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药品广告的发布,北京市消协人士介绍,按照广告法和药品广告审批办法的规定,治疗肿瘤等的药品,本来就是禁止发布广告的,不管它是不是存在夸大宣传,发布出来就属于虚假不实的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该人士称,目前各类夸大宣传、声称专治疑难杂症,但药品成分含糊的药品广告十分普遍,加上求医治病心切,一些消费者受到这些虚假广告的影响,不仅被骗取钱财,还带来人为疾病或延误就诊,造成终身损害。
另外,一些消费者看广告购买治疗肿瘤、艾滋病等的药品后,即使发觉上当,也往往因某些原因难以启齿不愿追究,这也是此类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
市消协提醒消费者,择医购药应去正规医院,不要迷信明星、名人做的广告,同时保存好病历、处方等有效凭据,发现违法药品广告,可以到工商局的广告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消协投诉。
对于虚假广告的危害有多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消费者的角度
1.虚假广告的大量存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法律赋予的公平交易的权利。
公平交易规定在我国消法的第十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买卖行为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那么市场交易应该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虚假广告之所以为虚假广告,是因为其本身所具有的欺诈性、夸大性以及虚假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由于缺乏专业的知识,会将广告作为了解该产品的性能质量等的唯一途径,无条件信任广告所呈现的使用效果,对使用该商品之后的效果抱有一种期许,寄托于希望[1]。虚假广告由于夸大性能、隐瞒质量等,会使消费者对于商品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此时再进行交易则是在一种虚假景象之下促成的交易,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换句话说,消费者如果在购买之前获悉了商品的真实性能,由于知道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可能会选择不购买该商品。因为上当受骗而选择的消费是一种违反公平交易的原则的切实体现,虚假广告的存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市场监管之下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
2.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受到侵害,安全权受到侵害。
关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权益保护规定在消法的第七条,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使用商品的时候不得受到侵害,这是一种权利的体现。在上述提到的张庭TST活酵母面膜的案件中,许多消费者因为信任了影星张庭的宣传,购买了其代言的TST活酵母面膜后使用,导致面部接近毁容,这是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受到侵害的直接体现。化妆品行业较为特殊,与药业等行业一样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劣质药品以及劣质化妆品对于人体的伤害是无法估量的,对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的侵害隐患较之其他商品更大。因此虚假广告隐瞒商品事实现象的大量存在导致消费者在消费使用这类商品的时候无形之中将生命健康与安全置之一个危险的境地,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
3.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有权利知悉该商品的真实情况、性能、质量等内容,在TST案中消费者在购买该品牌面膜之前,有权知道该面膜的效用及其是否有副作用的说明,这是消费者知情权的最直接体现。如果虚假广告对于商品的效用做了不实的宣传,那么商品的真实性就被隐瞒,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性能就会产生误解,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就加大。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时候有法定的义务,应该对于商品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虚假广告的存在使得经营者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之下选择说谎话,隐瞒商品的真实性能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更快地促成交易。实际上,这种不正常的虚假广告的外衣蒙蔽下促成的交易必定会出现问题。
一、“仅此一天”天天搞 虚假宣传终被罚
【案例简介】2016年5月,消费者刘先生在“天猫网”某网店花29.9元购买了一件正在搞“仅此一天”促销活动的窗帘,事后发现该窗帘的宣传页面连续数天使用了“仅此一天”的宣传用语,于是刘先生向绍兴市12315中心投诉。
【处理结果】经调查,发现该网店不仅连续使用“仅此一天”的促销宣传用语,且同一规格产品的促销价与平时售价相同。商家与消费者刘先生自行协商,补偿刘先生500元。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袍江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做出罚款3600元的处理。
【案例点评】该案中网店虚假广告的销售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诚信原则,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启动“诉转案”,从而加大对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三无”侵权枕套网上卖 赔偿罚款示惩戒
【案例简介】2016年9月,消费者张先生在天猫某旗舰店购买了一件58元的枕头套。货送到后,张先生发现该款枕头套无厂名厂址、成分、洗涤方式等产品标识,遂向该旗舰店所属的柯桥区12315投诉,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赔。
【处理结果】柯桥区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向消费者张先生进行了解,并对该网店销售商品进行检查,发现该枕头套确实没有标注厂名厂址、成分和洗涤标识等。经调解,网店同意退货并赔偿消费者500元。同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此网店为生产厂家的其中一个批发商,生产厂家是以淘宝网上“一件代发”的模式进行销售(“一件代发”系指批发商负责网上接单后,实际由生产厂家代替该批发商直接向卖家发货的销售模式)。经查,该枕套生产厂家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遂启动“诉转案”机制。经过严密的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枕套、被套,并处罚款人民币28000余元。
【案例点评】该案中,枕套生产厂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按照“新消法”退一赔三规定,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启动“诉转案”,以行政刚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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