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场[Contract-concluding place]
北宋末至南宋置于产茶州军的买卖茶场。始于政和二年(1112)。建炎二年(1128),成都府路转运判官赵开规定合同场内设茶市,由茶商与园户进场交易。合同场与都茶场一起共同构成了官府控制下有限商销茶法。这一体制从1112~1279年(南宋亡)共运行了一百六十余年。参见“合同场法”。
(本文来源:中国茶叶大辞典)1.基地管理目标
有机茶示范基地的管理目的在于推广和普及有机茶的生产和管理经验,增加消费者对有机茶的认识和了解,促进有机茶产业的发展。同时,也要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2.基地管理机构
有机茶示范基地设立管理机构,由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包括基地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或邀请顾问团队提供技术支持。
3.基地管理职责
(1)制定基地管理规划和经营计划,逐年制定目标和计划,并进行实施和监督。
(2)组织开展有机茶的生产和管理,保证有机茶的质量和安全达标。
(3)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技术人员和茶农的专业水平,加强与其他有机茶示范基地的交流合作。
(4)监督和管理基地内茶园的植保和施肥等管理活动,确保有机生产。
(5)管理和维护基地设施设备,如灌溉系统、车辆等。
(6)负责基地内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并确保符合有机农业生产标准。
(7)协助主管部门进行茶叶质量监管。
4.基地管理制度
(1)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有机茶示范基地的合法经营和管理。
(2)建立健全决策和执行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层级,确保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3)制定有机茶生产管理规范,加强基地内的生产和管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4)加强数据管理,建立作物生长数据台账、财务数据台账和其他重要信息数据台账等。
(5)加强基地内的文化建设,培育和弘扬有机茶生产文化,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荣誉感。
(6)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防火实践并进行必要的应急演习。
5.基地管理评估与奖励
(1)定期开展基地管理评估,要求基地按照要求落实管理制度,完成年度目标和计划。
(2)根据基地管理成效,授予“优秀茶农”“优秀管理人员”“优秀茶园”等奖项,并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3)对管理不规范或管理无法达标,影响有机茶示范基地形象和信誉的人员或企业,应当予以警告、罚款、曝光等处罚措施。对严重违规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基地管理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1)基地管理制度应当适应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和发展。
(2)开展管理规划和经营计划的评估和调整,及时纠正不足和弱点。
(3)加强有机茶示范基地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互相借鉴经验,推进有机茶产业的共同发展。
茶叶,在唐以前并无税制,中唐时期,随着茶叶生产发展,茶农一获利,统治阶级赖以自下而上的各种法律、税赋、机构就随之而来,并成为统治阶级巧取豪夺、压迫和剥削茶农,限制茶叶生产发展,掠夺和独揽茶利的一种手段。
一、茶税与茶法
我国茶之征税,始于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安史之乱以后,唐朝中央国库拮据,政府以筹措常平仓本钱为借口,“诏征天下茶税,十取其一”,征税以后,发现税额十分显著,以后就将这一临时措施改为“定制”,与盐、铁并列为主要税种之一,并相继设立“盐茶道”、“盐铁使”等官职,据新旧《唐书》记载,茶于中唐立税以后,税额并不因国库收支的好转而有所减免,反倒根据茶叶生产和贸易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到公元804年,茶税每年增加到四十万缗。武宗会昌年间(841-846年),除正税以外,又增加一种“过境税”,叫“塌地钱”,至宣宗大中六年(852)更通过当时盐铁转运使裴休制订了“茶法”12条,严禁私贩,使茶税斤两不漏。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裴休的税茶法主要内容是:
