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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防非应急预案

医案日记 2023-06-21 17:26:42

本报讯(记者郑灵巧)经过医学、社会学、法学等专家数十次论证、20次修改,《北京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9月12日正式向社会公布。该预案特别规定了对非典疫情控制实行3个级别预警和3个级别应急响应。

根据此预案,周边地区出现疫情或本市出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且有增加趋势,经专家预警委员会研究确定为三级疫情;本市出现6例以上(含6例)临床诊断病例,且出现3个以上(含3个)疫点,有在本市传播的趋势,经专家预警委员会研究确定为二级疫情;本市出现30例以上(含30例)临床诊断病例,或30例以下且有5个以上(含5个)疫点暴发,有较明显的流行趋势,经专家预警委员会研究确定为一级疫情。进入3个不同级别的非典预警与响应的程序是,北京市CDC(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非典专家预警委员会作出某个级别疫情预警后,经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和市防治非典联合工作小组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不同级别预警所对应启动的应急响应,在组织领导体系、所调集的医疗卫生资源、所采用的防控措施以及防控所涉及范围等方面都有一整套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监测预警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国务院及其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三十六条 本市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构成的信息收集与报送网络,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本市设立并公布全市统一的紧急救助电话号码,方便公众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三)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五)市人民政府获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向国务院报告,必要时通报相关地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报送信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二)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报告;
(三)对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报告,法定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实行每日报告制度;
(四)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第三十九条 本市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跨部门、跨区域、跨灾种的综合监测。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本市按照国家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备案。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十二条 本市依托市气象部门建立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规范预警发布的权限和程序。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发布一级、二级警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或者授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向驻京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三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除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警报后,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同时调整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哪些情况下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扩展资料:

一、应急预案启动中止:

在出现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当实际的灾害情况满足预案中给出的启动条件时,应急预案才可以启动。

国家的总体应急预案中对于启动的规定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这个规定就相对原则性,而有些具体的预案可能会规定得非常细致。例如,“在24小时内的降雨超过45毫米时,启动城市排水应急预案”,或“降水量超过每小时20毫米,即启动城区道路排水应急预案”。

根据对以往预案启动情况的了解与分析,可以发现有时候尽管没有达到预案启动的物理条件,但事件却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破坏性后果,此时,如果按照预案启动条件的要求,是不能够启动预案的,但事情却又非常紧急。

因此,应该在预案中设置不同的启动条件,包括定量化的条件和很难定量化的后果条件,满足启动的条件之一,即可启动应急预案。

预案也应该在适当的时候予以终止。终止条件一般在预案中有事先的规定,通常会是当前的灾害发展态势已经被遏制,或者已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此时,一般性的应对措施就足以完成对事件的控制,并有望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消除事件,进入全面恢复阶段。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也应该予以撤销

二、应急预案里程碑

美国是使用应急预案较早的国家之一。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应急救援还被看做是受灾人的邻居、宗教团体及居民社区的一种道德责任,而不是政府的责任。1967年,美国开始统一使用“911”报警救助电话号码。

20世纪60~70年代,美国地方政府、企业、社区等开始大量编制应急预案,不过,尽管如此,大约20%的地方政府到1982年还没有正式的应急预案。1992年,美国发布《联邦应急预案》(Federal Response Plan)。

9·11之后的2002年,将FEMA包括在内的美国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DHS)成立。2004年,美国发布了更为完备的《国家应急预案》(National Response Plan)。

我国1949年以后,开始经历了单项应急预案阶段,直到2001年才开始进入综合性应急预案的编制使用阶段。

在我国的煤矿、化工厂等高危行业,一般会有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公安、消防、急救等负责日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部门,都已制定各类日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地震局在重点危险区开展了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1991年完成了《国内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编制,199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大约在同一个时期,我国核电企业编制了《核电厂应急计划》,1996年,国防科工委牵头制定了《国家核应急计划》。

2001年开始,上海市编制了《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2003年9月,由于SARS的影响,北京市发布了《北京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同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成立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小组,开始全面布置政府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我国于2006年1月8日颁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还编制了若干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以及若干法律法规。截至2007年初,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共制定各类应急预案超过150万件。

随着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出台,我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是否已制定应急能力及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标志着社会、企业、社区、家庭安全文化的基本素质的程度。

作为公众中的一员,我们每个人都应具备一定的安全减灾文化素养及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急管理知识。

应急概念是对应于特重大事故灾害的危险问题提出的。危险包括人的危险、物的危险和责任危险三大类。首先,人的危险可分为生命危险和健康危险;物的危险指威胁财产和火灾、雷电、台风、洪水等事故;

责任危险是产生于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又称为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危险是由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蕴藏意外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危险状态构成。

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灾害、环境公害及认为破坏的应急管理、社会、救援计划等。它一般应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之上。应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的子系统:完善的应急政治管理指挥系统;强有力的应急工程救援保障体系;

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充分备灾的保障供应体系;体现综合救援的应急队伍等。

三、应急预案的类型有以下四类:

应急行动指南或检查表

针对已辨识的危险制定应采取的特定的应急行动。指南简要描述应急行动必须遵从的基本程序,如发生情况向谁报告,报告什么信息,采取哪些应急措施。这种应急预案主要起提示作用,对相关人员要进行培训,有时将这种预案作为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补充。

应急响应预案

针对现场每项设施和场所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编制的应急响应预案。应急响应预案要包括所有可能的危险状况,明确有关人员在紧急状况下的职责。这类预案仅说明处理紧急事务的必需的行动,不包括事前要求(如培训、演练等)和事后措施。

互助应急预案

相邻企业为在事故应急处理中共享资源,相互帮助制定的应急预案。这类预案适合于资源有限的中、小企业以及高风险的大企业,需要高效的协调管理。

应急管理预案

应急管理预案是综合性的事故应急预案,这类预案详细描述事故前、事故过程中和事故后何人做何事、什么时候做,如何做。这类预案要明确制定每一项职责的具体实施程序。应急管理预案包括事故应急的4个逻辑步骤:预防、预备、响应、恢复。

四类四级

总体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总体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成4类:

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总体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概念分类

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设备、设施、场所和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就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应急救援的设备、设施、条件和环境,行动的步骤和纲领,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做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

应急预案可以分为企业预案和政府预案,企业预案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由企业负责,政府预案由政府组织制定,由相应级别的政府负责。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不同可以将预案分为现场预案和场外预案,现场预案又可以分为不同等级,如车间级、工厂级等;

而场外预案按事故影响范围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区县级、地市级、省级、区域级和国家级。

应急预案还可以按照行业来分,比如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就是有效应对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关键。

参考资料:-应急预案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信息管理

5.1 信息报告程序
5.1.1 首报
(1)发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立即向市运输局和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报告。
(2)当一般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要在30分钟内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3)当较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要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报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应急办报告详细信息。
(4)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时,相关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可以直接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建设部报告。
5.1.2 续报
(1)一般和较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2)重大和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在一般和较大级别事件信息报告的基础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每日向建设部报告。
5.1.3 总报
事件结束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市运输局和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将详细情况以文字形式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市应急办。
5.2 信息报告内容
5.2.1 首报内容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5.2.2 续报内容
事件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5.2.3 总报内容
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5.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规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对发布和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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