的食盐专卖政策的弊病却不断暴露出来,盐价高涨,“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至第五琦变更盐法,盐价每斗更猛增至110钱,普通民户很难购食,造成食盐供需之间的严重脱节。但盐是一种缺乏需求弹性的不可替代食品,人们不能一日或缺,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此外,盐作为一种商品性物品,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盐的交换所带来的丰厚利润使得社会各阶层都把眼光聚集到盐的上面,利之所在,人所共趋。而食盐生产技术的进步使得制贩私盐的成本大为下降,于是一些不法之徒便利用社会上许多人缺盐而又无力购买高价官盐的空当违禁制贩私盐,官府虽报之以酷刑,也不能禁止。相反,私禁愈严,则私盐愈盛。因为官盐价愈高,则私贩愈多,禁私愈严,私贩之利愈厚,利愈厚则制贩私盐的活动愈不能禁,并往往朝着对封建统治更加不利的方向发展。唐末农民暴动的领袖黄巢、王仙芝就与私盐有关。 到宋代,随着食盐专卖制度的进一步强化,违禁制贩私盐的活动无论其规模还是其严重程度都发展到一个空前阶段,远非唐末、五代所能及,给宋代政治、经济以巨大影响。参与制贩私盐者不仅成份复杂,且人数众多,遍及各地。在福建路西部的上四州地区(建、剑、汀州及邵武军),“地险山僻,民以私贩(盐)为业者,十率五、六”,即当地居民的百分之五、六十常年以贩私为生。江西、两广一带也有类似的情形,有时甚至整个村落的人都外出往返兴贩。史载:“赣、广间,(民)常以岁杪(年底)空聚落往返,号盐子。”北宋时,毗连西夏边境地带,边民“多阑出塞贩青白盐”入境,“虽严禁所不能止”。而河北代州宝兴军的民户也常“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盐”以食。四川地区由于井盐的熬制成本较高,情况较特殊,有关私盐的材料记载不多,但这不等于该地区就不存在私盐问题。事实上,还在北宋神宗熙宁年间就曾出现过“蜀盐私贩者众,禁不能止”的情势。至南宋时,随着赵开盐法的推行,川盐贩私问题也很严重了。
为了对抗官军的缉捕,私盐贩子往往结伙而行,除了几人、几十人、上百人一伙聚众贩盐外,好些地方动辄就是千百为群,持械贩私,如江西、福建等路的徽、严、衢、婺、建、剑、虔、吉诸州民户“动以千百为群,盗贩茶盐”。这还仅是陆路的情形,再看水路。南宋初年,浙江温州常有“私盐百余舰往来江中,杀掠商贾”。而在广南沿海,自北宋以来就常有大棹船往来海上,兴贩私盐,迄南宋不衰。宋高宗绍兴四年二月八日,监察御使广南宣谕明橐言:“臣自人广东界,闻大棹船危害不细。其大船至三十棹,小船不下十余棹,器杖锣鼓皆备。其始起于贩鬻私盐。力势既盛,遂至行劫。”宋代私盐之盛,不仅表现在广大乡村和一般州县城镇,到南宋时,就连行在临安(今杭州)城内外也是“私盐盛行”了。
可见,宋代私盐问题是唐末、五代的继续和进一步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贩私活动的一个高峰。 自宋以降,历元、明而迄于清,可谓中国古代私盐最为泛滥的时期,亭户枭商官宦兵弁等制贩私盐的活动在宋代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发展态势,特别是清代的食盐贩私,“其种类之多,规模之大,区域之广,危害之烈,第积历代盐弊渊薮”。
元明清时期私盐的泛滥突出表现在:
一是贩私人数众多,结构复杂,贩私活动的地域广泛。元明清时期私盐活动的猖獗,就其涉及的人数和人员结构来看一如唐宋时期的情形,即人数众多,结构复杂,但在贩私活动的地域分布方面,则唐宋就不如元明清时期了。就前者而言,如元朝统一全国之初,江浙一带就有很多人卷入了制贩私盐的活动,官府仅在松江府上海县一地就先后捕获“盐徒五千”。到元朝中后期,随着朝政的日益腐败和民众生存条件的恶化。各地特别是沿江并海一带更是私盐公行了。明代前期,自江苏“仪真抵南京,沿江上下,自芜湖至湖广、江西等处,盐徒横行”,这种情况到明末更为严重,发展到了“盐徒充斥,无处不闻”的地步。不少“贫穷老少男妇”也加入到了贩卖私盐的行列。如清朝苏南之苏州、松江、常州、镇江等地“老少男妇背负筐提之盐,接踵连肩,城乡村镇,沿途摆卖”,此种现象不独江浙如此,就连“江广(江西、湖广)等处情形大致相同”。就私盐活动的区域分布来看,宋代虽然贩私活动也存在于各地,但以东南诸路海盐产销区为盛,而解盐和井盐产销区的私盐活动相对较少。元明清时期,不仅东南各省私盐问题一仍其旧,就是在宋时私盐问题尚不严重的湖广一带和川盐产销区也是私盐盛行了。清朝雍正时就有人指出:“湖广之川私、粤私为害更甚。”