1、茶商贩送茶叶沿途驿站只收住房费和堆栈费,而不收税金。
2、茶叶不准走私,凡走私三次均在100斤以上和聚众长途贩私,皆处死。
3、茶农(园户)私卖茶叶100斤以上处杖刑,三次即充军。
4、各州县如有私砍茶树,破坏茶业者当地官员要以“纵私盐法”论罪。
5、泸州、寿州、淮南一带税额追加50%。
我国茶叶专卖制度和税法,发展到宋代,更为严厉,并成为发展茶叶生产一大障碍,曾诱发多次茶农起义。据文献记载,宋朝的茶税法,先后改革多次,即所谓“三税法”、“四税法”、“贴射法”、“见钱法”等。这些改革,换汤不换药,都是坚持国家专卖。后又经元、明、清,改“榷茶制”为“茶引制”,直到清咸丰以后,由于当时国际国内茶叶贸易都有了很大发展,才将“茶引制”改为征收厘金税,民间逐步恢复自由经营。所以,茶叶专卖的税制和法律在中国历史上历经千年之久,得利的是政府,而吃亏者总是百姓。 所谓榷茶,即茶的专营专卖。这一政策始于中唐时期,文宗太和九年(835)当时任宰相之王涯奏请榷茶,自兼榷茶使,令民间茶树全部移植于官办茶场,衽统制统销,同时将民间存茶,一律烧毁。此一法令刚一颁布,立即遭到全国人民的反对,王涯十月颁令行榷,十一月就为宦官仇士良在“甘露之变”中所杀。令孤楚继任“榷茶使”,吸取王涯的教训,即停止榷茶,恢复税制。所以,唐代实行榷茶历史不到两个月,真正厉行“榷茶制”的,是从北宋初期开始,首先在东南茶区沿长江设立八个“榨货务”(官府的卖茶站),产茶区设立十三个山场,专职茶叶收购,园户(茶农)除向官府交纳“折税茶”以抵赋税以外,余茶均全部卖给山场,严禁私买私卖。
到了北宋末期“榷茶制”改为“茶引制”。这时官府不直接买卖茶叶,而是由茶商先到“榷货务”交纳“茶引税”(茶叶专卖税),购买“茶引”,凭引到园户处购买定量茶叶,再送到当地官办“合同场”查验,并加封印后,茶商才能按规定数量、时间、地点出售。“茶引”分“长引”和“短引”两种,“长引”准许销往外地限期一年,“短引”则只能在本地销售,有效期为三个月。这种“茶引制”,使茶叶专卖制度更加完善、严密,一直沿用到清乾隆年间,才改“茶引制”为官商合营的“引岸制”。“引岸制”的引,为茶引,“岸”是口岸,指定的销售或易货地点。“引岸制”即为凡商人经营各类茶叶均须纳税请领茶引,并按茶引定额在划定范围内采购茶叶。卖茶也要在指定的地点(口岸)销售和易货,不准任意销往其他地区。“引岸制”的特点是根据各茶区的产量、品种和销区的销量品种,实行产销对口贸易。这样有利于对不同茶类生产、加工实行宏观调控,做到以销定产。 所谓贡茶,即产茶地向皇室进贡专用茶。向朝庭贡奉各种乡奇特产,是封建社会早有的定俗。晋人常璩在《华阳国志·巴志》中即有关于中国最早贡茶的记载,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伐纣、西南巴、蜀等国向武王进贡盐、铁、茶、蜜的史实。
到了隋代,炀帝杨广在江都(江苏扬州)得了头痛病,浙江天台山智藏和尚闻之,携天台茶专程去扬州为隋炀帝治病,得茶而治之后。炀帝大喜,遂令全国大行茶事,推动了隋代王公贵族饮茶之风大兴。
初唐时,各地继续以名茶作贡品,其中不乏贪图名位、阿谀奉承之人为了个人升迁而向皇上纳贡。但随着皇室饮茶范围扩大,贡茶数量远不能满足要求,于是官营督造专门从事贡茶生产的“贡茶院”,首先在浙江长兴和江苏宜兴出现。据《长兴县志》记载,顾渚贡茶院建于唐代宗大历五年(770)直至明洪武八年(1375),兴盛期长达600年,其间役工3万人,工匠千余人,制茶工场30间,烘培工场百余所,产茶万斤,专供皇室王公权贵享用。
唐代诗人,曾做过湖州刺史的袁高(727-786)《培贡顾渚茶》的长诗生动地描绘了当时生产贡茶庞大的规模和茶农的艰辛。诗曰“……动生千金费,日使万民贫。我来顾渚源,得与茶事亲,甿辍耕农耒,采掇实苦辛。……阴岭芽未吐,使者牒已频,心争造化功,走挺麋鹿均,选纳无昼夜,捣声昏继晨。”
到了宋代,饮茶风俗相当普及,“茶宴”、“斗茶”大行其道,尤其宋徽宗赵佶,爱茶至深,亲撰《大观茶论》,皇帝嗜茶,必有宦臣投其所好。因此,宋代贡茶较之唐代有过之而无不及,除保留顾渚紫笋贡茶院以外,又在福建建安(今福建建瓯县)设立规模更大的贡茶院。据宋子安写的《东溪试茶录》(1064年前后)记载“旧记建安郡官焙三十有八,自南唐岁率六县民采造,大为民间所苦……至道年(995-997年)中,始分游坑、临江、汾常、西蒙洲、西小丰、大熟六焙。录南剑,又免五县茶民,专以建安一县民力裁足之。……庆历中,取苏口、曾坑、石坑、重院属北苑焉。”
除此以外,宋代相继还在江西、四川、江苏、浙江设御茶园和贡院院,生产极其费工费时之“龙团凤饼”供朝庭享用,每年花去大量民脂民膏。
