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茶叶办法并检验条例[Tea inspection regulation]民国后制定的第一份整顿、检查出口外销茶叶的办法和条例。1914年由张謇主持制定。八条:
一、凡行销外国的茶叶,均要求受检验;
二、请求检验时须先缴茶样;
三、请求检查须出具请求书,内容包括商号、地址、姓名、籍贯、产地、箱数、茶叶品名;
四、请求检查须交纳检查费;
五、检查事项,计有色泽、香气、质味、形状、重量五项;
六、不合格产品的质量规定;
七、合格产品得另编号,定为一、二、三、四等级;
八、茶叶经过检查后合格者,得在箱面盖用合格证印,不合格者盖用不合格证印。
本文地址:http://dadaojiayuan.com/cha/25555.html.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douchuanxin@foxmail.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上一篇: 爱茶皇帝之宋徽宗
下一篇: 茶与古人的小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