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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院抗菌药滥用值得重视

医案日记 2023-06-19 11:04:37

基层医院抗菌药滥用值得重视

滥用现象很普遍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欧美发达国家抗菌药物的用药金额占医院用药总额只有10%左右,而我国已达到35%~40%,部分基层医院更是高达50%以上。用药金额排名前10位的药品中有5个是头孢类抗菌药物。头孢噻肟、头孢三嗪等第三代头孢类抗菌药物的应用已日趋普遍,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明显超前。

《指导原则》中指出,缺乏细菌及真菌、支原体等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用抗菌药。但病毒感染滥用抗菌药物如今已是司空见惯。笔者在一些医院的儿科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景,医生一边告诉家长小孩是病毒感染(抗菌药物治疗无效),一边却习惯性地开出抗菌药物;秋冬季,可以见到很多医生在用磷霉素治疗轮状病毒肠炎;冬春季,可以发现大多数患合胞病毒细支气管炎病人的输液处方上都有头孢类抗菌药物。甚至有的医生在给病人静脉输注第三代头孢类抗菌药物时,还让患者回家再口服两次第二代头孢类抗菌药物,美其名曰以维持药物血浓度。一位医生在10年前做实习医生时就问过他的上级医师,为什么病房里的住院患者无一例外地要使用抗菌药物?一晃十几年过去了,这种局面并没有多少改变。

陈先生是某市妇儿医院的儿科主任,他认为,作为医生大都知道,儿童感冒、发热主要是以病毒性感染为主。病毒性感冒和细菌性感冒两者差异很大,一般应进行血常规化验确诊,白细胞偏高的可能就是细菌性感冒,白细胞正常或偏低的可能就是病毒性感冒。两者治疗用药方法并不相同,乱用抗菌药物,会使一些病毒性感冒患者久治不愈。陈主任介绍,一些医生把抗菌药物当作退热用药,只要病人发热就用。其实发热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病毒感染、免疫作用等都可以引发患者发热,滥用抗菌药物只会延误病情。

笔者前不久到一所新成立的市级“手足口病医院”了解情况,这里住有0.5~6岁患儿24名,医生在给这些患儿应用抗病毒药物利巴韦林的同时,又全部应用了一组抗菌药物,而且大部分是高效抗菌药物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或第三代非胃肠道给药的头孢类抗菌药物头孢地嗪。这两组抗菌药物的治疗费用几乎占去了这些孩子总体治疗费用的80%。笔者问医生:手足口病现已明确属病毒性感染疾病,为何还要加用高效抗菌药物?医生答“预防皮肤感染”。真的是为了预防皮肤感染吗?即便是为了预防皮肤感染,需要100%的患者都预防吗?笔者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患儿皮肤上所出现的疱疹并不严重,随着抗病毒药物的应用,疱疹3天左右就减少或消失了,根本没有必要应用这么高效的抗菌药物来预防。

目前外科手术前的预防用药也十分普遍,为了让病人“增强抵抗力”,在手术前,也就是说病人还没有出现感染时,在缺乏用药指征的情况下使用了抗菌药物。这种做法不仅无益,而且会造成很大的浪费。在许多根本不是细菌感染的场合使用抗菌药物,还会给抢救病人带来困难。

抗菌药物的滥用还有一种表现形式,那就是不规范使用。世界卫生组织要求,50%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在用药前要进行标本的细菌培养,根据培养情况及药敏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而在我国,即使是一些大型正规医院,这一比例也低于30%。许多医生在轮番运用了多种抗菌药物仍然看不到效果时才想起标本送检,可是,这个时候由于病人已有了大量抗菌药物,细菌可能早已发生变异,标本阳性率降低,给确定病原菌带来了很大困难。笔者对一家约有400名住院患者的县级医院进行了调查,每月做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的只有2~5人,而且多是本院职工、家属或亲戚,其他患者几乎都是凭医生经验选用抗菌药物。

深层原因是知识缺乏和趋利

造成基层医生抗菌药物滥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对抗菌药的使用缺乏足够了解以及利益驱动是两大重要原因。

笔者调查发现,很多基层医生理论知识缺乏或知识老化,对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一知半解。譬如有的基层医生认为,头孢类抗菌药物的分代及其序号越高疗效就越好。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头孢类药物的序号及代次主要是依据开发的先后、抗菌谱及肾毒性大小而划分,选用头孢类抗菌药物要对症、合理。一般来说,革兰氏阳性细菌感染宜首选第一代,但对于老年人及肾功能不全者或婴幼儿宜选用第二代;而第三代主要用于革兰氏阴性细菌引起的感染。