明清时期,贡茶制继续实行,贡茶产地进一步扩大,四川蒙顶甘露,杭州西湖龙井,江苏呈县洞庭碧螺春,安徽老竹铺大方都被当朝皇上饮定为“御茶”。西湖龙井村至今保存的十八棵御茶,就是乾隆皇帝游江南时(公元1753年)微服私访狮峰、至胡公庙前品尝了和尚献上香茶,十分高兴,遂将庙前18棵茶树封为御茶。然而,皇帝的欢心、换来都是百姓的苦难。杭州诗人陈章写了一首《采茶歌》充分揭露贡茶给人民带来的苦难。
凤凰岭上春露香,青裙女儿指不长。
渡涧穿云采茶去,日午归来不满筐。
催贡文移下官府,那管山寒芽未壮。
焙成粒粒比莲心,谁知侬比莲心苦。 唐代之回鹊,宋代之契丹,以至夏金国之藏古,食肉饮酪之民,亦莫不好茶。故至明代,对于挑河西宁一带之西蕃,皆以茶马为羁摩。......明代对于茶之贸易,虽不行专制,但禁止私茶出境,犯者斩,并立茶马司,以便与西蕃交茶易马。同时,又于产茶之地,十株取一,无主茶树,十分取八,其对于茶之需要,可为尽心而为之,而要不外为“制服西戎之术”。由此可知,中国茶叶传于外蕃,一方面因由于外蕃生活上之要求,他方面亦由于中国无力平蕃,或需要外蕃马,不得不投其所好,用茶与之交易或为之羁摩。故茶自唐课税之后,对内既为国库所关,对外复为安危所系。”——摘自黄现璠著《古书解读初探》
以茶易马,是我国历代统治阶段长期推行的一种政策。即在西南(四川、云南)茶叶产地和靠近边境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交通要道上设立关卡,制订“茶马法”,专司以茶易马的职能。即边区少数民族用马匹换取他们日常生活必需品的茶叶,据史籍所载,北宋熙宁年间(1068-1077年),经略安抚使王韶在甘肃临洮一带与人木征作战,需要大量战马,朝廷即令在四川征集,并在四川四路设立“提兴茶马司”,负责从事茶叶收购和以茶易马工作,并在陕、甘、川多处设置“卖茶场”和“买马场”,沿边少数民族只准与官府(茶马司)从事以茶易马交易,不准私贩,严禁商贩运茶到沿边地区去卖,甚至不准将茶籽、茶苗带到边境,凡贩私茶则予处死,或充军三千里以外,“茶马司”官员失察者也要治罪。立法如此严酷,目的在于通过内地茶叶来控制边区少数民族,强化他们的统治。这就是“以茶治边”的由来。但在客观上,茶马互市也促进了我国民族经济的交流与发展。宋朝以后,除元朝因蒙古盛产马匹无此需要,而未实行“茶马互市”以外,明、清二代均在四川设立专门的“茶马司”,清朝康熙四年(1665)在云南西部增设北胜州茶马市,至康熙四十四年(1705)才予废止。
目前中国茶的种植面积第一、产量第二、出口第三、创汇第四,这是中国茶叶在世界上地位的真实写照。2006年全国茶园面积为2175万亩,比上年2028万亩增长7.2%。全国茶叶总产量首次突破100万吨大关。全年茶叶平均单价为24.8元/公斤,全国茶叶农业总产值为248亿元,比去年219.2亿元增加13.1%。我国是茶叶大国,但还不是茶叶强国。
1:生产主体以茶农为主,生产方式各有侧重。传统的生产方式、加工方式是我国茶叶生产的基本特点,我国茶叶生产主体主要有:一家一户的茶农;茶商或茶叶大户;委托加工基地;有一定生产规模的茶场。我国茶叶一直沿袭着传统的生产方式,主要特点是:中高档茶、名优茶以手工为主;中低档茶、大众茶以机制为主。
2:区域分布明显,茶区快速发展。我国红茶区主要在广东、云南;乌龙茶区主要在福建;花茶区主要在福建、广西、湖南等;名优茶区主要有浙江、湖南、四川、安徽等省。特色茶产区已经成为我国茶叶发展的新亮点,如新昌的龙井产区,平江的银针产区,安溪的乌龙茶区,云南的普尔茶区等等。由于我国农业综合开发的实施及各地大力调整农业及农村经济结构,新型茶区正在快速发展,如山东日照茶区、陕西午子茶区及湖南、云南、广西、重庆等地的新茶区就是这几年新发展起来的。
3:产品结构变化加快,新品成为新的增长点。市场趋势表现在:普通红茶、中低档红茶继续下降,高档红茶有一定市场。花茶在经历了长足发展后总量正在减少。绿茶快速增长,绿茶中,名优茶发展快。乌龙茶快速发展,保健茶生产增长,市场稳定。传统茶叶创新速度加快。茶产品结构正在朝优质、有机、特色、质优价廉方向发展,总体结构不断优化。
4:经营企业数量多,龙头企业少;产品多,名牌少。茶树种植以农户为主体,平均每户仅1亩左右,能制茶或开个茶庄就算一个企业。全国仅加工茶叶的茶厂6.7万家,平均每个茶厂年加工茶叶仅15吨。加工企业由于规模小,导致设备落后、技术水平低、产品质量不稳定。经营企业中由于缺乏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没有知名品牌,出口茶叶只能以原料茶为主,受制于人,难以开拓市场。中国有近千个茶叶品牌,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是凤毛麟角,象“立顿”这样的世界级品牌,对中国茶产业来说,现阶段就是一种奢求。由于生产工艺简单,产品质量、原料、感观品质等很难保持稳定。有的纯粹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卫生指标不合格,农残超标。
