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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医疗救治应用中医药技术指导意见(中医药条例共几条)

医案日记 2023-06-19 12:23:02

抗震救灾医疗救治应用中医药技术指导意见

一、闭合性骨折

1.可选用夹板、木板条、树皮、树枝、绷带、布条等作为临时固定材料。

2.注意固定物的松紧度及有效性,注意肢体远端的血液循环,一般固定最好超过上下两个关节。

3.有技术条件时,应及时以手法整复,然后予以外固定。固定后疑有血管、神经损伤或受压时,应松解固定或解除外固定。

5.外固定后上肢应悬吊胸前,下肢应避免负重,抬高患肢。

6.可用活血化瘀中药外敷消肿。如七厘散、跌打丸等。

二、单纯软组织损伤

1.单纯软组织损伤时,治疗应以活血化瘀、消肿止痛为主。内服可用桃红四物汤加五苓散加减,外敷可用七厘散或云南白药。

2.肿胀明显者,可加用利水消肿中药,如用四妙丸内服外用。

3.疼痛明显者,可加用行气止痛中药,如元胡、三棱、莪术,外用止痛膏。

4.瘀血明显者,可加用地龙、血竭,外用三七粉。

三、创伤后并发症

1.创伤感染

在抗生素不足的情况下可应用清热解毒药物治疗。如金银花、连翘、蒲公英、紫花地丁、野菊花等。

2.挤压综合症

注意保护肾脏功能,在无透析条件下可考虑应用淡渗利湿中药治疗。如猪苓、茯苓、泽泻、车前草、薏苡仁、黄芪等。

3.褥疮

注意卧床患者的护理,防止发生褥疮。如用红花加酒精浸泡后外擦预防。

4.深静脉血栓

可应用活血利湿通脉中药治疗。如鸡血藤、地龙、水蛭、三七、泽泻、黄芪等。

四、在灾后防疫工作中,要注重发挥中药汤剂预防疫病的作用。如清瘟败毒饮,或用黄芪、黄连、黄柏、板蓝根、大蓟、小蓟、大青叶等。

五、在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中,要积极利用当地的医药资源,充分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

中医药条例共几条

中医药条例共有六章,由三十九条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

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是指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蒙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大对蒙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蒙医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蒙医药事业发展。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中医药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中医药给予重点扶持,保障和促进自治区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按照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保护、扶持、发展的原则。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卫生健康、教育、文化和旅游、科技、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中医药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宣传中医药,扩大中医药在国内外的影响。

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期间,自治区应当重点开展中医药宣传活动。第二章 保障和促进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督促检查中医药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配备中医药专业的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有关部门制定涉及中医药的政策时,应当征求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实行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并逐年增长;设立中医药专项经费,用于扶持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和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制定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第十四条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由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应当体现中医医疗特色,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医药与康复、预防保健、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康复、养老机构合作,设立中医诊疗服务站点,为康复人员和老年人提供中医药服务。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与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作用。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确定商业保险、事故伤害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检以及伤残病退鉴定等定点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急救站时,应当根据技术配备的基本要求同等对待中医医疗机构。第十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筛选中医优势病种,建设中医优势专科。

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确定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及类别时,应当对中药给予倾斜。第二十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技术合作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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