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婚姻法草案二次审议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徐静提出:草案中“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提法不妥。
徐静指出,晚婚应予鼓励,但晚育不应提倡,晚婚晚育是我们以往的习惯提法,但现在的育龄夫妇的生育观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只生一胎或者有计划地生第二胎的观念深入人心,早生、晚生与计划生育没有太大关系。但从有利于母婴健康的角度来看,早生与晚生的差别很大。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都将35岁以上妊娠视为高危妊娠,而通常认为30岁以上的产妇就算是高龄产妇。实践与科学都证明,高龄产妇的危险性比适龄产妇大得多。一是妊娠并发症多(如并发高血压、糖尿病),比适龄产妇高2至10倍;二是分娩困难,产程长,多数只有采用剖腹产才行,而剖腹产的弊端很多;三是婴儿先天畸型的概率大,如先天愚型,高龄产妇比适龄产妇生下的婴儿高8倍。我国著名妇产科专家林巧稚在生前就说过“晚婚应提倡,但晚育不应提倡。”从提高我国人口的素质来看,晚育不应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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