还有一些医生,只求为病人治好病,但没有考虑为病人尽量节约费用。有研究者以下呼吸道感染为研究对象,将头孢三嗪、头孢噻肟和头孢呋辛做了临床应用后的“成本效果分析”,结果发现,三组研究治疗的有效率没有显著差异,但治疗成本却有显著差异。另有研究证实,用于治疗下呼吸道细菌性感染,每日1克和每日2克头孢三嗪疗效相似。但大多数医生仍习惯采用每日2克的疗法,致使治疗费用上升了一倍,也即增加了一倍的浪费。

抗菌药,尤其是高价抗菌药的高利润、高回扣使得大多数的医疗机构和医生对其“情有独钟”。有资料显示,这种情况在基层医院同样存在甚至更突出。国家发改委去年初公布的一项数据显示,医院对价格较高的抗菌药用量显著增加,成为群众人均消费不断增加的主要原因。同时,儿童用药剂型缺乏也给某些人牟利留下机会。最近笔者对一些儿科医院和医院儿科的调查发现,由于目前国内市场很少有适合小儿应用的剂量制剂。比如大部分患儿头孢地嗪每天用两次,每次只能用半支,但按用药要求,一次用半支后余下的半支不能放到下次再用。因此,医生每次必须给患儿开两支。但在给患儿应用时护士采用了“拼药法”。因为本科患儿都用这种抗菌药物,于是一支药就可以分给两个小儿应用。这样每个患儿每天就能节约一支药。这些节余的药均被医护人员私分,他们要么拿这些药卖给药店,要么拿这些药到院外药店调换自己需要的药。且先不论这种拼药用法是否妥当,因为国家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文件规定,但不难看出,这种额外的收入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医护人员滥用抗菌药物、乱开抗菌药物。

需综合治理

滥用抗菌药物造成的严重后果远远不是用金钱可以计算的。它会导致致病细菌广泛耐药,而当这些耐药性细菌再次感染人体时,原来具有强效杀菌作用的抗菌药物就变成了无效药品,致使人们对这些致病细菌束手无策,无能为力。

笔者认为,遏制抗菌药物滥用首先要对基层医生进行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知识培训,更新他们的知识,让他们掌握各种常用抗菌药物的作用特点,掌握抗菌药物的应用原则,否则,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就是一句空话。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广大医药工作者的医德教育,使其能以安全、经济、实用为本,切实做到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绝不能因一己之私欲而置百姓利益于不顾。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制订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也非常必要。

另外,药厂要生产适合儿童应用的小剂量抗菌药物,避免“拼药”带来的麻烦和用药剂量不准,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多种弊病。在目前不能完避免“拼药”现象的情况下,医疗主管部门应对儿科“拼药”现象做出应有规定,在做到合理用药的同时,应当把节约所得回归患者,为患者合理减轻治疗费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哪些意义

抗菌药物是临床应用范围广、品种繁多的一大类药品。自从抗菌药物应用于临床以来,治愈并挽救了无数患者的生命。与其他药物不同的是,抗菌药物的不合理使用导致的细菌耐药不仅仅会对用药个体造成不良影响,对整个社会群体也会带来不良影响。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导致的细菌耐药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是全世界面临的共同挑战,引起各国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世界卫生组织发出呼吁,将2011年世界卫生日的主题也确定为“控制细菌耐药,今天不采取行动,明天将无药可用”。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问题。国务院领导多次对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工作做出专门批示。卫生部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提出要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加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力度,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控制细菌耐药,提升感染性疾病治疗水平,是更有效治疗疾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全人类自身健康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的重要内容。同时,规范抗菌药物临床使用行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也是国家建立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解决患者适宜药品可获得性的基础,是控制不合理药物治疗费用的重要手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二十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二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控制指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技术方案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第四十八条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行政区域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抗菌药物存在哪些滥用现象,如何合理应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 抗菌药物的应用涉及临床各科,正确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是提高疗效、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以及减少或减缓细菌耐药性发生的关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是否正确、合理,基于以下两方面:(1)有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2)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正确、合理。 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一、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

