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饮水水质应达到以下几条:
1、不应有传染疾病的致病菌、原虫和病毒。当前鉴别这些有害生物很不容易,现以大肠菌作为指示微生物,如果检查不出大肠菌,就表示致病菌方面是安全的。
2、饮水中氟、砷浓度不应超过会引起地方性氟中毒和地方性砷中毒的程度。现在的标准是,每升水中氟化物浓度不超过1mg;每升水中砷的浓度不超过0.05mg。
3、饮水中一些化学物质的浓度,不应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
4、水质感官性状应为用户所接受。因为感官性状的指标虽然不能说明对人体健康有什么影响,但是,感官性状不良的饮水往往反映水已经受到污染,使人产生不放心的感觉。良好感官性状的饮水应该是无色、无味、无臭的。
简述生活饮用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是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是200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了严格的卫生要求,即:感官性状良好:透明、无色、无异味和异臭,无肉眼可见物;流行病学上安全:不含有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化学组成对人无害:水中所含的化学物质对人体不造成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和远期危害。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200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召开了由各有关部委参加的“生活饮用水系列标准研讨会”,会议启动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1985)的修订工作。
价值意义: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修订兼顾中国国情,城乡同一标准,注重安全卫生,体现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原则,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水质标准。
并结合中国实际最终确定下来,符合中国的发展需要,在整体指标结构和数量上基本接近世界先进水平。该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项 目限 值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浑浊度不超过l度(NTU),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pH6.5—8.5总硬度(以CaCO3计)450(mg/L)铝0.2(mg/L)铁0.3(mg/L)锰0.1(mg/L)铜1.0(mg/L)锌1.0(mg/L)挥发酚类(以苯酚计)0.002(mg/L)阴离子合成洗涤剂0.3(mg/L)硫酸盐250(mg/L)氯化物250(mg/L)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耗氧量(以O2计)3(mg/L),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L毒理学指标砷0.05(mg/L)镉0.005(nlg/L)铬(六价)0.05(mg/L)氰化物0.05(mg/L)氟化物1.0(mg/L)铅0.01(mg/L)汞0.001(mg/L)硝酸盐(以N计)20(mg/L)硒0.01(mg/L)四氯化碳0.002(mg/L)氯仿0.06(mg/L)细菌学指标细菌总数100(CFU/mL)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游离余氯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适用于加氯消毒)放射性指标总α放射性0.5(Bq/L)总β放射性1(Bq/L)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②特殊情况下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项 目限 值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硫化物0.02(mg/L)钠200(mg/L)毒理学指标锑0.005(mg/L)钡0.7(mg/L)铍0.002(mg/L)硼0.5(mg/L)钼0.07(mg/L)镍0.02(mg/L)银0.05(mg/L)铊0.0001(mg/L)二氯甲烷0.02(mg/L)1,2-二氧乙烷0.03(mg/L)1,1,1-三氯乙烷2(mg/L)氯乙烯0.005(mg/L)1,1-二氯乙烯0.03(mg/L)1,2-二氯乙烯0.05(mg/L)三氯乙烯0.07(mg/L)四氯乙烯0.04(mg/L)苯0.01(mg/L)甲苯0.7(mg/L)二甲苯0.5(mg/L)乙苯0.3(mg/L)苯乙烯0.02(mg/L)苯并(a)芘0.00001(mg/L)氯苯0.3(mg/L)1,2-二氯苯1(mg/L)1,4-二氯苯0.3(mg/L)三氯苯(总量)0.02(mg/L)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0.008(mg/L)丙烯酰胺0.0005(mg/L)六氯丁二烯0.0006(mg/L)微囊藻毒素-LR0.001(mg/L)甲草胺0.02(mg/L)灭草松0.3(mg/L)叶枯唑0.5(mg/L)百菌清0.01(mg/L)滴滴涕0.001(mg/L)溴氰菊酯0.02(mg/L)内吸磷0.03(mg/L)(感官限值)乐果0.08(mg/L)(感官限值)2,4—滴0.03(mg/L)七氯0.0004(mg/L)七氯环氧化物0.0002(mg/L)六氯苯0.001(mg/L)六六六0.005(mg/L)林丹0.002(mg/L)马拉硫磷0.25(mg/L)(感官限值)对硫磷0.003(mg/L)(感官限值)甲基对硫磷0.02(mg/L)(感官限值)五氯酚0.009(mg/L)亚氯酸盐0.2(mg/L)(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一氯胺3 (mg/L)2,4,6 三氯酚0.2(mg/L)甲醛0.9(mg/L)三卤甲烷该类化合物中每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得超过1溴仿0.1(mg/L)二溴一氯甲烷0.1(mg/L)一溴二氯甲烷0.06(mg/L)二氯乙酸0.05(mg/L)三氯乙酸0.1(mg/L)三氯乙醛(水合氯醛)0.01(mg/L)氯化氰(以CN—计)0.07(mg/L)注:①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5.1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0。
5.1.2 必须按第4.2节表1的规定,对水源水进行全部项目的测定和评价。
5.1.3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4 水源水的毒理学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5 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6 当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本规范4.2节表1所列之外的有害物质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所需增加的检测项目,凡列入4.2节表2及附录A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其相应规定(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需符合相关规定)。在此列表之外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5.1.7 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3mg/L。
5.1.8 饮水型氟中毒流行区应选用含氟化物量适宜的水源。当无合适的水源而不得不采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时,应采取除氟措施,降低饮用水中氟化物含量。
5.1.9 当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10ug/L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碘措施,防止发生碘缺乏病。
5.2 当水质不符合5.1节和附录A中的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6 水质监测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的规定。
6.2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也应定期检验。
6.3 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
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网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处。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细菌学指标、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为必检项目。其它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验项目的全分析。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存在问题,在必要时具体确定检验项目和频率。当检测指标超出本规范第4.2节中的规定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应测定常规检测项目的全部指标。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出厂水必须每天测定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并适当增加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
自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点数、采样频率和检验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
6.4 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测本规范第4.2节表1中规定的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
6.5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监测,并应作出水质评价。
7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8 本规范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附录A 饮用水源水中有定物质的限值项 目限 值(mg/L)乙腈5.0丙烯腈2.0乙醛0.05三氯乙醛0.01甲醛0.9丙烯醛0.1二氯甲烷0.021,2—二氯乙烷0.03环氧氯丙烷0.02二硫化碳2.0苯0.01甲苯0.7二甲苯0.5乙苯0.3氯苯0.31,2—二氯苯二硝基苯0.5硝基氯苯0.05二硝基氯苯0.5三氯苯6.02三硝基甲苯0.5四氯苯0.02六氯苯0.05异丙苯0.25苯乙烯0.02苯胺0.1三乙胺3.0已内酰胺3.0丙烯酰胺0.0005氯乙烯0.005三氯乙烯0.07四氯乙烯0.04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0.008氯丁二烯0.002水合肼0.01四乙基铅0.0001石油(包括煤油、汽油)0.3吡啶0.2松节油0.2苦味酸0.5丁基黄原酸0.005活性氯0.01硫化物0.02黄磷0.003钼0.07钴1.0铍0.002硼0.5锑0.005镍0.02钡0.7钒0.05钛0.1铊0.0001马拉硫磷(4049)0.25内吸磷(E059)0.03甲基对硫磷(甲基E605)0.02对硫磷(E605)0.003乐果0.08林丹0.002百菌清0.01甲荼威0.05溴氰菊酯0.02叶枯唑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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