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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流通之宋代茶税

茶百科 2023-11-15 14:04:36

茶叶流通之宋代茶税

宋代税[Tea tax in Song Dynasty] 宋代茶叶税收。

宋代商税只分过税(商品流转税)及住税(商品交易税)两种,税率也大体固定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但茶税较特殊,不实行这两种税率,而实行定额货币税制。北宋初四川茶通商时,住税每斤六文,过税每斤两文,本路范围销售,按平均经过五处税务计,每斤十文。

南宋初,赵开改革茶制,实行卖引法,每斤春茶输钱七十文,夏茶输钱五十文,平均每斤以六十文计,沿途过税每斤纳一文,住税纳一文半,税率分别为千分之十六和千分之二十五,均低于一般商品的平均商税率。从全国范围考察,治平三年(1066),茶税较高,为一百一十万贯。较唐代最高年份大中六年(852)的八十万贯高出约三十万贯。

但宋茶产量约为唐茶产量的三倍,据此计算,宋茶税负比唐茶税负低得多。宋代茶商贩销茶,须先到京师榷货务(南宋在东南三榷务和成都榷务)处申请,由榷务开给引、凭,又称“税引”。税引填报茶商姓名、住址、担保人、经营茶品种、价格、应纳税正茶数量(耗茶随正茶同行可免税,单行则征税)、纳税期限等项,与茶引同行。税引亦分长引短引,所过税务,逐务登记,批上本税务应纳税款,并检查上一税务有否填报,称“批凿”。

茶卖完后,在规定期限内,至原签发税引的榷务所在地,如京师为都商税院,合并汇总交纳税款,并收回税引,称“销抹”。贩茶走不同的路线,所过税务和征纳的税钱均不同。如从东南贩茶至京师(北宋都东京,今河南开封)就有淮东、淮西两条路线。如时间逾限,或从小路偷越税务等偷漏税行为,则视如私茶,查获后加倍罚税。这仅是一般概况,不同时期尚有特殊规定。

宋代的茶税制度远较唐代严密、完善、合理。茶税征管办法,其税引、公凭就是榷货务、商税院及茶商手持一式三份的公文,可互相对照,防止作弊,这些不但较唐代税制优越,而且还为元、明、清所难企及。

茶叶征税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唐朝对茶叶征税始于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十税其一,由盐铁转运使主管茶务。兴元元年(784)改元大赦,停止征收茶税。贞元九年(793)复税茶,在产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所经要路设置税场,分三等作价,十税其一,岁得钱四十万贯,茶税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唐穆宗即位后,又增天下茶税十分之五。唐文宗大和九年(835),王涯为诸道盐铁转运榷茶使,始改税茶为榷茶专卖。令百姓移茶树就官场中栽植,摘茶叶于官场中制造,旧有私人贮积,皆使焚弃,全部官种官制官卖。此法遭到朝野反对,百姓诟骂,旋即罢废。开成元年(836),李石为相,又恢复贞元旧制,对茶叶征收什一税。唐武宗即位后,榷茶专卖制度才确立起来:“令民茶折税外悉官买,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全部茶叶都由官府收买,然后转卖给商人,并对茶商征收重税。茶商除缴纳住税、过税外,还要缴纳住宿税“塌地钱”。唐末,茶法日密,严厉惩治私卖和漏税私茶。唐宣宗时期更予每斤茶增税五钱,谓之“剩茶钱”。茶税已成为国家的大宗收入。但随着藩镇割据的形成,地方茶税收入多被割据政权截留,中央政府所得无几。

五代十国时期,全国分裂割据,茶法不复统一。南方产茶地区的南唐和后蜀等割据政权实行榷茶专卖;湖南地区则听民采茶、允许卖于华北,设置回图务,征收高额茶税。北方五代诸国,因不产茶,所需茶叶都从江淮以南输入,则设置场院,征收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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