滥用抗生素的后果,有什么好的建议

抗生素通过干扰病原微生物的细胞壁合成,损伤菌体的细胞膜,影响病原微生物内RNA合成酶体系和蛋白质合成体系,从而达到阻碍病原微生物在消化道中的大量繁殖、减少动物的发病率、促进动物生长的目的,在推动养殖业发展、提高畜产品生产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抗生素在动物消化道发挥作用后,进入动物的血液循环,经肾脏的过滤大多数随尿液排出体外,但仍然有一些残留在动物体内,残留的这些抗生素积累在动物产品如肉、蛋、奶中,直接威胁着人体健康。因此,许多国家都对抗生素的使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在实际生产中,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避免不规范使用和滥用抗生素给养殖动物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一是选用动物专用的抗生素,要尽量少用、慎用人畜共用的药物;二是要严格控制抗生素的使用剂量,不能超量使用;三是要注意控制用药时间,严格执行休药期,以降低药物残留;四是使用毒性低,安全范围大,无致突变、致畸形、致癌副作用的抗生素;五是要注意分清不同畜禽种类、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等是否需要添加抗生素及其添加的种类,例如成年反刍动物不能使用广谱的抗生素(如土霉素等),否则可抑制瘤胃微生物活动,而幼龄畜禽使用效果较好;六是各种抗生素应交替使用,以防止畜禽肠道有害微生物产生抗药性;七是注意各种抗生素的配伍禁忌,如莫能霉素和盐霉素禁止与泰乐菌素、竹桃霉素同时使用;八是允许在饲料中添加的抗生素药物须先制成预混剂,然后再均匀拌入饲料中,以防搅拌不匀引起中毒;九是大部分饲用抗生素不得用于产蛋鸡、奶牛;十是饲料用抗生素只能使用农业部第168号公告附录一中规定的33种(其中,第16种复方硝基酚钠已在农业部第193号公告中被禁用)抗生素及以后批准可以在饲料中使用的抗生素,其产品批准文号是“药添字”。

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抗生素,可以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但少数不法商贩受利益驱使,违规滥用抗生素,以期获得非法利益,这为养殖动物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滥用抗生素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使病原菌耐药性增加。耐药基因可通过转化、转导、接合、易位等方式在细菌之间传播,也可能通过食物链等途径扩散耐药基因,使细菌的耐药基因在人群中细菌、动物群中细菌和生态系统中细菌间互相传递,从而引起人类和动物感染性疾病的治疗失败。二是损害畜禽机体免疫功能。长期大量使用庆大霉素、卡那霉素、四环素等抗生素,会严重损害畜禽机体免疫细胞的功能,抑制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降低畜禽的免疫力和抗病力,同时影响疫苗的免疫效果。三是“三致”作用造成对人体的潜在危害。当人体长期食用抗生素残留的乳、肉制品时,这些残留物便会在人体内蓄积,最终产生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四是对环境微生物的影响。某些抗生素进入动物体内后最终以原型或代谢产物形式主要经粪便排泄到外界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当这些物质超过环境自净能力时,就会对生态环境中的微生物产生影响,增加环境中的耐药菌株。五是滥用抗生素严重影响我国畜产品的国际贸易,制约畜产品的出口和创汇,对我国的畜禽养殖业形成了严峻挑战。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识不断增强,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渴望绿色、健康和安全的畜产品。各国都在积极开展抗生素替代品的研发工作,并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成果,如微生态制剂、寡糖等产品。随着这些替代产品在养殖业得到了广泛应用,抗生素的使用空间正在不断萎缩。

滥用抗生素会有什么后果

应该不太靠谱,况且抗生素滥用,危害太大。抗生素的使用,凡是超时、超量、不对症使用,或者未严格按照规范的使用方法使用抗生素,都属于滥用。一旦发生抗生素滥用,就有可能给患者造成非常多的危害,比如首先是药物毒副作用的体现,再就是严重过敏反应、二重感染、耐药等,具体如下:

1、药物毒副作用:是药都有三分毒,在抗生素应用过程中,应该严格遵照医嘱服药,而不能够擅自加大抗菌药物的药量,否则就有可能会损伤神经系统、肾脏、血液系统,尤其对肝肾功能出现异常的患者更要慎重。

2、严重过敏反应:多发生在具有特异性体质的患者身上,表现以过敏性休克最为严重,比如青霉素,严重的过敏反应可以致命。

3、二重感染:当使用抗菌药物抑制或杀死敏感细菌之后,有些不敏感的细菌或真菌就会出现过度增长和繁殖,从而造成新的感染,以上即为二重感染,此种情况在长期滥用抗菌药物的患者中非常常见,在治疗上也很困难,会导致患者病死率很高。

4、耐药:目前面临更大的问题是抗菌药物的耐药问题,在大量使用抗菌药物过程中,无疑对致病菌的抗药能力是一种锻炼。绝大多数普通细菌被杀灭的同时,原先并不占优势,但具有抗药性的致病菌却能够存留下来,并且大量繁殖。由于药物长期刺激,可能会使致病菌产生变异,成为耐药菌株。耐药菌株的耐药性可以传播给其他细菌,也可以传播给下一代。现在大家听到的超级细菌,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抗菌药物滥用所催生出来,如果此种情况继续恶化下去,很有可能使人类面临感染时无药可用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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