二是贩私数额越来越大。如果说唐宋时期私盐的泛滥还更多地体现在人数众多方面的话,那么,元明清时期则主要反映在私盐的量上面。在宋代,参与制贩私盐的人数虽然不少,但一次贩私数额动辄上万斤的情况并不多见,而元明清时期这种情况则相当普遍。如元顺帝至正年间,山东、河北沿海私贩勾结盐场官吏、灶户,用海船公然贩私,“每船少者买贩数百引,多者千余引(案:每引400斤)”。八年(1348年)淮东捕获私盐“多至万余斤,少者数十引”。内地陕西、山西一带的私贩无东部沿江、沿海船运之便,则多以驴马等牲口贩私,其“赶喝驴马,多者不下百十头匹”。陕西仅兴元、风翔等州府及所辖县分,每年官府捕获的私盐都在数万斤左右,足见数额不菲。到了清代,不仅“贩私盐数千斤及万余斤之案甚多”,就是一次贩私盐在数万甚至数十多万斤的情况亦不少。如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五日,两江总督孙士毅奏报:捕获私枭船20只,私犯30人,盐10余万斤。二十四日,再接奏报:连日捕获私枭70名,盐17万余斤。特别是两广地区,这种情况尤为突出。还在乾隆九年十一月,两广总督那苏图就奏称:“今自十月以来共报获大小私贩五十八起,计私盐二十四万八千二百余斤。”一个月间捕获私盐如此之多,足见广南私盐之盛行。直到嘉庆年间,广南大额贩卖私盐的情况仍未得到丝毫遏制。如嘉庆十三年,新安县船户“吴美复贩卖私盐七千六百四十斤,温组发贩卖私盐六千六百四十斤”。嘉庆二十四年,东莞船户黄亚大一次出卖私盐二万二千三百斤。为数已属不少,而嘉庆十六年,船户梁兴利和陈辉泰一次分别出卖私盐五万斤和十二万斤,其数量之多,令人瞠目。
三是持械聚众贩私成为经常和普遍的现象。元明清时期,私盐贩持械聚众贩私无论其人数、规模都比唐宋时期更加突出,并发展为一种经常和普遍的现象。有关这方面的史料记载相当多,如元朝时,广东“奸民以私贩梗盐法,往往挟兵刃以自卫,因而构乱,有陈良臣者,众至万人”。又据《元典章》卷二十二《户部八》记载:“各处私盐、犯界,白昼公行,无所畏忌”,“其盐徒动辄百十,结连群党,持把器仗,专一私贩”。明代宗景泰年间,扬州一带“土豪纠合势要,持兵挟刃,势如强贼,夤夜贸易,动以万计”。宪宗成化时,“各处逃囚不逞之徒,私造遮洋大船,兴贩私盐,每船聚百余人,张旗号持兵器,起自苏扬,上至九江、湖广发卖,沿途但遇往来官民客商等船,辄肆劫掠,所在虽有巡检巡捕,官兵俱寡,弱不能敌”。清代长江中下游各省仍是私盐最为泛滥的地区之一,大江南北“私盐充斥,盐徒聚众贩私”,或数十人,或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一伙“成群贩卖,一遇巡捕人役,自恃枭众捕寡,执械敌巡盐人役,轻则带伤。重则致命”。广东沿海一带盐枭“各带大船,携带器械,满载私盐,往来兴贩”等等,不胜枚举。许多这种有组织的持械聚众贩私到后来往往成为反抗封建专制统治的一支重要力量。造成元明清时期私盐严重泛滥的主要原因,一是苛重的封建剥削使得盐民农户的生计日艰,不得已铤而走险,冒法制私贩私。二是政府的食盐专卖政策所造成的食盐供需之间的严重脱节,为贩私活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需求市场,从而刺激了一些人对盐利的追逐,利之所在,人所共趋。三是制盐的进步,使得私盐的制作成本大大降低。
四是交通运输工具的进步和贩私经验的丰富,使得贩私成功的可能性增大。此外,封建官场的黑暗和制度的无效也是这一时期私盐泛滥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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