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用于预防、治疗疾病的物质。每一个品种均规定有适应症、用法、用量、贮藏条件等。因此,消费者无论是在医院药房还是在药店购药,一般都是“出门不退”,其理由是:“出门不退”,不是对某一消费者的不信任,恰恰是对更多消费者的用药安全负责。药品易受温度、湿度、光照、空气等因素的影响而发生质量变化,普通消费者对此不甚了解。药品一旦在顾客家中存放,就很难符合药品的贮藏条件,易引起质量的变化。如破伤风抗毒素要求在2~8℃贮存,一旦离开规定的环境,外观虽无任何变化,但药品的效价却发生了变化。
笔者在日常药品监管中发现,制假售假的不法分子,目前手段较高明,仿真性较好,仅凭查看外观、包装、性状、颜色,很难识别药品真伪。如果药店允许任意退换货,则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给广大患者的用药带来潜在威胁。
按照GSP的规定,药店购进药品必须有严格的购进验收制度,而回收患者的药品直接入店再销售,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
因此,节约药品资源,不能靠回收患者买错的或用剩的药品来解决,而应该通过宣传教育来提高公众的安全、合理用药意识,减少不合理用药和过度用药,防止药源性疾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法律分析: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六条 药店经营药品,必须实施《药品经营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百七十三条 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药店退货的三个条件:
(1)顾客无电脑销售小票(发票)或商品超出退货期限、或将商品拆开使用,无法再次销售的。
(2)若无质量问题,对于贴身物品、药品、食品和影响再次销售的商品不予办理退货。
(3)贵细参茸没有质量问题不予退还。
扩展资料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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