5:管理水平低,管理不规范。由于我国茶叶经营以家庭经营为主,经营者普遍对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人员基本上没有受过管理专业培训,家族管理盛行,对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接受程度不高,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现有企业潜力难以发挥。
《茶叶经销商合同》
甲方(本公司):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经销商):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加强双方之间的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发展茶叶经销业务,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以下《茶叶经销商合同》:
一、协议双方的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优质的茶叶产品、相关的技术、市场策划和推广等支持;
2.乙方负责在指定区域或者渠道内推广并销售甲方提供的茶叶产品,确保销售业绩达到约定的销售目标;
3.双方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商业道德,共同维护品牌形象和市场环境。
二、茶叶经销商的权利
1.乙方有权利使用甲方授权的产品、品牌、商标、宣传资料和营销方案等相关资源;
2.乙方按约定的价格采购产品,并按时获得产品供应、追求收益;
3.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采购数量和价格等进行适当调整,并通知甲方。
三、经销商销售计划
1.乙方应依据市场需求和销售能力合理安排销售计划,并提前告知甲方;
2.甲方经销商销售计划的批准,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确认。
四、经销商销售费用的支付及结算
经销商应承担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成本、运输费用、销售费用、广告费用、促销费用等。
五、质保期和售后服务
1.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茶叶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2.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产品进行退货,并获得相应的赔款或换货;
3.甲方保证有专人负责售后服务,并在回复咨询、申诉等方面,及时明确并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六、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披露;
2.本合同项下的商业合作和技术资料,均要求严格保密,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七、争议解决方式
1.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特别约定
本合同项下的特别条款
九、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届满后若需要续签合同,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共同商议并重新签订续约合同。
2.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47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如未及时通知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签字: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签字:法定代表人:
本文地址:http://dadaojiayuan.com/cha/25040.html.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douchuanxin@foxmail.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上一篇: 宋茶中的高山流水
下一篇: 解密大唐盛世的茶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