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到医院就诊时,把自己完全“交给”了医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以致有时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其实,作为患者,在医生为你开出处方前,应主动告诉医生以下情况,使医生能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更合理地开出处方。
过敏史
如果您对某种药品曾经发生过敏现象或异常反应,必须如实告诉医生,以免医生再使用该种药物。
用药史
为避免发生药物之间的相互影响,在医生开药之前,应告诉医生你目前用药的情况,及用药后的反应等,最好能将药物带给医生看,以利于医生科学合理地用药。
既往史
病人在医生开药之前,应详细提供既往患病情况。要知道,肝脏与肾脏是人体两个重要的代谢器官,一些药品对肝肾功能影响很大,肝肾功能不良的人使用后,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既往所患疾病尤其是肝肾疾病应及时告诉医生。
孕育状况
已经怀孕或打算怀孕,或是正处在哺乳期的妇女,应该对医生讲明情况。临床上有不少药物会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为孕妇禁用或慎用;有些药物会通过乳汁排泄,哺乳时会影响婴儿的健康。
职业情况
医生的处方一般是针对普通患者的,而有些人的工作较为特殊,医生有必要根据其职业的特殊性,更换用药方案。如司机、高空作业人员、精密手工操作人员,均不能使用可引起嗜睡和定向障碍的药物,否则易引起工伤事故;职业运动员要避免误用有违禁成分的药物。
个人嗜好
烟、酒、安眠药、毒品等会影响药物的代谢,嗜烟、酒、毒品者及近期服用安眠药者,应如实将自己的情况提供给医生,以免发生不良反应。
许多人都觉得拿着医生开的处方像拿着天书似的,通篇都是些难懂的符号。其实只要了解一些常用的拉丁文缩写。处方也就不再是天书了。例如每日用药次数通常以分子式书写,如每日3次写作3/日,每4小时1次写作1/4小时等,或用拉丁文简写,其含义简介如下:
剂量g——克,mg——毫克,ug——微克,ml——毫升,u——单位。
服药频率:qd——1日1次,bid——1日2次,tid——1日3次,qid——1日4次,qod——隔日1次,qw——每周1次,biw——两周1次,qn——每晚睡前1次,q2h——每2小时1次,q8h——每8小时1次,2~3次/d——每日2~3次。
给药方式:po——口服,皮下——皮下注射,im——肌肉注射(in musle),iv——静脉注射(in venous),ivqtt——静脉滴注(即输液、打吊针、打点滴)。
看明白了处方,记得还要留心一下处方下端是否有医生签名。只有医生签全名的处方,方可生效。
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处方属于用药不适宜处方。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长期以来,药师经常只是处方的执行者,甚至是患者眼中的“发药人”。除非处方存在明显错误和不合理,如配伍禁忌、剂量错误、药名搞混等,药师才会与医生联系进行纠错;至于过度用药、重复开药等“小问题”,药师大多不会提出异议。有很多处方并没有经过药师严格审核就过关,最终出了问题,只要药师不存在明显过失,就通常是由医生来担责。
但药师不应只是药房里的配药者,更要成为医生用药的监督者,并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咨询与服务。
药师成为处方审核的第一责任人,直接对处方的质量负责,是药师职责的合理回归,有利于形成开药和审药两股对等的力量。有了这个规范,药师就对问题处方负有相应责任,进而更果断地向医生表达自身看法与意见,也以更有底气的口吻要求医生及时作出处方更改。
有责任,就应有与之对应的权限。若有责无权,只会为部分医生甩锅提供便利。故而,与该规范相配套的,应是对药师职责加以修改,让他们有直接否决医生处方的权力,对于药师的建议,医生应无条件服从,有异议可走申诉通道,而非拥有处方上的绝对话语权。
同时,处方质量是医生履职情况的重要评估指标,药师应掌握住这方面的评估权。医疗机构在医生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方面,应听取药师的建议,进而形成药师和医生对等博弈和相互制约的局面。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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